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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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文档格式.doc

①开户证明;

②存款余额证明;

③授信额度证明;

④抵/质押证明。

3、若客户仅申请开立开户证明、存款余额证明、无不良结算记录内容的,应填写“中国光大银行开立资信证明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并提供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各网点柜台可直接受理审核。

对于仅涉及本网点的上述证明业务,可由柜台经理审批同意后,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正式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

上述证明内容如涉及分行辖内其他网点的,需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协助填写并审核后,再由网点对外出具。

客户申请开立授信额度证明、抵/质押证明,应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核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同意后,再由网点加盖行章正式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

4、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业务往来正常的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用于客户在商业交往中的自我介绍,向合资、合作单位出具证明等商业或非商业用途。

5、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对客户在本行分行辖内的结算、融资等往来情况的描述。

对于以下几个方面,本行不予办理资信证明业务:

(1)涉及客户营业额、资产负债数额以及一切非银行记录所能显示的情况;

(2)以“敬启者”或空白作为受文人的资信证明书;

(3)向境外出具资信证明;

(4)具有评价性质的资信证明;

(5)本行不能确定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

6、综合资信证明书受文人原则上应为xx公司、xx团体或xx政府机构。

7、综合资信证明可按客户需要列出:

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及/或存款数额及∕或已批准并已经签订对外公开协议的授信额度/及已经在相关机构办理抵/质押等情况。

其中存款余额不包括已经被质押、冻结、控制的账户金额,不包括保证金账户;

阳光理财机构客户理财产品是否能开具资信证明应按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执行。

8、综合资信证明内容的表达方式:

(1)开户方面,罗列客户名下各类账户的账号及开户时间。

(2)存款方面,证明客户名下各类账户的存款余额。

表达方式为各类账户罗列后以总数一项列出或逐项列出账户名称及相应金额等。

(3)授信额度方面,证明已获批准并已经签订对外公开协议的授信额度,表达方式为授信额度以总数一项列出或逐项列出授信额度名称及额度数字。

授信额度与客户在我行的实际债务余额应该分别陈述。

(4)抵/质押方面,可根据客户需要,在我行抵/质押合同所附的抵/质押物清单的内容范围内,描述抵/质押物情况。

对办理登记的抵/质押物,应注明登记机关的名称、证明书名称、编号及出具时间等。

(5)账户、存款余额、授信额度以及抵/质押情况原则上应统一以资信证明签发日前一日日终时点数为准。

若客户申请出具资信证明签发日前某一日的账户存款余额证明,我行应查询该账户在客户指定日期日终未被质押、冻结、控制的时点余额,审核无误后,向客户出具存款余额证明。

不得为客户出具余额与客户在我行实际业务余额不一致的资信证明。

9、单项/多项资信证明的基本内容、相应表达方式分别比照“一、

(一)6”和“一、

(一)8”的规定办理。

对于在我行结算及信贷记录良好,与我行合作密切的客户,可以据实在资信证明的“其他”栏中填写“客户在我行没有不良结算及信贷业务记录”。

10、各类资信证明书上应明确体现“根据我行资料记录┈”,同时必须加上银行的免责条款:

“上述描述仅为业务实际状况的客观描述,非代表本行观点,供参考。

本证明函既非保证函,亦非承诺函,不构成本行对本证明申请人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

任何受文人对自身的投资或其它商业行为应持谨慎态度,任何受文人依以上描述所做的投资或其它商业行为与本行无关,并不得凭此证明向本行提出索偿。

11、各类资信证明书原则上以一份正本另附两份副本形式开具。

正本原则上应由业务经办部门以挂号信函的形式直接寄送给受文人,一份副本交申请人,另一副本则按本行对外出具函件的管理规定,连同申请书、工作表等建档妥善保管。

对于无法提供受文人邮寄地址或招投标业务需将“资信证明书”与投标书一并送达受文人等特殊情况,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注明不邮寄,并由经办人直接签收正本。

12、各网点柜台对外出具的开户证明、存款余额证明、无不良结算记录内容的资信证明,应详细登记“资信证明备查登记簿”。

(二)使用的凭证

一般凭证:

资信证明工作表、中国光大银行开立资信证明申请书、银行资信证明

(三)业务办理范围

开立开户证明、存款余额证明、无不良结算记录内容的,各网点柜台可直接受理并对外出具,证明内容涉及分行辖内其他网点的需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协助填写审批后再对外出具。

(四)收费标准

1、手续费按照《中国光大银行服务收费表》的收费标准收取。

2、资信证明书正本由业务经办部门以挂号信函的形式直接寄送给受文人的,可向申请人收取单程邮寄费。

二、业务流程

(一)开户证明、存款余额证明、无不良结算记录证明的操作流程

1、网点柜台直接开立的资信证明

若客户申请开立开户证明、存款余额证明、无不良结算记录内容的,各网点柜台可直接受理并对外出具,具体流程如下:

(1)柜员初审

柜台人员接到客户填写的“中国光大银行开立资信证明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①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②审核经办人的身份证件与申请书上所列信息是否一致,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含照片)”交易对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③通过验印系统审核申请书中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正确,将验印结果打印在申请书背面。

④应按照资信证明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⑤按邮寄费相关标准,向客户收取邮费。

初审无误后,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资信证明”(附件2),对于客户未申请证明的项目应划掉。

对于客户申请开立无不良结算记录内容的,可以据实在资信证明的“其他”栏中填写“客户在我行没有不良结算记录”。

填写完毕后,在申请书经办人处签章,交另一柜员复核。

(2)复核柜员审核要点

①资信证明受文人、证明事项等所列内容与客户申请书是否一致,证明事项是否为柜台可直接办理的业务范围;

②经办柜员填写的“资信证明”内容是否与核心系统中相关信息一致;

③经办人的身份证件与申请书上所列信息一致,联网核查结果是否相符;

④验印结果是否为“自动通过”,对于手动通过的还应该二次核验。

⑤经办柜员是否已按标准收费。

以上内容均审核无误后,复核柜员应在申请书“复核人”栏签名。

(3)柜台经理审批

柜台经理应审核资信证明所列内容是否与客户要求一致,证明事项是否为柜台可直接办理的业务范围,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授权人”栏、资信证明“负责人”栏签名。

(4)对外出具

保管“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的柜员凭柜台经理在“负责人”栏的签字,在资信证明上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后复印二份,正本(即原件)以挂号信函的形式直接寄送给受文人,一份复印件交申请人,另一复印件与申请表、联网核查结果、收费单一并随当日传票装订。

对于申请人选择不邮寄的,应在《资信证明备查登记簿》“备注”栏注明不邮寄,请经办人签收后可直接领取正本。

对于柜台直接开立的资信证明,柜员还应登记《资信证明备查登记簿》,记载资信证明要素包括开立日期、申请单位账号、户名、金额等。

2、涉及分行辖内跨机构开立资信证明

若客户申请开立的开户证明、存款余额证明涉及分行辖内其他网点,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经办机构审核

柜台人员接到客户填写的申请书,按照二、1、

(1)“网点柜台直接开立的资信证明”的审核要点进行初审后,填写“资信证明工作表”(以下简称“工作表”,附件3),在“客户业务信息描述”栏注明请分行运营管理部协助查询的内容,在“填报人”栏签名,交柜台经理复审。

柜台经理按照二、1、

(2)的审核要点复审,并审核工作表的内容与申请书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填报人”栏签名,并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连同客户填写的申请书、联网核查结果一并传真给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批。

(2)分行协助查询

分行运营管理部收到网点传真的“工作表”后,应由双人办理,审核内容包括:

①申请书、工作表要素齐全、内容相符,客户申请证明事项是否为柜台可直接办理的业务范围;

②联网核查结果是否相符;

③验印结果是否为“自动通过”,对于手动通过的柜台经理已经二次核验。

审核无误后,根据核心系统查询到的相关数据,填写工作表的“运营部门复核意见”栏,再由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回传至经办机构,相关资料随分行本部当日传票一并装订。

(3)网点填写、审核

经办机构收到分行传真的“工作表”后,由经办人员根据分行查询结果填写资信证明,经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复核人”栏签名。

柜台人员将资信证明与“工作表”传真件、客户申请书一并交网点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本行的公章用印审批流程在“资信证明”上加盖网点公章后复印二份。

正本(即原件)以挂号信函的形式直接寄送给受文人,一份复印件交申请人,另一复印件与工作表、申请表、联网核查结果、收费单一并随当日传票装订。

(二)授信额度、抵/质押证明及综合证明

若客户要求出具包括开户、存款证明、无不良结算记录内容证明及授信额度、抵/质押证明的综合资信证明,各行应根据本行的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

柜台对开户、存款证明、无不良结算记录内容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相关业务部门对授信额度、抵/质押证明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流程中涉及到柜台与业务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协助查询的,应使用工作表流转。

对外出具的综合资信证明应加盖经办机构公章。

若客户仅要求出具授信额度、抵/质押证明,应由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受理、初审,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核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同意后,再由网点加盖行章,对外正式出具资信证明书。

柜台人员应协助核验申请书中的预留印鉴,对经办人员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并收取手续费。

三、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四、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国光大银行开立资信证明申请书

2、资信证明样本(中、英文版)

3、资信证明工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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