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党内先优评选表彰奖励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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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党内先优评选表彰奖励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 

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集体和个人)和非常设项目(集体和个人)。

常设项目,是指根据党章规定和工作需要长期设立的项目,有固定的评选周期。

非常设项目,是指根据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组织的某项活动评选表彰的项目,无固定的评选周期。

第六条 

常设项目分为综合性表彰奖励项目和专项性表彰奖励项目。

综合性表彰奖励项目主要指省委省直机关工委评选表彰的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以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产党员标兵、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标兵、优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业道德建设先进个人等,省物价局机关党委评选表彰的先进党支部以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专项性表彰奖励项目主要指在思想、作风、队伍、能力、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以及竞赛、演讲、征文等活动中,设立的专项表彰项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实事、公开透明、上下结合和严格执行标准、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八条 

各类奖项的评选,必须严格按照推选申报、推荐评审、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

(一)推选申报。

各党支部在群众推选的基础上,经支委会、党政联席会等集体讨论后,将拟申报对象及其主要事迹在本党支部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无异议后,按照要求向局机关党委申报。

(二)推荐评审。

机关党委接到各党支部的申报后,进行审查考评,在规定时间向党委会择优推荐;

对向上级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推荐表彰的先优,视情组成审核组进行检查核实,并将结果在一定围进行公示。

(三)审定批准。

对拟评选表彰奖励的先优,机关党委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对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优,视情报局党组或局党组书记审定。

第四章 

标准条件

第九条 

参加省物价局机关党委评选表彰奖励的先进党支部和学习型先进集体,组建时间应在一年以上;

优秀党员应是具有正式组织关系、党龄一年以上的党员;

优秀党务工作者应是任职一年以上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以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工作人员。

第十条 

先进党支部的标准条件

(一)领导班子好。

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坚持贯彻执行集中制,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强、作风正,表率作用突出,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党员队伍好。

重视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学习能力和业务水平。

党员队伍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积极投身“十二五”发展,争创一流业绩,在日常工作任务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两年党员中没有发生违纪现象。

(三)工作机制好。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运行有序,能够按时换届选举。

(四)工作业绩好。

工作思路清晰,政策措施有力,主动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破解难题、开拓创新的能力强,推动物价事业科学发展的成效明显。

(五)群众反映好。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经常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关心群众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帮助职工群众解疑释惑,党群关系密切,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先进党支部:

本处室(单位)出现犯罪案件或所属人员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因未能正确有效履行职责及出现重大问题被新闻媒体或网络曝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员之间或党员与党外群众之间矛盾尖锐造成不良影响。

推荐上级党组织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在促进全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条件

(一)带头学习提高。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认真学习现代科学、经济、文化和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优秀的业务素质。

(二)带头争创佳绩。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在本职岗位上作出了显著成绩,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了先锋模作用。

(三)带头服务群众。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团结群众,关心群众,全心全意服务人民群众,在党员和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四)带头遵纪守法。

模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党章》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带头弘扬正气。

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情趣,作风优良,品行端正,敢于同各种违纪行为和不良风气作斗争。

推荐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产党员标兵),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三年以上党龄,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在促进全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标准条件

优秀党务工作者除符合优秀共产党员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素质过硬。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带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局机关党委的各项决议,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二)党性过硬。

注重党性修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在党员和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带头遵守和维护党纪国法,模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带头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三)业务过硬。

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业务,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认真钻研党建业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党建工作的举措、方法和途径,业务精湛,开拓创新。

(四)作风过硬。

坚持集中制原则,踊跃投身物价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勇于开拓,锐意进取,求真务实,作风严谨,密切联系群众,带头干实事、说实话、出实招、创实绩。

带头坚持党生活原则,永葆共产党员的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业绩过硬。

能围绕物价中心工作,联系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开展党务工作,创新党建工作机制。

工作有思路、有措施、有成效,把党的教育方针和机关党委的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事迹突出,成绩显著。

忠诚党的事业,热爱本职岗位,熟悉党务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等重大工作任务中,思路新,方法好,表现突出,成效明显。

推荐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标兵),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从事党务工作三年以上,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在促进全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本着公开、庄重、节俭的原则进行。

综合性表彰奖励项目一般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

专项性表彰奖励项目可根据需要或结合重大节庆进行。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实事,宁缺毋滥。

(一)评选先进党支部,各党支部在全局围分别推荐两个候选党支部,局机关党委每年分别表彰两个党支部。

若出现第二名票数相等的情况,则对第二名重新投票表决。

(二)评选优秀共产党员,在本党支部推荐,老干部党支部按党员数量的5%评选,其他党支部按党员数量的10%评选,评选比例不足一人者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评选优秀党务工作者,各党支部在全局围分别推荐三名候选人,局机关党委每年表彰三名。

若出现第三名票数相等的情况,则对第三名重新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对荣获表彰的单位和集体,颁发奖牌、证书;

对荣获表彰的个人,颁发奖章、证书。

奖牌、奖章、证书等按上级规定的式样和格式,由机关党委监制。

第十六条 

局党组、局机关党委及局群团组织被上级党组织、群团组织表彰为先进的,对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予物质奖励。

对被上级党组织、群团组织命名表彰的党支部(处室、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上级表彰时已经予以物质奖励,奖励金额高于(含相同)局奖励标准的,局不再重复给予物质奖励;

奖励金额低于局奖励标准的,局补足差额。

(一)党支部被党中央(含中央部委)命名表彰为先进单位的,所在党支部每名党员一次性奖励400元;

对受表彰党支部的书记和表彰为先进个人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

(二)党支部被省委命名表彰为先进单位的,所在党支部每名党员一次性奖励300元;

对受表彰党支部的书记和表彰为先进个人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党支部被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及省委其他部委命名表彰为先进单位的,所在党支部每名党员一次性奖励200元;

对受表彰党支部的书记和表彰为先进个人的,其奖励标准与个人三等功(现行奖励标准1500元)相同。

(四)被局机关党委命名表彰为先进单位的,其奖励标准与局先进集体相同。

对受表彰党支部的书记和表彰为先进个人的,其奖励标准与个人嘉奖(现行奖励标准800元)相同。

(五)荣获非常设项目表彰的先优单位和个人,按照表彰的不同性质,由局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数额参照综合性表彰的级别及数额确定。

对做出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先优单位和个人,经局党组批准,可予以重奖。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的规定,党先优奖励费用纳入局行政经费预算。

年度经费预算外的,由机关党委申请,经局党组审核后,按局经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列支局行政经费预算确有困难时,可视情从党费中开支。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切实关怀和关心获得命名表彰的先进个人,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落实好各项待遇。

获党中央(含部委)、省委(含省直机关工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其他先进个人,可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同级劳动模待遇。

对获省级以上命名表彰的离退休老同志,机关党委和办公室原则上每年慰问一次。

第十九条 

机关党委要加强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先进事迹的宣传,充分发挥先进模的示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 

机关党委应配合人事管理部门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个人荣誉的相关资料(如登记表、审批表等)应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纪委要对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者,或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荣誉称号获得者或评审对象者,要根据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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