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法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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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法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美国商标法,包括现行1946年兰哈姆商标法,无一例外都特别强调使用是取得和维持保护的先决条件。

1988年修改的商标法放宽了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即允许意图使用商标先提交申请,待实际使用后再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分为联邦注册和州注册。

联邦注册分为主注册簿和辅注册簿,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显著性的强弱,在辅注册簿注册的商标只具有潜在的识别能力,而主注册簿的商标必须具有实际的识别能力。

辅注册簿注册的商标得到的保护要远远少于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但对美国商标到海外注册有利。

按照美国商标法,“商标”(Mark)分为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商标”包括由一个人使用的,或一个人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的,并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的,用以对其商品,包括独特的产品,与他人生产的或销售的商品予以识别和区别的,和用以表明商品来源(即使该来源未指出)的任何文字、名称、符号或图形,或其组合。

按照这一定义,几乎所有的标志,包括颜色、气味以及商业外观,在美国都可以受到保护。

“服务商标”是指由一个人使用的,或一个人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的,并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的,用以将该人的服务,包括独特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予以识别和区别的,和用以表明服务来源(即使该来源未指出)的任何文字、名称、符号或图形,或其任何组合。

无线电广播或电视节目的标题、人物名和其他显著特征,可作为服务商标进行注册,尽管它们,或节目,可能宣传赞助人的商品。

“证明商标”是指任何文字、名称、符号、或图形或其任何组合,是由除其所有人外的他人使用的,或其所有人有真诚的意图允许除该所有人外的他人在商业中使用的,并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的,用以证明该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地区或其他来源、材料、生产方式、质量、精度或其他特征,或证明该项商品或服务工作或劳动是由一个联合会或其他组织的会员进行的。

“集体商标”是指一个由一个合作社、协会或其他集体或组织的成员使用的,或该合作社、协会或其他集体或组织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的,并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且包括表明在一个联合会、协会或其他组织中的会员资格的标记。

美国目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商标法律条约、尼斯协定、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

美国采用尼斯分类。

二、商标注册必须具备的条件,1合法性在美国,以下商标不得注册:

包含不道德、欺骗或诽谤性内容;

或含有对生者或死者、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有贬抑或引起错误的联想,或使之蒙受鄙视或不名誉的内容,或由上述内容组成;

或包含地理标记;

或包含美国或州、市、或外国的旗帜、纹章或其他勋章,或其模仿图样;

或包含与个别世人相同的姓名、肖像或签字(经其本人书面同意者除外),或者,在已故美国总统的遗编尚健在时,包含已故美国总统的姓名、签字或肖像(经其遗编书面同意者除外);

或者在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有关方面时,该商标主要是对该商品的地理上的欺骗性的错误描述。

2显著性在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有关方面时,该商标仅是对该商品的描述或欺骗性的错误描述、或主要是对该商品的地理上的描述、或主要仅是一个姓氏称号,只能在辅注册簿而不能在主注册簿注册,除非这些标记如果已由申请人使用,并在商业上成为区别申请人的商品的商标。

3在先性包含与已在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与在先由他人在美国使用并且尚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名称极为相似的商标,以致其使用在申请人指定的有关商品上时易于造成混淆或误认或欺骗,则不得注册为商标。

三、商标注册的获取和撤销,1申请已经在商业上使用的商标的所有人,或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上使用一商标的人,在表明其诚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专利商标局提交一份申请书,在主注册簿上注册其商标。

在原属国正式提交了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在美国应按其第一次在该外国的申请日给予同一申请日,倘若该商标的美国申请是在其第一次在该外国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的;

已在外国申请人的原籍国正式注册的商标,可在主注册簿上注册。

在申请人原属国的注册证明书应随同注册申请书一起提交。

申请书必须阐明申请人拟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真诚意向,但在注册之前不要求在商业中使用。

2审查在一份注册申请提交并按规定缴费后,专利商标局局长即将该申请交给主管商标注册的审查员去进行审查,并且,如果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人有权注册,或者在受理使用声明书后可能有权注册,局长应将该商标在专利商标局的官方公报中予以公告,如果发现该申请人无权注册,审查员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异议任何人确信一个商标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会使其受到损害,可于该申请注册商标公告后30天内向专利商标局提交异议书,说明理由。

4注册除非对注册异议成立,否则一个提出申请的有权在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应予以在专利商标局注册,应发予注册证,井在专利商标局的官方公报中发布注册公告;

或者对意图使用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发出准许通知书。

5续展一个商标在本法规定的主注册簿上的注册,应为注册人的所有权要求的推定通知。

每一注册证的有效期为10年,每个注册可自期限届满时予以为期10年的续展注册。

6撤销任何人确信一个商标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对其造成或将造成损害,且若发现该注册商标是其指定商品或服务,或其中一部分的属名、或该注册商标已被放弃、或其注册是以欺骗手段获得,或违反商标法有关合法性的规定,或违反在先的法规的同类禁止性规定,或者若由注册人,或经注册人允许,将该注册商标用于误述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可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请求。

7不可争议除可随时提出申请撤销的理由外,和除在一定程度上一个在主注册簿上注册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另一商标或企业名称在该依本法注册的商标注册日之前依任何州或地区的法律获得的并仍然继续有效的权利的情况外,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在商业中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或与之有关方面的使用权,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已连续使用5年,并且仍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则该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应是不可争议的,,8放弃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下,应视为商标已被“放弃”:

若商标已停止使用,有意不再重新使用。

有意不再重新使用可从当时情况推定出来。

连续3年无使用应为放弃的表面上真实的证据。

一个商标的“使用”是指在日常的生意中真诚的使用一个商标,而不是仅仅为保留对一个商标的权利而使用;

或者由于商标所有人的任何行为过程,包括不作为和作为,致使商标成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或有关使用方面的属名或者失去其作为商标的意义。

9在商业中使用“在商业中使用”一词是指对一个商标的真诚使用,而非仅仅为保留对一个商标的权利。

一个商标在下列情况下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应视为在商业中使用:

以任何方式将商标标在商品上或其容器上,或与之有关的展示上,或粘贴在商品的标牌或标签上,或者,如果由于商品的性质的关系不能这样放置,则或标在与该商品或销售有关的资料上;

标于在商业中销售和运输的商品上,以及用于服务上,在服务的推销或广告宣传中使用或展示商标,而且服务是在商业中提供的,或者服务是在一个以上的州或在美国和外国提供的,并且提供服务的人是从事与该项服务有关的商业的。

四、转让和许可使用,一件已经注册或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连同使用该标志的商业信誉,或连同与使用该标志有关的并由该标志所象征的商业信誉部分一并转让。

此外,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五、上诉及司法管辖,对主管商标注册的审查员作出的任何最后决定可向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并按规定交费。

若对局长或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向联邦区法院起诉或向“巡回上诉法院”起诉,也可以按商标法实施条例向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定及申诉委员会”申诉,而后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在权利冲突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选择了按民事诉讼法起诉的程序另一方就不得再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程序起诉或应诉了,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优先的。

在涉及注册商标的诉讼中,法院可以确定注册的权利,命令撤销整个或部分商标的注册,恢复已撤销的注册,以及改正注册簿有关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注册。

给局长的法院判决或命令应经法院证明;

局长应在专利商标局的档案上作相应的记录,并受其管辖。

对一切依商标法引起的诉讼,无论争议的数额或各方当事人的公民身份有无差异,美国地区和地方法院有初审管辖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外的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有上诉管辖权。

六、侵权救济及抗辩,1救济经授权管辖依本法引起的民事诉讼案的法院应有权按照衡平法原则和法院认为合理的条件授予禁令以防止商标侵权行为。

若侵权诉讼中成立,原告有权取得被告的收益、原告蒙受的损害赔偿和诉讼费。

此外,法院可以下令将被告持有的带有该注册商标的一切标签、标牌、印刷品、包装、包纸、容器和广告,作为该违法的主体的文字、名词、名称、符号、图形或其组合、标记、说明书或标识,或者任何复制品、伪造品、抄袭品、或其逼真的仿制品,以及一切印刷版、铸模、字模、和其他制造工具,都应交出并销毁。

2无辜侵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在商业中将一注册商标的复制、伪造、仿冒或逼真的仿制品用于与任何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推销、经销或广告宣传有关方面,这种使用可能引起混淆,或引起误认,或可能是欺骗;

或复制、伪造、抄袭或逼真地仿制一注册商标,,并将这种复制、伪造抄袭或逼真仿制的商标应用于企图在商业中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推销、经销、或广告有关方面使用的标签、招牌、印刷品、包装、包纸、容器或广告上,这种使用可能引起混淆,或引起误认,或者可能是欺骗;

应负责补偿。

但注册人无权追索收益或损害赔偿滁非这种行为属明知这种仿制品是企图用来引起混淆、或引起误认,或欺骗而故犯的。

3抗辩对于上述指控,被告可以享有以下理由作为抗辩:

(1)该商标的注册或不容置疑的使用权是以欺骗取得的;

(2)该商标已被注册人放弃;

或(3)该注册商标正由注册人或经注册人同意使用,或由与注册人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人使用,以致错误表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或,(4)被指控为侵权的名称、名词或图形的使用,并非作为商标,而是对有关当事人在自己的商业上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者对与该当事人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任何人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者对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或其地理原产地有描述性的名词或图形的使用,而这种名词或图形只有用于描述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才属正当的、诚实的使用;

或,(5)由一方当事人使用的被指控为侵权的商标是在不知道注册人在先使用的情况下采用的,并且在下列日期之前,一直由该当事人或与其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人连续使用,但条件是这种辩护或缺点应仅适用于所述连续在先使用能得到证实的地区;

或,(6)被指控为侵权的商标是在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公告之前注册和使用的,而且并未放弃,(7)商标已被或正在被用于违反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或(8)可适用衡平法的原则,包括对行使权利的疏忽、禁止翻供和默认。

七、其他,1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任何人在商业中,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或与之有关方面,或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任何文字、名词、名称、符号或图形,或其组合,或任何虚假的产地标记,对事实的虚假的或误导性描述,或对事实的虚假的或误导性表示,可能引起混淆。

或导致误认或欺骗,使人误以为其与他人有附属、联系或联合关系,或者误以为其商品或服务或商业活动来源于他人、由他人赞助或同意,或者在商业广告或推广中,错误表示其本人的或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商业活动的性质。

特征质量、或原产地,该人在任何人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或可能使其蒙受损害而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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