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专业“三违”处罚条例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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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罚款500元。
第9条斜巷运输时行车行人的,对行人罚款200元。
第10条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的,对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
第11条绞车司机违反规定开车;
扒钩工违反规定挂钩的,罚款500元。
第12条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罚款500元。
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的,对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
第13条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对挂钩人员罚款500元。
第14条在斜巷内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罚款500元。
第15条用绞车或胶轮车牵引工具处理脱轨车辆的,对司机罚款500元。
第16条无措施运送“三超”车辆的,对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
第17条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罚款500元。
第18条斜巷运输时不使用防脱销的,对挂钩工罚款500元。
第19条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罚款500元。
第20条防爆设备不经检查没有签发防爆合格证就擅自入井使用的,对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
第21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按时试验的,对包机人罚款200元。
第22条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罚款200元。
第23条未停止发动机(电)检修胶轮车(电机车)的,罚款200元。
第24条非检修人员或电气值班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款200元。
第25条距离输送带主副滚筒不超过10米做皮带接头的,队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
第26条皮带机接头有脱扣现象不及时处理;
皮带机破口达到皮带宽度10%的,对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
第27条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包机人罚款200元,对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
第28条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不齐全仍开车的,对司机罚款200元。
第29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使用绝缘用具的,对操作人员罚款200元。
第30条电气设备检修时不执行停电挂牌制度规定的,罚款200元。
第31条不执行停电操作顺序;
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手指口述和监护复审制的,罚款200元。
第32条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对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
第33条电瓶车加酸性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戴防护用具的,罚款200元。
第34条私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的,罚款200元。
第35条电缆破口或划伤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对作业人员罚款200元。
第36条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的,罚款200元。
第37条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的,罚款200元。
第38条斜巷电绞不送信号开车的,罚款200元。
第39条电绞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的,罚款200元。
第40条斜巷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的,对单位机电副队长罚款200元。
第41条上山掘进耙装机不安装双回头滑轮的,罚款100元。
第42条运行中的矿车掉道不及时停车处理的,罚款200元。
第43条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罚款200元。
第44条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罚款200元。
第45条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扒钩工相互兼任的,罚款200元。
第46条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的,罚款200元。
第47条司机离开电机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罚款200元。
第48条坡度超过7%0,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罚款200元。
第49条用车顶撞风门的,罚款500元。
第50条胶轮车启动前未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未试刹车的,罚款200元。
第51条用电绞起吊物件的,罚款200元。
第52条胶轮车车无照明开车、转弯或遇到行人不鸣笛、超速开车的,罚款100元。
第53条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检修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的,罚款100元。
第54条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罚款100元。
第55条副井探伤装置不使用或记录不规范的,罚款100元。
第56条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的,罚款200元。
第57条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采掘机组电缆除外)的,对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
第58条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罚款200元。
第59条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的,罚款200元。
第60条井筒或登高作业时不佩带保险带或不用绳拴牢的,罚款200元。
第61条跨越皮带机不走过桥的,对个人罚款100元,。
无过桥或过桥不合格的,对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
第62条耙装机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的,罚款100元。
第63条耙装机耙斗卡接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64条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保护装置不全的,对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
第65条40T或其他型号的小型刮板输送机头、尾未打压柱、或地锚固定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
第66条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的,罚款100元。
第67条运送大型物件时无跟车工的,对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
第68条电瓶充电时不打开盖的,对司机罚款100元。
第69条跟车工不带哨子的,罚款100元。
第70条胶轮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的,罚款100元。
第71条开动胶轮车时不鸣笛的,罚款100元。
第72条斜巷运输时不设警戒红灯的,对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
第73条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罚款100元。
第74条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罚款100元。
第75条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复检或对装车不符合规定允许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76条胶轮人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门的,罚款100元。
第77条胶轮人车不在规定位置停车的,罚款100元。
第78条用电绞空钩头拖拉物料的;
拉空钩头无人牵引的,罚款100元。
第79条不按规定排队乘坐乘人索道的,罚款100元。
第80条副井上下口推车区域内,工作时有人行走的,罚款100元。
第81条存放矿车辆超过规定的,对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
第82条副井口不正常使用反向阻车器的,罚款100元。
第83条乘坐索道携带物件超过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84条乘坐索道人员手触绳轮、巷壁、或脚蹬底板的,罚款100元。
第85条乘坐索道人员抛洒杂物影响卫生的,罚款100元。
第86条未按规定要求携带火工品乘坐索道的,罚款100元。
第87条胶轮人车在行驶和未停稳时上下车的,罚款200元。
第88条电瓶车在巷道行驶时,前推后拉的,罚款100元。
第89条电瓶车,没用合格的销子、连接装置牵引的,罚款100元。
第90条爬绳、咬绳使用绞车的,罚款100元。
第91条在斜坡作停(存)车辆的,罚款200元。
第92条绞车无勾头专用挂勾的或有勾不挂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