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方案迪庆州完善纪检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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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方案迪庆州完善纪检文档格式.docx

改变过去派驻机构一组一人、行政监察职能缺位、监督力量分散的状况,将现有派驻机构进行整合,由州纪委、州监察局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

理。

(四)加强领导、增强活力。

建立精干、高效、权威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减少中间管理环节,扩大监督管理面,

增强监督活力。

三、目标任务

(一)改革领导体制。

州纪委、州监察局对派出机构实行直接领导,派出机构的工作直接对州纪委、州监察局负责。

(二)强化监督职能。

派出机构受州纪委、州监察局的

委托,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加强事前、事中监督。

(三)理顺工作关系。

分离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使派出机构和所负责、联系的单位、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完善机制制度。

健全完善派出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派出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增强派出机构工作

的独立性和监督的权威性。

(五)全面统一管理。

派出机构的人权、事权、财权全部由州纪委、州监察局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工作统一

安排、后勤统一保障。

四、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

(一)收回原州委批准派驻到州直部门纪检组的24个人员编制,归州纪委、州监察局统一管理。

将收回的纪检组及人员进行重新整合,由州纪委、州监察局集中派出6个纪工委、6个监察分局。

派出的纪工委与监察分局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同时履行州委巡视工作职能。

保留州属企业、州直部门设有党委的纪委以及州检察院、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组,其人员编制、职级、职责不变。

详见《迪庆州纪委州监察局派出机构设置方案一览表》。

(二)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核定人员编制7名,其中行政编6名,工勤编1名,内设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目前保证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5名,不足部分待条件

成熟后逐步解决。

(三)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设纪工委委员6至9名(含兼职),均按1正2副配备领导班子,设书记1名(正处级);

副书记2名(副处级),其中一名副书记任监察分局局长;

设专职工委委员1名(副处级或科级)。

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分别配备正科级室主任各1名;

工勤人员1名(兼驾

驶员)。

(四)州直各部门应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内设纪检监察部门,明确分管领导,配备兼职纪检监察干部。

今后

成立党委的部门应设立纪委,并配备专职纪委书记。

五、干部管理

(一)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纪检监察干部实行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新任纪工委、监察分局处级干部人事工作,按迪办发〔2006〕28号文件执行。

现有派驻机构的处级干部,原则上人随事走,需要调整安排

的由州委决定。

(二)干部的交流。

派出机构的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在州纪委、州监察局机关及派出机构范围内进行交流。

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任同一职务满3年以上的,要有计划地在州纪委、州监察局机关、其他派出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

要有一定

数量的纪检监察干部向系统外进行交流。

(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州纪委、

州监察局按干部培训计划统一安排。

(四)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党群组织关系由州纪委、州监察局负责管理。

州纪委、州监察局成立机关党委,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党支部;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工会

小组,隶属于州纪委、州监察局机关工会。

(五)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年度考核和奖励,由州纪委、州监察局统一负责。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年度先进集体、优秀公务员、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工会积极分

子等统一纳入州纪委、州监察局机关评选。

(六)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医疗保险、退休保障等由州纪委、州监察局负责统一管理。

(七)纪工委、监察分局处级干部的档案由州委组织部管理,州纪委、州监察局建立处级干部档案副本。

科级以下

(含科级)干部的档案由州纪委、州监察局管理。

六、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

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党委(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

情况。

(三)组织协调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

(四)受理对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的检举、控告及申诉。

(五)经州纪委、州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并负责部门党委(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参与调查负责部门党委(组)、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

纪政纪的案件;

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中科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协调督促部门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检查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开展调查

研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七)负责联系、指导、协调和帮助省属驻州各单位的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督促部门抓好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

督促负责部门转变作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建设勤政、廉

洁、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

(九)根据州委的安排,完成巡视任务。

(十)承办州纪委、州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州纪委、州监察局与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关系

(一)州纪委、州监察局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并建立领导分工联系制度。

州纪委、州监察局成立派出机构管理办公室,设在州纪委干部室,负

责派出机构的日常管理。

(二)州纪委、州监察局办公室、执法综合室负责协调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日常工作,并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干部室负责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任免、交流、廉政档案、干部档案等事宜的管理和廉政勤政情况的考核;

其他

职能办公室加强与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业务联系和督促指导;

机关党委和工会负责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有关活动。

(三)州纪委、州监察局机关设立有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参加的信访工作委员会、案件调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集中力量排查案件线索,加大信访初核力度,查

办重大和比较复杂的案件,联合审理案件。

(四)纪工委、监察分局每季度向州纪委、州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底报告整体工作情况;

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成员年终向州纪委、州监察局写出书面述职述

廉报告。

(五)设有党委(组)的纪委和州检察院、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组,在本部门党委(组)和州纪委、州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纪工委、监察分局对其进行组织协调、业

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八、纪工委、监察分局与负责部门的工作关系及权限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负责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

的关系,是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

纪工委、监察分局是监督主体,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

调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各部门党委(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

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州直各部门党委(组)必须明确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分管领导、承办人员要保持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日常工作联系;

要根据党组织的设置情况,进一步完善党委、总支、支部委员的分工,设立党委、总支、支部的纪检委员,具体承办纪工委、监察分局安排的日常工作。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等制度,加强与所负责部门及联系单位的工作联

系。

(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

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人员列席部门召开的党委(组)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的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重大问题、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研究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评选先进、评定职称的会议等,对权力运行和决

策实施监督。

(四)各部门向上级机关报送和向所属系统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文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及整改方案,干部任免、奖惩、选聘文件,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的方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及预决算执行情况等重要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向纪工委、监察分局

报送。

(五)各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

收到的有关对部门及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

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其他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

各部门任免和调整、奖惩干部,必须事先书面征求纪工委、监察分局

的意见。

(六)对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科级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报请州纪委、州监察局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需要采取“两指”、“两规”措施的,由州纪委、州监察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对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有权对负责部门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反映州管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州纪委、州监察

局报告。

(七)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负责的工作采取的措施,提出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建议,有关党组织、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

对负责部门处理不当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纪工

委、监察分局有权作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纪工委、监察分局可组织协调负责部门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指示、部署工作、

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纪工委、监察分局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

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

(十)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参加所负责部门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时,排名列党委(组)书记和行政领导班

子主要负责人之后,其他人员按级别排列。

九、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制度

(一)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

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个人分工负责制,并根

据工作情况定期轮换。

(二)重大事项报告。

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重要或复杂

案件及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州纪委、州监察局报告。

(三)述职述廉。

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按规

定向州纪委、州监察局述职述廉。

(四)谈话和诫勉。

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定期与所负责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谈话,了解部门及所属系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对政治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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