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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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原则上不超过 

50 

项,一等奖不超过总奖项的 

15%,二等

奖不超过总奖项的 

35%。

第五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合

作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 

个。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六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集成创新与转

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

农民增收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

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

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

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七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

作奖:

1、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

出显著贡献;

2、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

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3、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

收或评价(鉴定)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

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

权的,优先申报。

第九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科教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并取得显

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 

年以上。

第五章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 

20 

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

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技术咨询、

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

低于 

65%,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

数的 

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

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

小组成员。

(六)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省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 

第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 

人,每个合作单位主要

完成人不超过 

10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 

第十三条凡获得省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

省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省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

要完成人。

第六章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四条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

省奖励

办公室负责项目鉴定的组织工作。

省奖励办公室根据情况,

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鉴定。

对委托鉴定的项目,鉴

定委员会专家名单需经省奖励办公室审核同意,省奖励办公

室应向委托单位出具委托文件。

(二)成果鉴定可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一般采取会议鉴

定的方式。

鉴定委员会由同行业中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的

名以上专家组成,同一单位参加鉴定的人员不得超过 

名,

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鉴定。

(三)项目鉴定完成后,应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将《科技

成果鉴定证书》及验收、鉴定意见原件一并报省奖励办公室

登记备案。

未备案的,视为未通过鉴定项目,省奖励办公室

不受理其丰收奖的申报。

(四)技术评价材料包括:

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

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五条经济效益计算

(一)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经济效

益计算办法》计算。

(二)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

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七章推荐和评审

第十六条推荐材料

(一)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

域 

个县以上的,至少 

个县提供证明;

个县以下的,每县

提供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二)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工作总结;

5、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推荐程序

(一)各市农业局(农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省丰收

奖推荐单位。

各市农业局(农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以

正式文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奖励办公室。

(二)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所有完成

人需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

推荐单位审核有关材料、签署推

荐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装订成册,并

于截止时间前,将全套材料一式 

份、报奖情况简表 

25 

份以

及所有材料的电子版报省奖励办公室。

省奖励办公室不予受

理逾期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评审

(一)省奖励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

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二)省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

料进行评审。

(三)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评

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省奖励办

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按相关程序正式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的单

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

成果奖一、二、三等奖

奖金分别为 

5000 

元、3000 

元、1000 

元。

合作奖奖金为 

5000

丰收奖奖金应按项目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发放。

第八章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二十一条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省

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异议提出时间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单位提出异议的,

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个人提出异议的,

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

逾期提出或者

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二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项目内容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对主要完成人、主要

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三条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农业局

(农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

意见。

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

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必要时,市农业局(农委)或省直

有关部门、单位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市农业局(农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异议双

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视情况,初步处理意见可征求异议双方意见;

(三)市农业局(农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将处理结果

报省奖励办公室;

(四)省奖励办公室审核有关材料或进一步组织调查核

实后,形成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 

个工作日

内,经认真调查核实,仍不能做出结论的,取消其本次获奖

资格;

个工作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以后可重新申

报。

第二十五条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一旦发现弄虚

作假的,省奖励办公室将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

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有关人员两年内不得申报丰收奖

项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农业厅、海

洋与渔业厅、财政厅发布的《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

法》(鲁农科教字〔2002〕21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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