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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创造性劳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了名为“内表面开有高低螺纹齿的传热管”的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

其申请号为 

98242525.2、申请日为 

1998 

27 

日。

申请人在委托时提供了如下的技术资料。

  1 拟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样品及结构图,如图 

1。

  

  2 背景技术:

现安装于热交换器中且液流在管内进行

物态转换的传热管常用无螺纹管,即其内表面光滑的传热

管。

  3 根据笔者的要求,申请人自行做了检索,并交给笔

者一份“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日本国 

株式会社于 

1985

年申请的名为“内表面开有螺纹的传热管”发明专利(以下

称日本专利),它的内表面开有齿高相同的螺纹,其申请号

为 

85103367(CN1012994B),结构如图 

所示。

  笔者就上述三个技术方案进行分析,显然,“最为接近”

的现有技术(日本专利)较传统的内表面光滑的传热管,由于

该传热管的内表面开有螺纹。

螺纹齿“形成多个汽化核心

及增大了汽化表面积,使得传热性能大大得到改善”。

  与日本专利相比,而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唯一

不同的是,在传热管内表面开有的螺纹齿中有两种齿高的

齿;

高齿与低齿。

显然,发明点就在于此,必须由此入手。

  于是,根据笔者的要求,申请人提供了高齿与低齿的

有关参数,包括高齿与低齿的齿高之比及其范围,齿数之

比及其范围、高齿高度与管壁壁厚之比及其范围,齿截面

形状,证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的传热性能较日本专利

更为优越的实验数据等。

  笔者找出了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所有的技术特征,

并对其区分,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哪些是非必要技术特

征,哪些是共有技术特征,哪些是区别技术特征。

按常理,

已经可以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了,权利要求!

完全可以

按如下方式撰写:

1 一种安装于热交换器中且液流在管内

进行物态转换的内表面开有高低螺纹齿的传热管,其内表

面开有多条螺旋形螺纹齿,所述螺纹齿对管轴的螺旋角(β)

到 

30°

,螺脊横截面内的顶角(α)为 

60°

其特征在于:

传热管的内表面开有两种高度的螺纹齿,两

齿间的横截面积与高齿的高度之比为 

0.15 

0.55。

  然而,笔者并未轻易下笔,而是在思考一个问题,即

高低齿的传热管(拟申请的技术方案)较等高齿的传热管(日

本专利)传热性能为什么会更为优越?

申请人对此无法解答。

经笔者和申请人共同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并反复讨论,我们

发现,由于冷媒在传热管内不断蒸发,其液面高度亦不断

降低,在液面高度较高段,高低齿的传热管内存在二次搅

流效应,搅流效应更加明显,在液面高度低于高齿的高度

而高于低齿的高度段,它仍保存着较多的汽化核心,此外,

气阻效应得到了缓解。

  由此,笔者产生了一个大胆的设想,传热管内的螺纹

齿的高度应该为多种,传热管的换热系数更高,此外,为

了保存着较多的汽化核心,理想的传热管内的螺纹齿的高

度应随冷媒在传热管的液面高度不断降低。

这一设想经技

术人员的讨论、分析得到认同。

  于是,笔者撰写了如下的权利要求书。

  1 一种安装于热交换器中且液流在管内进行物态转换

的内表面开有高低螺纹齿的传热管,其内表面开有多条螺

旋形螺纹齿,所述螺纹齿对管轴的螺旋角(β)为 

螺脊横截面内的顶角(α)为 

,两齿间的横截面

积与高齿的高度之比为 

0.55,其特征在于:

传热管

的内表面开有高度不等的螺纹齿,即本实用新型为内表面

开有高低螺纹齿的传热管。

  2 根据权利要求 

所述的内表面开有高低螺纹齿的传

热管,其特征在于:

管内内表面螺纹齿齿尖的轴向连线为

一条由多段直线按一定规律组成的折线,该折线围绕一条

与传热管相平行的中轴线波动。

  3 根据权利要求 

或 

任一所述的内表面开有高低螺

纹齿的传热管,其特征在于:

高齿与低齿的齿数之比值其

分布区域为 

0.5-2.0 

  4 根据权利要求 

低齿与高齿的齿高之比值其

0.6~0.9。

  5 根据权利要求 

高齿高度与管壁壁厚的比值

其分布区域为 

0.6~0.8。

  6 根据权利要求 

纹齿的传热管,其特征在于,齿尖的轴向连线为锯齿线。

  7 根据权利要求 

螺纹齿截面形状为三角形。

  8 根据权利要求 

热管,其特征在于,螺纹齿截面形状为三角形,高齿与低

齿的齿数之比值为 

1,齿尖的轴向连线为锯齿线,其高低螺

纹齿交错排列,低齿与高齿的齿高之比为 

0.8。

  该专利申请于 

1999 

11 

月 

日授权,授权公告号为

CN2347132Y(以下称 

专利)。

  2000 

26 

日,法国 

公司就 

98242525.2 

专利(F

专利)委托已退休的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 

先生为其

代理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方代理

人提交了 

1996 

19 

日公开的中国第 

94192366.5 

号发

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作为证据。

  笔者这才发现,当初申请人给出的技术方案原来并非

出自于自身,而是“泊来品”。

申请人当初并不清楚法国 

T

公司已经申请过专利,检索时也未能检出,申请人当初提

出专利申请,更多的是一种策略,一是希望防止有其他的

仿制者在中国抢先申请专利,进而制约申请人自身的生产

经营;

二是基于“阻吓策略”,希望对不知情

的同行产生干扰和制约。

  第 

号申请是一份国际专利申请,由法国 

公司于 

1994 

日提出,申请号为

PCT/FR94/00646,该申请于 

1995 

12 

日进入国家

阶段,1996 

日在中国公开,名称为“用于空调和

冷却设备的换热器的槽管及相应的换热器”,公开号为

CN1125000A。

  该专利(以下称法国专利)同样为内表面开有高低两种螺

纹齿的传热管,其摘要为:

(1)通过螺旋角为 

至 

50°

顶角(α)为 

的螺旋肋

(2)在管内形成槽,其特征

是:

所述肋

(2)形成至少含有两个不同高度的肋的周期性变

化的形状:

一个高度为 

Hh 

的肋称为“高”肋(2h),另一个

高度为 

Hb 

的肋称为“低”肋(2b),H 

b/Hh 

之比在 

0.40 

0.97 

之间;

每一个“高”肋均与一个平底槽(3)相邻。

其摘

要附图如下。

  细细比较两份专利,对于传热管的结构,仅两处不同:

1 对螺纹齿的称谓不同(法国专利称螺旋肋);

2 部分表述

方法不同:

法国专利中称“所述肋

(2)形成至少含有两个不

同高度的肋的周期性变化的形状”,F 

专利称“传热管的内

表面开有高度不等的螺纹齿”,除此之外,F 

专利中的主权

项的全部特征完全为法国专利所覆盖,各从属权项中的比

值范围也完全为法国专利所公开。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请求方代理人 

先生对 

专利

的权利要求 

1~8 

逐一进行评述,对每项权利要求中的各项

特征进行比对分析,结论是各项权利要求不是没有新颖性

就是没有创造性,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3 

的规定。

  面对这份说理充分、逻辑严谨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专

利权人感到无望,再次委托笔者担任无效程序中的代理人。

笔者认真研究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两份专利文件。

显然,

这两份专利文件所依赖的确实是同一结构的传热管,“传热

管的内表面开有两种高度的螺纹齿”这一结构确实没有新

颖性,在此前提下的一些附加技术特征也确实没有创造性。

然而,笔者当初撰写文件时设想出的结构方案却成了眼下

的“救命稻草”,即“传热管内表面开有两种以上齿高的螺

纹齿”这一结构却是有新颖性,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

员”也是非显而易见的。

于是,笔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

修改,将原权利要求 

与权利要求 

合并,放弃了对原两

种齿高螺纹齿的保护,将原来的“传热管内表面开有高度

不等的螺纹齿”修改为“传热管内表面开有两种以上齿高

的螺纹齿”,并以此为基础于 

2000 

日进行了答

复。

  合议组于 

2001 

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审中为

更有力地说服请求方代理人和合议组,笔者分析了不同液

面时,两种高度螺纹齿的内螺纹管和三种高度螺纹齿的内

螺纹管,它们分别在汽化核心、搅流效应、二次搅流效应,

气阻效应诸点上的差异。

  经过口审,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日作出

了第 

WX3113 

号审查决定,决定要点称:

现有技术与权利

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区别技术

特征使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则现有技术

不影响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决定“驳回无效宣

告请求,维持第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本决定为

终局决定。

  至此,这一建立在由笔者代理时“灵机一动”产生的

技术方案上的专利权得到最终确认。

这可谓是一个“无中

生有”的专利权。

笔者在当初的代理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完

成了一个“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过程。

  经办上述专利的申请代理及无效代理,笔者略谈如下

体会。

  1 代理前的检索工作非常重要。

对现有技术的准确把

握不仅对形成高质量的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有至关

重要的影响,也避免了专利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付出的创

造性劳动成为“重复劳动”,成为无用功。

  2 专利代理人的创造性劳动首先体现为,在发明人的

具体技术方案基础上通过分析,筛选,抽象,概括从而获

得有较大保护范围的专利权。

优秀的专利代理人不应该仅

仅是一个将发明人的技术方案简单地转化成“专利语言”

的“翻译”。

  申请人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少部分的申请人能够提

供一个较为像样的技术交底书,绝大多数的申请人往往只

能提供附图及较简单的相关说明,这些说明中内容五花八

门,有设备描述,设备优点,成本分析,操作说明等,而

代理所需的技术内容,以拟申请实用新型的机械产品为例,

该产品的构成,各个部件间的结构关系、连接关系或作用

关系以及各部件如何动作一直到工作完成,这些并不完全,

有的只是很少涉及,甚至部分申请人只能提供附图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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