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方案说明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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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方提供的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工程设计资料,建设方设计要求;
3、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标准及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T15-42-200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16-20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981-2014
三、设计范围:
1、本设计负责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内电气设计及室外电气管网设计
2、精装修区域的照明设计由建设方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公司负责,本设计负责精装修区域的电源预留及相关的协调配合工作。
3、本工程设计内容如下:
(1)供配电系统
(2)配变电所(配电房内的高低压电气设计由专业电力公司设计)
(3)低压配电系统
(4)照明设计(办公室,商业部分及其他需要精装修的场所由业主二次装修自行设计)
(5)防雷保护、接地系统及安全措施
(6)人防工程(由甲方另行委托人防院设计)
(7)室外景观照明由专业公司设计,本设计仅预留电源。
四、供配电系统
1、负荷分级:
一级负荷:
防烟及排烟设施、应急照明、消防卷帘及阀门、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中心、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等;
二级负荷:
生活水泵、客梯、潜水泵等;
三级负荷:
住户用电、其它电力负荷及一般照明等。
2、供电电源:
(1)由市政提供一路10kV电源埋管送至本工程设在地下层的变电所。
(2)为了进一步保障供电可靠性,采取下列补充措施:
a.选用一台300KW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作为一、二级负荷的备用电源。
机组应处于常备启动状态,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当市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并在30S内能投入正常带负荷运行,当市电恢复供电后,自动切换并延时停机。
机组应能保证连续运行至少180min。
b.用于应急照明的灯具均利用自带的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
蓄电池的切换时间≤5s。
蓄电池初装容量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3、负荷计算:
(1)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计算。
(2)主要场所照明及小电力负荷配置标准如下:
单间:
3KW/户;
一房一厅:
4KW/户;
两室两厅:
6kW/户;
三室两厅:
8kW/户;
带跃层住户:
12kW/户;
商业按120W/平米预留。
4、电能计量:
(1)为专变设置高压专用计量柜,各公变为高供低计。
各低压进线柜内设置有功及无功参考计量表。
(由供电局实施)
(2)自变电所引出的各照明、空调、电力主干回路设置计量装置(采用数字式综合仪表),以便于物业管理。
(3)为住宅用户设置终端计量装置,一户一表。
(4)商业及办公场所在低压配电室设置主计量表,按楼层或区域分设终端集中计量表箱。
5、无功补偿及谐波治理:
在变电所低压侧设置功率因数集中自动补偿装置,电容器组采用自动循环投切方式,补偿后使得高压侧功率因数≥0.9。
设置调谐电抗器以避免谐振,并减少谐波污染。
五、低压配电系统
1、低压配电电压等级为交流220/380V,50HZ,接地系统型式为TN-S。
自变压器中性点引出的中性线必须绝缘,并在这一点直接接地以实现系统接地。
2、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负荷分别自成系统。
3、对容量较大和较重要的用电负荷主干回路,采用放射式配电;
其它负荷主干回路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配电。
4、分支回路配电采用放射式。
5、为了进一步保障配电线路的可靠性,对重要负荷采取下列补充措施:
(1)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
由来自两个不同电源的回路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应急照明:
由来自两个不同电源的回路供电,用于消防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的灯具自带蓄电池。
(3)客梯用电:
由来自两个不同电源的母线供电,并在机房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4)其它重要负荷用电:
由来自两个不同电源的应急母线单回路供电。
(5)消防电气设备线路过负载保护作用于信号不切断电路。
6、线路选择及敷设:
(1)普通配电用导线采用WDZR-BYJ:
无卤低烟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
(2)消防配电用导线采用WDZN-BYJ:
无卤低烟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耐火电线。
(3)一般配电干线采用WDZR-YJY-1KV型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无卤低烟B级阻燃电力电缆。
(4)消防配电干线采用WDZN-YJV-1KV型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无卤低烟B级耐火电力电缆。
(5)电缆竖井内配电干线采用BTTW-1.0KV型铜护套无机矿物绝缘防火电缆。
(6)本工程敷设一、二级负荷电源电缆的桥架均为槽式防火金属电缆桥架,且采取中间加防火金属隔板将主、备用电源电缆分开
(7)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8)各用电设备电源出线口、控制及信号线接口的具体位置,以设备专业图纸为准。
(9)穿越防护墙密闭墙/密闭墙的线路均应按设计要求作防护密闭/密闭处理。
(10)对应于防火卷帘门控制箱的柱子两侧设置控制按钮盒,控制按钮盒底距地1.35米,施工中应注意相关管线的预埋。
(11)线管、线槽、电缆桥架、封闭式母线的附材要求及安装要求应满足相关国家规范或图集。
(12)本建筑中的一级负荷的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同槽布置时,应采取金属隔板隔开。
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托盘或桥架内横断面积的比值,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线槽内电缆或电线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载流导体不宜超过30根。
(13)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4)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b,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c,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
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7、设备选型及安装:
(1)照明开关均为墙内暗装,带指示灯;
插座均为安全型,墙内暗装。
(2)电梯井道内照明采用安全型照明灯具,距顶、距底0.5米开始每隔不大于7米设一盏,并应分别在机房和底坑设置控制开关;
距底0.5米处安装一个15A防水底坑插座,距顶0.5米处安装一个15A轿顶插座。
(详见平面图)。
(3)消防电梯在首层应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平面图上不再表达.
(4)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5)本工程空调插座全部按照壁装空调设计。
六、照明设计
1、本工程内照明方式主要为一般照明。
照明种类有正常照明、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值班照明。
2、正常照明设计标准如下(装修场所应满足此标准要求,括号内数值为对高档场所的要求):
公用的走廊、流动区域、楼梯间:
50lx,Ra≥60;
(100lx,Ra≥80);
公用的电梯井道:
50lx;
盥洗室:
75lx,Ra≥60;
(150lx,Ra≥80);
电梯前厅:
100lx,Ra≥60;
(150lx,Ra≥80)
公用的车库:
公用的门厅:
(200lx,Ra≥80)
公用的活动室:
200lx,Ra≥80,UGR=22,[LPD≤6.5W/平米],变压器室、空调风机房、泵房:
100lx[LPD≤4W/平米],Ra≥60;
配电装置室、发电机房:
200lx[LPD≤7W/平米],Ra≥80;
一般控制室:
300lx[LPD≤9W/平米],Ra≥80;
消防中心等弱电机房:
500lx[LPD≤15W/平米],Ra≥80,UGR=19;
普通办公室:
300lx[LPD≤9W/平米],Ra≥80,UGR=19;
一般商店营业厅:
300lx[LPD≤10W/平米],Ra≥80,UGR=22;
高档商业营业厅:
500lx[LPD≤16W/平米],Ra≥80,UGR=22;
居住建筑每户的LPD宜≤6W/平米:
居住建筑的卧室:
75lx,Ra≥80;
起居室、厨、卫:
100lx,Ra≥80;
餐厅:
150lx,Ra≥80;
3、备用照明设计:
(1)下列部位设置消防用备用照明:
a.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其他场所,最少持续供电时间≥180min。
b.重要技术用房。
(2)消防用备用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5s,照度标准与正常照明的照度标准相同。
4、疏散照明设计:
(1)消防应急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部位: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及高层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c.面积大于300平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d.汽车库(不包括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及人防工程;
(2)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大空间内2.5米以下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安装在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
(3)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设计标准如下:
a.楼梯间内、人防工程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低于5.0lx;
b.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低于3.0lx;
c.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低于1.0lx;
(4)、对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要求:
a.消防应急灯具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应符合《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相关规定。
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b.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5s。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均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