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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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散 20
(二)破产前审批 21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22
(一)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22
(二)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23
(三)申请开办境外受托理财业务资格 24
(四)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26
(五)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27
(六)开办其他新业务 29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9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32
(一)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 33
(二)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 33
附件 35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1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含拟设立信托公司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出资人基本情况(核心主业概述及连续2年核心主业营业收入占比、主要财务数据、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申请开办的业务以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含:
拟设信托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含市场定位、同业状况、拟提供的服务等;
未来财务预测,包含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包含固有资产规模、信托业务规模)、盈利水平(包含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
业务定位、拓展策略及发展模式;
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公司章程草案。
原则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还应包含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出资人基本情况。
内容包含: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不限于现金流、财务杠杆率等)、所在行业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授权书、责任保证书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并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⑤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其他信托公司的情况;
⑥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信托公司的决议。
(7)出资协议。
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
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相关监管部门对其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投资设立信托公司的意见函;
③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本机构反洗钱制度、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反洗钱的法规要求、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信托公司的书面意见、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出资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①5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
②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
③履行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计划义务的承诺;
④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⑤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⑥与设立后的信托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
⑦未代他人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声明;
⑧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
内容包含筹建工作安排;
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风险管理体系、内控体系;
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
选址方案;
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和分工、联系地址和电话。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审批
(1)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含机构名称(中英文全称)、住所;
筹备完成情况,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具备开业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
从业人员情况以及从事过信托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人员比例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其中至少应包含:
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计划。
(5)主要管理制度,包含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拟设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各项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6)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介绍。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图。
(9)从业人员情况表(内容包括所在部门及职务、人员姓名、年龄、学历、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部门负责人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13)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
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5)申请人筹建组负责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开业登记程序、正式开始营业的报告。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1.3信托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审批
(1)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含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的情况,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中英文全称、所在地以及业务范围,设立、参股或收购的原因或目的、金额及持股比例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含申请人海外发展战略,设立、参股或收购行为对申请人的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面的影响。
设立、参股或收购机构的市场环境分析(包括同业竞争对手情况)、市场定位及目标客户、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等。
申请人资本拨付能力和并表管理能力。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未来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决议。
(4)申请人关于投资设立、参股或收购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说明,以及海外派驻人员的简历或工作背景、职位及职责描述。
(5)申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申请人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的声明。
(7)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说明。
(8)境外机构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
①设立境外机构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境外机构的章程、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同业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②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境外机构的章程、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资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同业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等。
(9)有关参股、收购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信托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完成情况报告目录:
(1)投资设立、参股或收购的境外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等情况说明。
(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机构变更
(一)变更名称
2.1信托公司变更名称审批
内容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拟变更的新名称(中英文全称)等。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信托公司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
包含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说明。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
2.2信托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审批(含变更实际控制人审批)
内容至少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及原因,出资人拟投资入股(调整股权结构)的金额、原因及对机构未来经营发展产生的影响,投资入股(调整股权结构)前后公司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2)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出资人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4)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
(5)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计划。
(6)出资人基本情况。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不限于现金流、财务杠杆率等)、所在行业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