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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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其项目标准化考评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
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企业总部注册所在地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省进鄂企业的项目标准化考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
三、项目考评。
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项目自评。
项目自评由项目自评机构组织实施。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专业承包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吸纳专业承包企业参加项目自评机构。
2、项目自评机构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在工程的基础、主体、装修接近完工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标标准》(鄂建[2012]34号)进行阶段性评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到场审核评分情况并签署意见。
4、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自评情况通报相关专业承包企业和项目所在地的考评主体。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督促项目及时整改自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整改完成情况签署意见。
(二)项目考评。
项目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
1、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并抽查项目阶段性自评情况,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2、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申请表》(附表1)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2)项目阶段性自评结果及整改情况;
(3)项目每月自评情况汇总;
(4)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5)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6)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3、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根据其自评资料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评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项目自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与实际状况不符的,项目考评主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
4、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4)存在安全隐患致使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存在安全隐患被省级以上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6)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考评主体每月向社会公布本地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6、12月份在网站上公布各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建项目的标准化考评结果。
四、企业考评。
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一)企业自评。
企业自评由企业自评机构组织实施。
1、建筑施工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
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下达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2、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申请表》(附表2),以及下列自评材料:
(1)近三年企业每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近三年内企业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台账;
(3)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4)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5)市(州、林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考评。
企业考评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
1、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将企业自评报告、企业承建项目考评结果、企业安全生产绩效按40%、40%、20%的比例,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2、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1)企业未按要求开展企业自评或未对项目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4)企业近三年因安全生产隐患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5)市(州、林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6、12月份在网站上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按规定公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制订相关政策奖优罚劣。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考核不合格的或逾期未考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四)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1、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2、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各市(州、林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
建筑工程项目或企业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评。
附表:
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申请表》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申请表》
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结果告知书》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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