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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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本文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第三类劳务用工,主要是指来源于具有2

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劳务人员。

第三章劳务用工条件

第五条以下情况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一)公司、部门生产经营任务调整,公司不能及时调剂所需人员;

(二)公司内不能满足要求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

(三)需要定期轮换、流动性较大的特种岗位;

(四)第二类劳务用工,必须退休前是专业骨干、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的退休职工。

第四章招用程序

第六条审批。

用工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用工原则,提出本部门劳务用工需求,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人员遴选。

经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初选,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

初选人员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组织体检,体检合格方能为公司录用。

第八条录用。

确定录用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通知被录用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出据派遣介绍信。

录用人员凭劳务派遣介绍信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建立台账,并留存劳动合同一份,再介绍到各部门工作。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公司录用的劳务用工到部门工作前,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

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的人员,方能上岗工作。

3

第十条劳务用工使用期间,用人部门应严格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作为核算劳务费、续用、辞退或其它处理的依据。

()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务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并将是否续用的意见通知劳务用工本人和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部决定不再使用的,及时退回派遣公司;

需要续用的,由派遣公司出据续派手续,人力资源部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劳务用工的连续使用时间,特殊工种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劳务用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派遣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汇同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劳务用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各用人部门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各用工部门具体安排劳务用工的工作岗位,有权对劳务用工按有关规章制度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核。

劳务用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应作好书面记录,及时经人力资源部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行为的;

(二)、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或酗酒后上班闹事的;

(三)、因本人责任造成废品,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有偷盗、赌博、吸毒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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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罚款及其以上处罚的;

(七)、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野蛮作业的。

(]

因劳务用工本人责任产生废品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有对劳务用工的录取、使用、考核、辞退等工作进行控制、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

各部门是劳务用工具体管理部门。

第六章劳务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统一确定,根据各用工部门考核情况确定各劳务人员劳务费明细。

第十七条各用人部门每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劳务人员费用明细进行核算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派遣公司。

财务部门凭人力资源部审批的报表向各派遣公司划拨劳务费用。

派遣公司在当月30日前保证把劳务人员当月的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章其他类劳务用工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配合各部门做好第一类劳务用工控制,尽量减少使用。

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参照本办法用工原则规范、安全、经济地使用劳务用工。

第二十条第二类劳务用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严格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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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劳务用工的使用指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控,各部门无权自行增加使用指标。

[]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用工原则,对擅自招用劳务用工的部门,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使用劳务用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使用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不按公司规定用工,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提出次年的劳务用工使用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劳务工、管理

抄送: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有限公司发文时间:

2010年3月24日共印12份

6

篇二: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HBQY-RL-02)

第一条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通过聘用,增加用人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我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我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在处长的领导下,由处人劳科统一负责。

第二章职工聘用与调配

第三条聘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聘用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高速公路四班三运转野外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后可与单位签订一年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享受聘用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福利待遇,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也可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在合同期内,如有违犯单位有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选调专业技术及管理干部:

选调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选调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管理人员男38岁,女35岁以下;

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7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相关知识。

第六条大学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按上级分配的名额接收。

第七条职工必须服从各级管辖范围内的统一调度,调动职工必须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得因人设事,要保证人才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在处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调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劳科办理调转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新单位报到。

第九条职工在聘用、调配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经济、行政、司法处理。

第十条符合调入条件的职工,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在调令限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并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实行定岗定员,以岗选人,不得因人设事,严格控制人员规模,不得随意调、聘、借用各类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岗位配置合理,不得随意轮换、调换岗位人员,急需人才需要调配、聘用的,须先向人劳科申请,由人劳科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人事劳动工资计划与统计

第十二条人劳科负责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计划,并严格按上级批准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人事劳动工资统计内容包括:

干部、职工人数;

人员分类;

工资总额构成;

职工增减变动等各类统计。

职工人数统计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办理,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要按统计部门颁发的统一解释口径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人事劳动工资有关的月、季、半年、年报表及一次性的调查表,要按规定的种类、表式、内容和报送时间,正确及时地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完善职工人数及动态工资总额构成、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工年度考核、劳保工伤处理等各项台帐管理,建立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处理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第四章劳动组织与定员定额

第十六条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劳动组织机构,是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在合理设置生产组织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定员人数,实行定员定编管理。

第十七条充分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合理配备非生产人员,把非生产人员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劳动定员标准及劳动定额的测定是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及管理办法均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职工从事工作、生产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保证工作时间,各级领导应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和考勤管理,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工时利用率和劳动出勤率,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有关考勤,请销假及各类假期按照管理处的制度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职工在工作中获得全国和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升级。

对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职工,经上级批准给予荣誉称号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职工的遵纪守法教育,对于职工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1、对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生产调动,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要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工资、奖金、补贴等停发;

2、职工因个人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职工本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扣发本人奖金或给予一定的处罚;

4、职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依有关安全管理及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职工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拘留的,拘留期间停发其工资和奖金,依法被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经查实一律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7、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职工严重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其他职工,可视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工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档案的职工实行档案工资,聘用收费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

第二十四条职工病、事假工资按照《职工请销假制度》中规定核发。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给加班工资,不发加班工资的应给予补休并在考勤记录中登记,职工存休当年休完。

第八章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工作中须加强劳动保护,配备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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