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人社局(最新)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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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解除(终止)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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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
期限:
(一)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休假权利。
第六条甲方应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八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工资标准
为元/月。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如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非乙方本人原因造成乙方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甲方应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二条甲方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
其中,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六条甲方应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甲方明确告知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第十九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二十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将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之乙方。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给予奖励或惩处。
八、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参与和接受,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
九、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甲方自用工之日起即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甲方招用乙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财物。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乙方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甲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乙方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甲方不得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十、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十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劳动合同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