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的诉讼时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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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诉讼时效Word格式.doc

之前对双倍工资的时效一直存在争议,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形成共识。

本案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一、主张双倍工资存在一年的时效,自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个月。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实施后,少数用人单位仍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到2010年度由于各种原因要离开公司时引起劳动争议时才想起主张双倍工资,但此时主张已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平常所说的“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实质,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依照该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应签却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劳动报酬数额的惩罚性赔偿,并非劳动报酬,故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性规定,而并不适用于有关劳动报酬时效的特殊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应签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违法,可以要求主张支付双倍工资,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分别从用人单位每月应付而未付双倍工资之次日起算,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个月,属于此一年时效之内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超过一年时效者,则对超过时效月份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本案中,杨某主张的是2008年2月到2008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而杨某直到2010年4月15日才提起仲裁要求该双倍工资,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的规定。

所以终审法院最终也没有支持其主张。

二、只有单位作出违法解除的,才可以主张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作出违法解除行为的,劳动者提起仲裁时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杨某认为是被公司“逼走”的,应当属于违法解除行为,而公司却认为并没有作出解除行为,杨某在2010年4月13日走后再没有回公司上班,系自行离职行为。

既然杨某无法证明公司作出了违法解除的行为,要求赔偿金自然就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最终并没有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往往只要求仲裁、诉讼的程序时效,而不关注实体时效。

由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出于对劳动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注重程序时效。

也即只要在一年之内及时提出了要求补缴的,可以一直追溯之前连续都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杨某要求补缴的是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而杨某是在2010年4月15日提起仲裁的,虽然程序时效没有过,但2007年3月到2008年3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显然是超过实体时效,最终法院并没有采纳公司答辩中认为该部分主张已超过实体时效意见。

[律师提醒]

1、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主张双倍工资存在一年的时效,并且只能前溯十二个月,因此,主张双倍工资应当及时,尤其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的情形,必须立即提起仲裁,否则拖延一天则少一天的双倍工资差额。

2、劳动者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的,即便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维权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再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

否则可能造成旷工的事实,这样就构成严重违纪,可能导致合同被解除,又得不到赔偿金。

3、而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尽量规范管理,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篇二:

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当劳动合同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时候,就必须要知道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的时效现在是六个月,自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是一年,自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可以中断或中止,追索劳动报酬无时间限制。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王小姐于2008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

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

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渐萌生退意。

2009年7月,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

王小姐于2009年8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9年11月出具裁决书,仅支持了王小姐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

王小姐有些纳闷,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入职第二个月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6个月,减去第1个月,应该支持15个月,怎么就判了8个月呢?

分析: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这一点王小姐的理解完全没有错?

?

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劳动者离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经给了明确的答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

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2、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诉讼时效从入职第2个月起算还是从离职之日起算?

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劳动报酬,应当从离职之日起算;

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赔偿金性质,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律师认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因违反法律的一种惩罚。

所以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2008年之前入职的,从2008年2月计算)。

本案中,王小姐双倍工资的请求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计算,到2009年8月1日王小姐提起仲裁时,2008年5月、6月和7月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时效,因而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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