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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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

(三)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六)坚持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负责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事项。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并于每年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与申报。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监督管理全市建筑活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发包等工作。

市审计局依法对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和竣工结算情况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结算审计,对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含3000万元)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和使用省、市本级资金建设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结算审计。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对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评估并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交通、水务、林业、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政府组成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行业管理规定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它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及海南省相关规定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

  第八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以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表)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总。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市财政局提供的年度各类建设资金总量、配套资金审查意见及项目评审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投资计划计入当年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周期、建设性质、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二)其他说明。

 第十一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适当安排新施工项目。

  第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城市建设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审批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市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细化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额或者调整工程项目内容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提出,并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项目单位逾期不提出调整项目计划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联合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可代替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外的新增项目,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下列材料:

1、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经市分管领导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2、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包括: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和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

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替项目建议书。

3、市财政局的资金安排意见。

(三)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外的新增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办法:

1、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经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报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市领导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

2、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市领导审核,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

3、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

4、项目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国家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2、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民用建筑类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投资规模小,且不改变土地用性质和用途的项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从简。

6、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两年内不施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立项。

(四)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可直接编制并报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

第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概算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的所有费用(征地拆迁费除外)。

(一)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报告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

(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重新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不再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可直接编制施工图与预算。

施工图报相关部门审查,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项目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在报送初步设计与概算时,应附以下文件:

5、对投资规模小,且不改变土地用性质和用途的项目,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从简。

(五)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国家和海南省政府相关规定招投标起点标准(不含征地拆迁费)的项目,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在送审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同时,还需报送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

第十八条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或其它急需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费及初步设计与概算、设计变更的评审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列入市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转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工作需要列支。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管理。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合理编制施工图预算。

对预算超过概算的施工图应重新设计。

(二)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合理性、真实性、结构安全性负责,施工图审查完成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将审查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政府投资主体不得委托其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任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和海南省政府相关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施工和监理合同价款不得超过市财政局审核后的预算额度,在审核后的预算范围内,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三)招标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和监察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事项。

(四)公开招标项目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政府有关规定,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合同管理。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文件以及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及时签定合同。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占合同总金额不底于10%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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