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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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4、同一地点同一班内的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超过2.5小时,前后误差超过20分钟的。
(二)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检查各点瓦斯浓度:
1)采掘工作面、煤仓和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3次。
2)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有专人随时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采后密闭墙外和盲巷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7)机电硐室、无人工作区域、火药库、水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8)井下抽放钻场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9)地面瓦斯泵房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井下钻孔施工地点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
10)通知的其他临时增减点及检查次数。
2、未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公布牌上的。
3、检查记录手册、井下牌板、瓦斯检查调度台帐数据不“三对口”的。
4、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未签字的。
5、瓦斯检查记录报表瓦斯员、瓦斯队长、通风科长、通风区长、总
工程师、矿长未审阅的。
6、瓦斯检查牌板填写、悬挂不规范的。
7、瓦斯检查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未在班报手册上签字交接的。
8、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组织处理、未向调度室、跟班领导汇报的。
9、出现瓦斯问题,相关科队及管理人员未积极组织处理的。
10、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相关队组未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的。
11、停风时间达到或超过24小时,未在24小时封闭完毕。
12、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未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的。
1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的。
1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的。
1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的。
16、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未在一炮三检表上签字确认的。
17、瓦斯检查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及时填定对照表和牌板。
18、跟班领导当班时,未对采掘作业面等重点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检查对照一次以上的。
19、采掘瓦斯检查员、巡回瓦斯检查员、跟班矿长未及时将瓦斯传感器编号、对照时间、瓦斯深度等记入表格、未及时报监控室,出井后未用现场对照表和监控室对照表核对后签字的。
20、瓦斯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21、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
(三)重大瓦斯超限责任事故
1、瓦斯超限致使出现死亡以上的事故。
2、瓦斯超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至50万元。
3、瓦斯超限造成停产4小时以上。
4、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的。
5、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20分钟以上。
6、瓦斯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的。
8、发现瓦斯超限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二、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1、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科队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地向调度室及当班值班领导、跟班干部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2、接到瓦斯超限事故报告后调度室要按事故分类及业务技术主管的分工及时向生产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事故调查。
3、
事故调查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安全科长、事故区域科队长、现场管理人员共同参加,安全科负责事故调查和事故的分析、认定、追查等。
4、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科、通风科等部门进行追查,并将结果报阳泰集团和县煤炭局备案。
6、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矿长组织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进行追查,并将结果报阳泰集团公司和县煤炭局备案。
7、发生3%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由市煤炭局指导县煤炭局组织阳泰集团进行追查,并将追查情况报市、县煤炭局备案;
8、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市煤炭局组织县煤炭局、阳泰集团公司进行追查,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煤监机构等比照事故予以查处;
9、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瓦斯超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约谈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0、调查结束后,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按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客观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材料,以及处理意见报生产经营分公司批准后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三、事故处理
1、本管理责任范围发生一次重大瓦斯责任事故,免去责任科队长职务,并罚款3000—10000元。
2、重大瓦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罚款3000—10000元,作辞退处理。
3、本区域范围内发生一超瓦斯超限责任事故,对责任科队长处以500—1000元罚款。
4、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调离工作岗位。
5、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处理,擅离职守的除按照上述规定罚款外,立即除名。
6、因瓦斯超限后不积极组织处理,造成事态扩大,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报废,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承担全部责任。
四、事故处理后的相关规定
1、事故处理报告要以文件形式报送县煤炭局、阳泰集团及矿各有关领导和发至各有关科室,存档备查。
2、事故直接责任科队在事故处理后要吸取教训,将事故处理报告通报至所有作业人员,使所有人员都要按受到教训,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不再发生瓦斯直接责任事故。
3、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因安全科、通风科监督不力,检查不到位的,要按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日前,山东能源新矿集团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要求,确保瓦斯治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对瓦斯超限处理程序化、追究制度化,出台了煤矿瓦斯治理“硬杠杠”——《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作业,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集团所有高瓦斯矿井和有瓦斯异常区的矿井必须做到‘零报警’、‘零超限’,坚决杜绝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新矿集团董事长李希勇说。
该集团持续强化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实施权属矿井与集团监控系统联网,专职监测人员24小时值班,实现各种监测参数的实时传输,随监测地点的变化及时更新,确保传输数据准确、可靠。
该集团执行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0.8%报警、断电制度,落实瓦斯超限报警短信发送制度,所有应接收瓦斯超限短信人员的手机24小时不得关机,瓦斯浓度超过0.8%时,短信将发送给矿井安全、通防管理人员。
在收到异常状态报警短信后,矿井安全、通防管理人员应及时询问,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措施。
同时,该集团还制定了瓦斯超限分级汇报制度,严格瓦斯超限汇报流程、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报警现场处理和汇报程序、瓦斯超限现场处理程序,按照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预案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处理,直到瓦斯超限问题解决,现场生产条件符合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该集团规定,瓦斯超限现场处理完毕恢复生产后,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的分析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依据瓦斯超限事故分析结果,该集团有关部门在24小时内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造成瓦斯浓度达到0.8%至1.5%的,追究分管副总工程师、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造成瓦斯浓度达到1.5%至2%的,追究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的责任;
造成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的,追究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的责任。
凡发生瓦斯浓度超限的,在全集团进行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单位连续2个季度不得参与质量标准化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