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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重,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如宗教信仰。

”该词典仅仅提供了一个例子,而且这个例子还是错误的。

因为在“宗教信仰”这个词组中,“信仰”是名词而非动词。

按照这个定义,我们可以说:

信仰爱因斯坦、信仰市场经济、信仰存在主义、信仰佛教等等。

作为名词,我们可以说:

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

《辞海》对“信仰”的定义是:

“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

这两部汉语权威词典都有把“信仰”与宗教相连的倾向。

这是因为“宗教信仰”和“信仰佛教”或“信基督教”较为常见,而“政治信仰”、“信仰相对论”一类用法出现的频率没有那么高。

《现代汉语词典》对“信念”的定义是:

“[名]自己认为可以确信的看法:

坚定信念,必胜的信念”。

我们知道,在汉语中,“信念”不做动词用。

实际上,就该词典提供的例句而言,“必胜的信念”是指某人相信其“必胜”,因此它不是指“必胜”,而是指对“必胜”的肯定判断。

为此,“信念”是对一个判断的判断,而不是对“是否能够胜利”的判断。

  与此不同,在特定的语境中,conviction,croyance和foi这三个法语词汇是同义词,可以互换。

例如CONVICTION:

Opinionassuree.Convictionspersonnelles,Convictionspolitiques,religieuse,philosophiques。

“conviction”意思为:

肯定的主张、个人的主张;

政治、宗教和哲学的主张。

CROYANCE:

cequeI'

oncroit,croyancereligieuse.信仰,“人们相信的东西”。

Philos.AssentimentdeI'

espritquiexclutledoute,精神上排除疑问之后的同意。

(这便是我所用的意思)Lescroyancesphilosophiques.(哲学信念)FOI:

(Contextemetaphysiqueoureligieux);

Lefaitdecroireaunprincipeparuneadhesionprofondequiemportelacertitude.Croyance;

conviction:

Opinion。

信仰(在形而上学或宗教的语境中):

通过带来确定性的深刻的同意而相信一个原则的事实。

  我们看到,在这三个词汇的用法中,不论意为“肯定的主张”、作为“哲学”用语,还是作为“形而上学”的用语,或者作为“宗教”用语,它们都是同义词。

更为重要的是,它们的本意都仅仅涉及对思想或事物的相信,而不意味着禁止质疑这个主张。

在论及科学命题时,人们偏好“信念”这个词汇;

当涉及哲学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命题时,人们偏好“信仰”一词。

  两难的是,不论我们选择“信仰”还是“信念”,都面临被选择词汇的蕴含可能带来的误解。

选择“信念”,可能使人误以为“宗教信仰”被当作了“科学知识”,选择“信仰”,“科学知识”可能被误以为“宗教信仰”。

我们知道,创造一个新词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其困难的;

借用现存词汇又要受到引申意义的干扰。

  最终,在没有更佳选择的情况下,我们将继续使用“信仰”来指称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实体――精神存在。

诚然,在使用这个词汇时,简单地提及启蒙运动以“科学”对抗“宗教信仰”的历史,对于预先排除对“信仰”一词的蕴含可能带来的误解(即把科学与神学,启蒙之光与黑暗混为一谈)应当是必要的,尽管这一历史事实是如此的为学界所熟知。

  二、与吕炳强先生的对话

  应丁宏教授之邀,香港理工大学教授吕炳强先生专程来京参加了《人思之人》的讨论会。

基于会上的发言,他撰写了一篇评论《蔡华(人思之人:

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统一性)》(以下简称“吕文”)。

吕先生曾于2005年、2007年和2008年发表了两篇论文和一部巨著,专门讨论社会学的基础理论问题,是一位学养深厚的社会学家,与他的讨论充满着思维的乐趣。

  他的评论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笔者将逐一作答。

  《人思之人》在评论迪尔凯姆“社会事实”的定义时,指出了人们(不论他们是多数还是少数,抑或是社会的管理者)不可能将自己的思想方式和感觉外界的方式强加于人。

因为无事实支撑,这个定义不成立。

  为了讨论笔者这一见解,吕文没有延引迪尔凯姆,而是引述了韦伯:

  我们说,“法律秩序”是存在的,只要是有强行的手段,无论肉体的还是心理的,即是说,只要是有一小撮人预备动用这些手段,并且在某些事件上随时为了保证秩序而动用这些手段。

吕文解释道:

  所谓“法律秩序”归根究底不过是由思想方式和感觉方式引导的,因为它是基于某些思想方式和感觉方式的。

  然而,在论及人的主观能动性时,吕文又提到:

  由于文化世界(以至社会世界)里的个体可以是异端分子,个体们便被分类为“革命分子”、“反动分子”和“群众”。

  其实,韦伯还不是个体存在的最强硬支持者,马克思才是。

……但是,个体存在的颠覆性却是在年青马克思的作品中出现的,它是最极端的能动性,跟结构的关系也是最紧张。

我们在亲属关系里可能看不见它,但是不幸在现代世界里却天天看见。

  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人的基本属性之一,人类的进步正是仰仗于它。

在亲属关系里,我们看到单身家庭的日益增长、法国始于20世纪60年代自由同居(一对男女不是夫妻,却共同生活和养育孩子,并且新法律承认他们是这些孩子的父母)、以及越来越多的摩梭人弃走访而行嫁娶,这就是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紧张关系,吕先生当已有所闻。

在现代社会里,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具有颠覆性的确“不幸是天天可见的事实”。

这些现象正是任何人,无论以个人还是以社会的名义,均无法将思想方式和感觉外界的方式强加于人的证据,而且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在讨论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思想方式”和“感觉方式”。

正如《人思之人》指出的那样,至今神经元生物学家尚无法向我们提供关于人的思想方式和感觉外界的方式,一句话,思维机理的精确知识。

怎么可以想象把一种人们不知的东西强加于人呢?

  “法律秩序”可以管束言行,还管得了思想方式和感觉外界的方式吗?

不论迪尔凯姆的思想方式和感觉外界的方式为何物,如果人们可以通过法律把思想方式和感觉外界的方式强加于人,那么人类社会应当至今仍停留在蒙昧时代。

因为,倘若都用神仙皇帝的方式思想和感觉外界,何来“革命分子”和“反动分子”?

何来人类社会不断发生的种类繁多的革命和改革?

我想,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存在持肯定态度的人,欲怀疑上述命题再现的常识都难。

关于人的感知力,或曰主观能动性,《人思之人》有这样的陈述:

  由于个人的感知力永远是各不相同的,对于研究人员来说,在某些情景下,除了个人的感知力之外,其他研究条件可以几乎完全一样。

因此,主要是多亏了她,从同一个研究对象出发,我们各自获得了不同的假说。

某些尝试把我们导向成功,另一些则通往失败。

重要的是假说被证实。

对于个人的这种感知力(与意愿的地位相同),我们远不当排斥或惧怕她,而是应当赞美她。

没有她,我们将不再成其为人,而是机器。

没有她便不会有科学。

  吕文忽而赞成社会可以赋予思想方式和感觉方式的强制力,这时对他而言,主观能动性似乎不存在:

忽而强调主观能动性的意义,此时思想方式和感觉方式的强制力又消失了。

吕文的分析似乎没有察觉这个矛盾。

  吕文的另一评论:

  只要稍一思索,大家都会同意:

人类学里的有些理论是有可能由信仰理论覆盖的。

之所以是如此,是因为信仰理论是一个分类学,足够容纳其他人的理论。

  如此大写意的分类学当然是可以盛载万物,因此,光以分类学而言,它是一个范式。

但是,我总觉得它在一些要紧的方面有所缺乏。

试比较一下古典物理学,特别是牛顿三大定律:

它不光是一个分类学,更重要的是,它同时是一个力学,即它拥有某种因果结构。

信仰理论拥有自己的因果结构吗?

有的,《人思之人》有这样几句话:

  信仰的变化是社会运作机制变化的根源。

……我认定,是信仰原理支配着整个社会领域,也是它由此而决定了社会的运作机制。

一句话,社会事实是信仰的产物。

  这是一个从文化事实(信仰)到社会事实(社会运作机制)的因果结构,有关描述散见于书中各处。

然而,比较之下,这个文化一社会因果结构显然缺乏如物理因果结构的细节。

  然而,信仰理论同样不仅仅是一个分类学,也是一个动力学。

《人思之人》专设“信仰的结构化力量”一节,详细阐述了这个文化一社会因果结构的内容――信仰的结构化力量和信仰荷。

鉴于后文讨论亦涉及此问题,有必要将此节的基本内容引述于此: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说,第一类规矩是建立在对物理存在(含人)和物理关系(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认知的结果以及想象的事物及其关系之上。

与之不同,第二类规矩产生于对秩序的再现,它是对社会事实和人际的或群际的社会关系认知的后果。

  正如我们所能观察到的,人总是持有一些肯定的看法,这些看法把一个命题或一套命题视为与真实存在相符。

不论这种看法被称作对一个伪命题或无法检验的命题的信仰,抑或被称作对一种知识或者一种尚待证实的假说的信念,只要这种看法被当作肯定的想法接受,她就开始支配人的行为。

例如,当一种看法为一个科学家所接受,即使这个想法包含的命题由于缺乏技术条件而尚待检验,这种被他肯定的看法,即这个科学家的信念,便已对其行为产生影响:

对其研究产生导向作用。

相反,当一些命题以知识、思想、道德、价值观、美学或宗教信条等等的形式出现时,如果一个个体或一个群体出于种种原因对其并不给予肯定的评判,那么这类看法对他们的行为将不产生作用。

同理,一个命题已被证明纯系荒谬,然而,倘她被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接受,那她同样将对他们的行为产生制导。

  信仰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个观念存在,是神经元的产物,而不是一个物理存在。

作为对无论是否具有假说性质的认知结果的断定,信仰是主观的。

因此她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存在。

  然而,从对物理存在的再现和对秩序的再现的信仰出发,在每个民族中都产生了一整套规矩,进而产生了一系列制度。

这些制度给每个个体指定了一系列非物理的身份(文化身份和社会身份),如:

文化血亲、社会血亲、非社会血亲,再如对男性个体的身份:

儿子、舅舅、父亲、舅公、爷爷或外公,对女性个体的身份:

女儿、母亲、奶奶或外婆,以及其他身份:

农民、工人、公务员、债权人和债务人、教皇和信徒、国王和臣民、公民和总统等等。

这样一来,制度使得一个群体中的个体在社会的意义上互不相同,同时也给每个个体指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制度在通过各类权利和义务把个体联系起来时,决定了社会组织的各类结构,因此也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

  由此可见,信仰是个体身份的实体,它通过制度决定着个体行为的方式和运动方向。

社会事实是信仰的产物。

信仰则呈现出它的一种基本属性:

决定文化事实与社会事实的结构以及这些事实之间的关系的力量。

我们称其为信仰的结构化力量。

  如果我们承认,繁衍的再现和秩序的再现是认知的后果,实际上她们都与我们称之为演绎推理及假说性命题的东西完全同一,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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