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格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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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罚。

2

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3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1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20万元的罚款;

每增加1条,加处10万元罚款,直至50万元。

2、①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超过20%的,处25万元的罚款;

②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超过30%的,处35万元的罚款;

③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超过40%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3、①将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拆除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20万元的罚款;

②将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拆除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30万元的罚款;

③将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拆除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40万元的罚款。

④将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拆除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50万元的罚款。

4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5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6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第13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1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违反2条的,处20万元罚款,违反3条及以上的,处30万元的罚款。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①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处25万元的罚款;

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的,处20的罚款;

③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5、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6、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①造成较大事故的;

②12个月内造成2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7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

8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

监理单位

1、①丙级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的罚款;

②乙级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

③甲级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的罚款。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3、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4、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9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0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2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2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

注册执业人员

1、①注册执业人员违反1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②注册执业人员违反2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

③注册执业人员违反3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9个月;

④注册执业人员违反4条以上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①造成事故的;

②12个月内2次违反同一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3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5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9条

租赁单位

1、为建设工程提供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电梯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罚款;

2、为建设工程提供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汽车吊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倍罚款;

3、为建设工程提供砼搅拌机、砂浆搅拌机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倍的罚款。

4、为建设工程提供圆盘锯、手持电动设备、钢筋机械等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

14

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6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0条

1、出租单位出租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电梯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

2、出租单位出租龙门架物料提升机、汽车吊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

3、出租单位出租砼搅拌机、砂浆搅拌机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的罚款。

4、出租单位出租圆盘电锯、手持电动工具、电焊机、钢筋机械等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15

未编制安装、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

1、建筑高度30m及以下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2、建筑高度30-60m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3、建筑高度60m以上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5、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6、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7、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16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17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18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19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

《安全生产法》第82条

施工单位

1、①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3万元的罚款;

②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万元的罚款;

③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万元的罚款;

④三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的罚款;

2、①特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万元的罚款;

②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③二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的罚款;

④三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3000元的罚款;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5000元的罚款;

4、①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形式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处1万元的罚款;

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形式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处8000元的罚款;

③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形式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处5000元的罚款;

④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形式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处3000元的罚款;

20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37条

21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1、①将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2万元的罚款;

②将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③将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④将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5000元的罚款;

2、①未向高处作业人员、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②未向起重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5000元的罚款;

③未向其它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3000元的罚款。

3、①建筑高度在30m及以下,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②建筑高度在30-60m(含60m),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③建筑高度在60m以上,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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