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unece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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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新增加一段如下:

“6(d)类试验:

对无约束爆炸品包件的试验,《规章范本》第3.3章的特殊规定347适用于该类包件,试验的目的是确定内装物意外点火或引发是否会在包件外造成危险效果。

图10.3修改如下:

10.4.3.4第一和第二句改为:

“试验类型6(a)、6(b)、6(c)和6(d)按字母顺序进行。

不过,并不一定所有这四类试验都需要进行。

”结尾处加上:

“试验类型6(d)用于确定作1.4S分类是否适当,并且只用于《规章范本》第3.3章特殊规定347适用的情况下。

试验系列6(c)和6(d)的结果表明1.4S是否适当,否则分类应当是1.4而不是S。

图10.8修改如下:

第11节

新增加一段11.3.5如下:

“11.3.5对分解能耗在800焦耳/克或以上的有机物或有机物混合物,如果以8号标准雷管(见附录1)引发的弹道臼炮Mk.IIId试验(F.1)、或弹道臼炮试验(F.2),或BAM特劳泽试验(F.3)的结果为“无”,则无需做试验1 

(a)。

在这种情况下,试验1 

(a)的结果视为“-”。

如果F.1或F.2或F.3试验的结果为“不低”,试验1 

(a)的结果应视为“+”。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试验1 

(a)得到“-”。

第12节

新增加一段12.3.4如下:

“12.3.4对分解能耗在800J/g或以上的有机物或有机物混合物,如果以8号标准雷管(见附录1)引发的弹道臼炮Mk.IIId试验(F.1)、或弹道臼炮试验(F.2),或BAM特劳泽试验(F.3)的结果为“无”,则无需做试验2 

在这种情况下,试验2 

如果F.1或F.2或F.3试验的结果为“不低”,试验2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试验2 

第16节

16.1.1第一段中,将“三类”改为“四类”(两次)。

在6(b)类试验说明之后删去“和”,6(c)类试验说明之后,将“。

”改为“;

表16.1修改如下:

试验识别码

试验名称

节次

6(a)

6(b)

6(c)

6(d)

单个包件试验a

堆垛试验a

外部火烧(篝火)试验a

无约束包件试验a

16.4.1

16.5.1

16.6.1

16.7.1

a建议的试验。

16.2.2第一句中,将“和6(c)“”改为“、6(c)和6(d)”。

结尾处加上:

“试验类型6(d)用于确定作1.4S分类是否适当,并且只用于《规章范本》第3.3章特殊规定347适用的情况下。

16.6.1.3.2第一句改为:

“木条应超出包件或无包装物品,超出的距离应为在所有横向上至少1.0米,木条之间的横向距离约为100毫米。

16.6.1.4.6在“应急工作”之后加上“以及如果危险效应局限于包件内部”。

新增加一小节16.7如下:

“16.7系列6类型(d)试验说明

16.7.1试验6(d):

无约束包件试验

16.7.1.1引言

本试验适用于单一包件,用于确定内装物意外点火或引发是否会在包件外造成危险效果。

16.7.1.2设备和材料

需要以下项目:

(a)雷管,用以引爆物品;

(b)点火器,刚好能够保证引爆物品;

(c)厚度3.0毫米的软钢板,作为验证板。

可使用录像设备。

16.7.1.3程序

16.7.1.3.1本试验适用于爆炸性物品包件,以其提交运输的状况和形式进行试验。

如果爆炸性物品不装在容器里运输,试验应对无包装物品进行。

决定使用引发刺激还是点火激发,需根据以下考虑。

16.7.1.3.2对于包装物品:

(a)本身带有引发或点火装置的物品:

靠近包件中心位置的一件物品,以本身的点火起爆装置激发。

如实际操作困难,物品本身的引发或点火装置可用其他激发形式取代,但须具有所要求的效果;

(b)本身不带引发或点火装置的物品:

(一)按设计方式使靠近包件中心位置的一件物品起作用;

(二)用另一件物品取代靠近包件中心位置的一件物品,可使之起作用产生同样效果。

16.7.1.3.3包件放在一块置于地上的钢验证板上,四周无障碍。

16.7.1.3.4引爆施主物品并作以下观察:

包件下的验证板凹陷或穿孔,出现闪光或火焰可点燃邻近材料、包件破裂造成内装爆炸物抛出;

或抛出物造成容器完全穿孔。

在引发后,应遵守试验机构规定的一段安全等候时间。

试验应取不同方向进行三次,除非更早观察到决定性结果。

如果建议的试验次数不能对结果作出明确无误的解释,则应增加试验次数。

16.7.1.4试验标准和评估结果的方法

划入配装组S,要求物品产生的任何危险效果限于包件内。

包件以外危险效果的证据包括:

(a)包件下的验证板凹陷或穿孔;

(b)闪光或火焰,可点燃邻近材料,如一张80±

3克/米²

、距离包件25厘米的纸;

(c)包件破裂造成内装爆炸物抛出;

(d)抛射物完全穿透容器(抛射物或碎片留在容器内或粘在容器壁上,被认为无危险)。

如果点火器的预期作用对试验物品而言有较大影响,主管机关在评估试验结果时宜考虑到点火器的预期作用。

如果在包件外部有危险效果,产品不能划入配装组S。

16.7.1.5结果举例

物品

容器

引发系统

现象

结果

弹药筒,动力装置

纤维板箱,内装20件单独装入塑料袋中物品(各带300克推进药)

其中一件

物品逐一点火,产生的火焰可在包件外升高2米。

不符合配装组S的要求

雷管组件,非电激发

纤维板箱,内装60个单独装入塑料袋中的组件,导爆管盘成8字形,雷管带有衰减器

60个雷管中的一个起爆,但箱外无明显影响。

符合配装组S的要求

雷管,电激发

纤维板箱,内装84个组件,每个与其导线捆在一起,从而减弱起爆雷管的爆炸作用。

84个雷管中的一个起爆,反应造成板箱开裂,部分组件散出,但根据判断没有在包件外造成危险影响。

聚能装药

(open-face 

19gperforators)

纤维板箱,内装50件装药,分两层,使每一对装药的朝向相对。

雷管带大约60毫米的导爆索

进行三次试验。

在每次试验中,验证板均被穿透,三至四个装药起反应。

包件被炸开,其余装药散布在一较大区域内。

纤维板箱,内装50个雷管,每个雷管带450毫米导线。

每个组件分别装在本身的纤维板盒中。

盒与盒之间用纤维板隔开。

50个雷管中的一个起爆,造成箱盖掀开。

包件外无危险影响。

”。

第18节

18.6.1.2.2结尾处,将“50°

C至250°

C”改为“135°

C至285°

C”。

第二部分

第21节

21.2.2第一句改为:

“对于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可结合采用一个确定爆炸力的试验(对于有机过氧化物,试验F.5以外的任何F系列试验;

对于自反应物质,F.4和F.5以外的任何F系列试验)和两个确定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效应的试验,作为评估传播爆炸力的甄别程序。

第三部分

第32节

32.4.1修改如下:

“32.4.1无粘性易燃液体

应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易燃液体的闪点:

国际标准:

ISO1516

ISO1523

ISO2719

ISO13736

ISO3679

ISO3680

国家标准:

美国材料试验学会国际,地址:

100BarrHarborDrive,POBoxC700,WestConshohocken,Pennsylvania,USA19428-2959:

ASTMD3828-93,用小型密闭试验器测定闪点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D56-93,用Tag密闭试验器测定闪点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D3278-96,用Setaflash闭杯装置测定液体闪点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D0093-96,用Pensky-Martens闭杯试验器测定闪点的标准试验方法

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11,ruedePressensé

,93571LaPlaineSaint-DenisCedex:

法国标准NFM07-019

法国标准NFM07-011/NFT30-050/NFT66-009

法国标准NFM07-036

德国标准化协会,Burggrafenstr.6,D-10787Berlin:

德国工业标准DIN51755(闪点低于65°

C)

部长会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113813,GSP,Moscow,M-49LeninskyProspect,9:

GOST12.1.044-84”。

32.6新增加一个小节32.6如下:

“32.6确定初馏点的试验方法

应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易燃液体的初馏点:

ISO3924

ISO4626

ISO3405

美国材料试验学会国际,100BarrHarborDrive,POBoxC700,WestConshohocken,Pennsylvania,USA19428-2959:

ASTMD86-07a,在常压下蒸馏石油产品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D1078-05,挥发性有机液体馏程的标准试验方法

其他可接受的方法:

欧洲联盟委员会条例No440/20082附件A部分所述方法A.2”。

第38节

(ST/SG/AC.10/11/Rev.4/Amend.2修订版)

38.3.2.1(a)和(b)小段改为以下(a)至(c)小段:

“(a)对于原电池和原电池组,阴极、阳极或电解液重量的变化超过0.1克或20%(以较大者为准);

(b)对于充电电池和电池组,瓦特-小时的改变超过20%,或电压增加超过20%;

(c)有显著影响试验结果的变化。

结尾处将第二句另起一段。

38.3.2.2“注”修改如下:

“通常称为“电池组、电池模块或电池组件”的装置,其主要功能是为另一件设备提供动力源,在本规章中当作电池组处理。

大型电池组的定义修改如下:

“大型电池组,系指总重量超过12千克的金属锂电池组或锂离子电池组。

小型电池组的定义修改如下:

“小型电池组,系指总重量不超过12千克的金属锂电池组或锂离子电池组。

38.3.3(a)祈使句改为:

“原电池和电池组根据试验1至5进行试验时,应按指示的数量以如下方式进行:

第(三)小段后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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