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13C-072:2010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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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4.5获证后的监督 5

5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8

6认证证书 8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8

6.2认证变更 9

6.3认证范围的扩大 9

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9

7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

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

7.2加施方式和位置 10

8收费 10

9相关文件 10

附件: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1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各种材质的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蓄能弹射玩具和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弹射物的非蓄能弹射玩具的玩具产品。

不包括投石器、弹弓、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注:

若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委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参照4.5.4.2进行)。

2.2获证条件

1)产品符合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3认证基本环节

¨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的划分

委托人应按单元进行申请,认证机构按单元批准证书。

同一委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具体产品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

弹射玩具

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蓄能弹射玩具。

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弹射物的非蓄能弹射玩具。

包括:

玩具弓箭、玩具飞镖、玩具弹射枪等。

1、弹射能量形式相同(蓄能式、非蓄能式)

2、产品外形相似

3、弹射机构形式相同(如弹簧、弹片、气压等)

4.主要材质类别相同(如金属、塑胶、竹木等)

4.1.2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

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注册或合法登记的证明资料。

2)生产厂概况

a)生产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生产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生产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生产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通常在初次申请认证和/或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通常包括下表中与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相关内容。

要点

1.弹射能量形式(蓄能式、非蓄能式)

2.产品外形描述和玩具本体尺寸;

3.弹射机构形式相同(如弹簧、弹片、气压等)。

4.主要材质类别相同(如金属:

锌合金、铝合金,塑胶:

ABS、PS、PP,竹木等)

4)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及必要的文字。

5)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

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

主要包括:

玩具主体材料(A类)、涂层材料(适用年龄为六岁以下,或六岁以上仅与食物/口接触的玩具、化妆品玩具和属玩具类书写工具的玩具涂层材料按A类控制,其他涂层材料按B类控制)、弹射物(材料、形状、尺寸)(A类)、弹射机构(A类)。

6)委托人为销售商、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监督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合同。

申请认证时,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所签订的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8)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送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负责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用于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应确保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需送样进行差异试验。

4.2.2样品数量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抽样3只。

需要时,同一单元中覆盖的其他型号产品应做差异试验,具体差异试验的样品由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送样/抽样数量,通常,每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抽样最多不超过2只。

4.2.3检测标准

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2.4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4.2.5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若发生不合格,应在限期内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

如期完成整改后,委托人应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进行终止认证处置。

4.2.6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年,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

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符合性声明

型式试验合格后,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为方便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符合性声明以及工厂现场检查结果(适用时)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4.4.2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起90天内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括样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活动,以督促获证组织认证结果的持续有效。

4.5.1监督检查的范围

获证后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产品抽样、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必要时的市场跟踪检查。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5.2监督检查频次

4.5.2.1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2.2认证机构将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分类管理,制订分类管理的评价方法,依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减少监督频次。

1)若符合下述情况可适当减少监督频次

若获得证书后,生产厂的认证产品12个月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和其它严重不符合项,监督抽样检测未发生不合格,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12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监督检查的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

全要素工厂检查时,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般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4个人日;

部分要素检查时,为1至3个人日。

如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可适当增加文件审查人日,文件审查增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0.5个人日。

对ODM制造商、ODM生产厂进行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可适当增加人日,具体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在需要增加人日情况下,全要素检查时,监督检查时间总人日通常最多为5个人日;

部分要素检查时,通常最多为3.5个人日。

4.5.4监督检查的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生产厂同单元产品确认检验结果。

4.5.4.1工厂现场监督检查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

其中第4、5、8条款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及内容可以根据情况选查。

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项目,包括上次工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

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

初次工厂检查和每隔4年所进行的工厂检查,应对生产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

2)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生产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产品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合格结果保持一致:

l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

l认证产品的结构;

l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3)不合格项的处置

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本次认证工厂检查不通过。

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由其做出相关处置决定。

4.5.4.2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活动一般与现场监督检查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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