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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在全县开展“增强法治观念,做学法用法模范”主题党课活动,活动的目的在于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学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在正式上课之前,我想与大家共同学习两则新闻报道:

一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

最高检21日表示:

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为期2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将成为重点关注目标。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表示,此次集中惩治和预防工作,优先查办三种情形的职务犯罪案件:

犯罪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

犯罪金额虽不大,但情节恶劣、涉及面广、危害利益众多,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惠农扶贫资金审核管理发放或项目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优亲厚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严重不作为、玩忽职守,导致资金被挪用、骗取、套取、挥霍等渎职犯罪案件。

第二则是新华网上的报道:

近日,河南省纪委通报10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2008年6月至2013年12月,郑州市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原站长王朝伟,违规为他人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骗取购置补贴专项资金73.49万元。

2015年6月,王朝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9年至2013年,濮阳县梨园乡后寨村党支部书记金进锋,违规发放低保金,并将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2015年6月,金进锋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坡边村党支部书记王广亮、支部委员李堂龙等人,多次利用公款接待及购买赠送礼品,列支相关费用共计54837元。

2015年6月,二人被处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010年5月至2013年5月,兰考县谷营乡岳寨村原村会计魏顺启、村委委员侯纪得,在协助谷营乡政府管理危房改造补助款期间,伙同他人私分国家拨付的补助款19000元,魏顺启贪污数额为3900元,侯纪得贪污数额为3600元。

2014年12月,兰考县法院判处魏顺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侯纪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1月,兰考县纪委分别给予魏顺启、侯纪得开除党籍处分。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永城市侯岭乡孟庄村原党支部书记陈超在管理该村征地补偿款期间,挪用公款545.2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20542元。

2014年12月,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6月,永城市纪委给予陈超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河南省纪委还通报了驻马店市泌阳县马谷田镇农业服务中心原主任宋民军贪污惠农补贴资金案件,信阳市光山县仙居乡财政所原所长付家志套取国家财政补贴案件,鹤壁市鹤山区房管中心原主任薛平安滥用职权、受贿案件,郏县龙山街道迎宾街社区居委会借搬迁之机收受企业物品问题,以及邓州市白牛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原主任苏红定贪污案件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贪腐案件。

从这些案件中,传递出一些信息:

一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通报的这些案件违法行为最早发生在2008年,时过境迁,当事人可能以为万事大吉,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东窗事发,对查处发现的问题,不仅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二是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将成为下一步反腐败的主战场。

最高检为啥要下大气力去拍群众身边的苍蝇?

理由很简单,中央已经意识到这个事形势很严峻,不解决后果很严重。

首先,“小官涉贪”明显。

据一些省份的统计,村“两委”负责人案件超过了整个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有的市县更高达70%—80%。

其次,窝案串案严重。

如安徽省芜湖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总人数的84.52%。

再者,贪污侵吞突出。

据报道,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海口市石山镇荣堂村民小组和玉库村民小组多位村干部骗村民签字,侵吞了征地补偿款高达1300万。

在贪腐手段上,有的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

有的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涉农资金;

有的以虚列户头、重复报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等等。

 

最后,发案环节集中。

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互相交织,有的公开收受、索取贿赂,玩忽职守、放弃职责或滥用职权、优亲厚友、以权谋私。

例如,深圳龙岗街道南联社区“20亿村官”周伟思案曾广受关注,他涉嫌在当地旧城改造项目中和他人共同收受5600万贿赂。

网络上有一篇《中国最恐怖的贪官是谁?

》的文章,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在路上查车的人员,一旦变贪、变坏,一天之内就可以直接索取数百名司机的钱财,对老百姓造成的身心伤害和留下的心理阴影,远远大于一个厅级干部收受一位老板百万元,对老百姓造成的心理危害。

因为,小贪官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的老百姓,是明目张胆的,是显而易见的,即使不用政法、纪检部门查处,老百姓也清清楚楚。

有时候,与其说是贪腐,还不如说是敲诈;

而大贪官对老百姓的危害则相对较为隐秘,如果没有查处和曝光,老百姓也许永远不会知道。

三是再次特别提醒,涉及上级专项资金、惠农资金、征地补偿金是高压线,动不得!

上述案例给我们什么样的警示与思考,我想作为课后作业题由同志们在日常工作中解答。

下面我们开始正式上课。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

全会决定中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因此,围绕“党员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做学法用法模范”这个主题,结合我们在推进法治型政府建设,以及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讲一下:

一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什么;

二是什么是法治思维;

三是我们应该怎么办。

一、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什么

在日常工作中,我也经常听到不少干部抱怨、发牢骚,归结起来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现在的法律光管干部,不管群众”;

“现在群众工作不好做,群众都懂法,不配合,干部也没办法。

”这是法治思维层面的问题,我们简称为“法”的问题;

二是“政府现在是弱势群体,啥事都管不了,还啥事都得管。

”这是政府职能转变或者说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层面的问题,我们简称为“事”的问题;

三是“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以及一些干部担心的“媒体一曝光,饭碗都丢了”的问题。

这是干部作风层面的问题,我们简称为“人”的问题。

为什么国家出台了这么多的惠民政策,投入这么多的民生资金;

为什么生活水平发生了如此翻天覆地的变化,仍然会有群众仇视政府、仇官、仇富!

仍然会发生类似于贵州瓮安、四川什邡、江苏启东、广东乌坎等群众冲击政府的事件。

这几起事件,我在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党课上,与大家分析过。

今天,我想从法治的角度去分析这些问题,我认为,在以下4个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够:

一是有法不依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有法不依的“短板”效应愈发明显。

有的同志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割裂开来,把法律制度视为障碍、绊脚石,甚至撇开法律另搞一套,形成法律规定与权力行使“两张皮”。

特别是少数党员干部人治思维和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依法办事的意识弱,信奉“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习惯于“拍脑门”决策、“拍胸脯”表态,甚至以“土政策”“土规定”代替法规制度,“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还有的严人不严己、严疏不严亲、严下不严上,对别人讲法纪、对自己讲私情。

这些人“脖子以上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头脑还没有得到法治化武装,身体已进入法治化时代,唯上、唯己、唯众、唯旧,就是不唯法。

二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突出。

有法不依更多的是乱作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更多是不作为。

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现实生活中,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屡屡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经常出现“明规则”干不过“潜规则”的情况。

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党员干部缺少对宪法和法律敬畏,不习惯在法治轨道上用权。

三是政府权责边界不清,越位缺位现象同时并存。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有限责任政府,划分了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力的界限。

然而,由于我们自上而下习以为常的工作方式和社会的习惯认识,政府工作无所不包、无限责任的情况还会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下去。

一个地方只要一旦出了点事,上级政府不管任何理由,都会追究下级政府的责任,社会大众不管该不该政府负责,都会埋怨当地政府。

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划分上,一方面,一些临时机构执法,其职权和政府常设机构存在职能交叉、权限不清的问题;

而另一方面,一件事又有几个部门分别管辖,职权的划分又显得太清太细(如食品安全问题等)。

争权夺利的事争着管、有权没利的事推着管、没权没利的事没人管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不够强。

当前,全社会“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法律权威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

“法不责众”的心理比较普遍。

比如,中国式过马路。

另外,党的惠农政策越来越多,越来越广、越来越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养成了一些群众等、靠、要的思想和欲望,甚至还产生了攀比心理。

每到春节、元旦,一些信访老户就到政府要救济,实际上,他们并不是特别困难,或者说,还有比他们更困难的群众需要救济。

特别是一些群众受到较偏激的社会舆论影响,遇到问题后“信访不信法,找上级不找地方,找主要领导不找一般干部”的观念依然严重,片面认为解决问题“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闹就解决”,甚至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来反映利益诉求。

类似的案例在日常工作中发生过多次。

2013年10月11日,东梁贡村村民胡某在中心社区务工期间突发脑出血,在市三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家属仅仅是担心与工程方达不成赔偿协议,就纠结四五十人直接将尸体停放到市政府。

最后,在我们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二、什么是法治思维

2.1法治思维的定义

以合法性为前提和出发点,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来思考问题的一种思维模式。

作为体行政主体而言,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2.2法治思维的层次

法治思维在不同问题和领域的运用包含了不同的层次。

概括而言,法治思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进行认识并得出初步判断的层次。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或现象得出是否合法的判断,例如饮酒驾车是违法行为,这种层次的法治思维,是普通社会成员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具备的。

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规范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解决办法的层次。

这一层次的思维是以通过法律解决个案为主要特征。

执行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多为这一层次。

比如,公安机关办案要求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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