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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PPT资料.ppt

第三类,侵占、挪用型侵犯财产的犯罪;

第四类,毁坏、破坏型侵犯财产的犯罪。

第二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一、抢劫罪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财产所有权是其主要客体。

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管理人或其他人员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抢劫罪的掌握,主要注意三个问题:

1、抢劫行为方法的认定。

2、抢劫罪的加重构成问题。

3、转化的抢劫罪的问题。

(二)一般抢劫罪抢劫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

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具有当场性;

方法行为即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

1、关于抢劫罪的暴力方法该暴力方法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特征。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即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临时起意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而当场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罪呢?

【案例1】,某甲在旅游区森林里看到一女青年乙,遂上前抓住乙并将其挟持到僻静处,欲行强奸,遭乙反抗,甲猛击乙的头部,将其击昏后就地进行强奸。

在强奸之后,趁乙昏迷之际,见乙的手提包扔在不远处,捡起后发现里面有手机、手表以及一千多元的财物,于是据为己有。

对某甲的行为如何处理?

【分析】,此案中,某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很明显的。

其强奸之后取财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因为甲对乙实施暴力殴打,目的是为了顺利实施对乙的奸淫,并非是为了夺取乙的财物而殴打,该暴力行为与占有财物之间没有主观联系,不能仅仅看到暴力致使乙无反抗能力从而占有财物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这一点,还要分析有无主观联系。

故对甲应以强奸罪与盗窃罪并罚。

【案例2】,但是,如果对上述案情稍作改变:

甲用暴力殴打乙之后,将乙强奸。

待乙穿好衣服,惊魂未定之际,甲又对乙强行搜身,乙不敢吱声,甲搜走乙所带的一块高档手表后,又从乙的口袋里搜出一钱包,内有一千多元现金,非法据为己有。

对甲应如何定罪呢?

【分析】,应定强奸罪和抢劫罪。

因为此时行为人强行搜身,即使不发出任何语言威胁和暴力举动,结合具体环境与案情也是对被害人的无声威胁和精神强制,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因此,强奸之后的取财行为定抢劫罪是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

(2)暴力所打击的对象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

如果行为人当着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持有者的面,而对其在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暴力打击,迫使其交出财物的,也应以抢劫罪论。

但如果对现场的与要抢劫的财物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施加暴力的,不能作为抢劫罪论。

【案例】,甲与乙深夜欲进一农村信用社行窃,见丙、丁两青年在信用社门前闲聊,不便其作案,遂上前让他们“快滚开”,由此引起双方口角,在争执中,甲乙掏出刀子将丙刺伤、将丁赶跑。

然后,二人撬锁进入信用社,盗窃了数万元的财物逃走。

问:

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在这一案件中,丙、丁与行为人甲、乙所要抢劫的信用社并不具有利害关系,甲乙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分析】,(3)暴力程度有无限制的问题,我国刑法对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并无限制,只要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抢劫的暴力程度最高可达杀人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作出了类似解释,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关于抢劫罪的胁迫方法,胁迫方式即精神强制,是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得其不敢反抗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

“胁迫”具有两个特征:

(1)暴力性,即必须以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杀害、伤害等)相恐吓、以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为基本内容。

(2)当场性,即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如果是以暴力相威胁,但要求被害人答应日后交出财物,不属于抢劫罪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中的“胁迫”了。

如果行为人以某种方式引起他人恐惧,但不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即使是非法获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

【案例】,巫婆某甲利用某乙的迷信观念,胡说乙家中了邪气,不除掉此邪气,乙家不久就得死人,并说如果某乙愿意出4000元钱,她可以帮助请神仙为其除掉邪气,某乙很害怕,遂答应某甲的要求。

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分析】,应成立诈骗罪。

因某甲的胁迫行为并不是以自己将要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而是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自愿”交出财物。

另外,同上述“暴力方法”一样,该胁迫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和持有者,但也可以是在现场的与前者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至于胁迫的方式,通常是有形有声的,也有可能是有形无声的(如假装掏枪的动作);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文字的。

3、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典型的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

这些“其他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失去反抗能力。

如冒警“抓赌”、“抓嫖”而“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应分别构成招摇撞骗罪或敲诈勒索罪。

(2)其次,这些“其他方法”与被害人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是由被害人自己或与行为人无关的第三者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乘机掠走财物的,只能以盗窃罪等论处。

【案例1】,行为人张三趁值班保管人员在室内不备,将其门锁住,然后掠夺走其保管的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如何认定其行为的性质?

【分析】,对此应具体分析:

如果值班人员发觉,因无法出门阻止而使张三得逞的,应认为是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其他方法”;

构成抢劫罪。

如果保管人员并未发觉,如在睡觉等,此时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2】,某甲骑车在路上不慎将某乙撞倒在地,某乙腿部受伤不能起立,某甲看看四周无人,不但不救助,还当着某乙的面公然将其甩在路边的手提包(内有手机和数千元现金)拿走据为己有。

如何认定某甲非法占有的行为?

【分析】,虽然被害人某乙的不能反抗是由行为人某甲造成的,但某甲是过失造成的,行为人当时并无占有某乙财物的目的,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故某甲的行为应以抢夺罪论处。

(三)加重的抢劫罪,一般的抢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的抢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有下列八种情形:

1、入户抢劫的;

入户抢劫,指的是进入供人起居的场所抢劫,也就是民宅。

因此,不包括公共场所、机关、学校、商店等,这一些地方不是供人生活起居的场所。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有司法解释: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人员、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注意:

这里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外。

主要是因其乘座人数有限,不涉及公共安全。

至于机关单位内部的班车,即使乘座数十人,也不属于法律上所谓的公共交通工具。

因其社会影响范围相对较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交通工具(运钞车除外)、办公用品之类的物资并不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另外,这里的银行,不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均包括在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之外的从事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指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抢劫3次以上的情形;

“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是抢劫的结果加重犯。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指的是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因使用暴力抢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

在事先以暴力杀害被害人然后抢取财物的,如果这个暴力本身就是为了抢取财物服务的,通常也认为是结果加重犯。

例如:

新疆发生的一案件,2人事先预谋杀人越货,搭乘他人货车,趁驾驶员下车换轮胎时,将他打死,然后把这一车货开走卖掉了。

情况是先打死人后劫货,法院判的是抢劫罪。

如果在抢劫既遂后,为了杀人灭口或者是泄愤报复起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应该数罪并罚。

一搜被害人身上没有预想的那么多钱财,一怒之下,对被害人扎一刀,致重伤或者死亡。

这就不是为抢劫服务的暴力,而是基于伤害或杀人的故意独立实施的伤害、杀人行为,应该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不能认为是结果加重犯。

为了其他目的杀人的,在杀人后见被害人身上有财物,临时起意拿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一般认为,“冒充军警人员”是指冒充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司法警察等身份,包括有此种军警人员身份的冒充另一种军警人员身份,如士兵冒充警察。

7持枪抢劫;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这里指的是持真枪,如果持的是假枪,当然可以构成抢劫罪,但是不属于加重的抢劫,它只是属于普通的抢劫。

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自行改造、制造的土枪,关键看其能否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一定的杀伤力。

但是行为人虽然有枪,但并未向被害人显示,或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没有任何主客观联系的,也不能适用加重构成。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这里的军用物资不包括警用物资设备,抢劫警用物资设备当然够成抢劫罪,但无须加重处理;

另外,也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

案例,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

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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