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考试的特别安排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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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學習困難的定義
4.總括而言,「特殊學習困難」是指有些兒童儘管智力正常,甚或較聰穎,在學習上卻有某類顯著障礙。
雖然他們智力正常,並有充分機會接受教育,但在掌握語言文字技巧,以至其他基本技能上,往往有一定困難。
這些技能包括:
(a)聆聽
(b)說話
(c)閱讀
(d)書寫
(e)數學
詳細資料載於附錄1。
在是次調查中,最常接觸到的特殊學習困難類型是閱讀和書寫問題。
需要特別安排的原因
5.政府政策規定,須為有特殊學習困難及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考試時提供特別安排。
平等機會委員會發出的「《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訂明,教育機構須為這些學生作合理的遷就。
根據這項守則,提供特別安排屬於「合理的遷就」。
6.考試特別安排旨在消除特殊學習困難所引致的不利因素,但不涉及實際要測試的知識和技能,讓這些學生能夠與其他考生公平競爭。
當中的先決條件是:
(a)不會對其他考生造成不公;
(b)不會影響評核的目標。
校內考試的特別安排
7.教育局已發出下列指引:
(a)「教師指引:
認識及幫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二零零一年);
(b)「校內成績評估指南」(二零零二年);
(c)「普通學校內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的評估原則及策略」(二零零四年)。
8.教育局認為,校內測驗和考試的特別安排是「有特殊教育需要(包括特殊學習困難)的學生的校本支援措施的一部分」。
校方須參照該局的指引,以及教育心理學家等專業人士的意見,根據學生的特殊學習困難程度提供確切的安排。
教育局認為,校方應負責提供此類安排。
假如家長與校方未能達成共識,可聯絡該局求助。
9.校內考試的特別安排可包括:
(a)延長考試時間;
(b)加闊答題紙的行距,方便學生書寫答案;
(c)放大試卷的字體;
(d)為學生讀出非語文科目的試題;
(e)准許學生在另派監考員的特別課室應試;
(f)另類答題方式(例如口頭作答,或把答案圈出);
(g)使用電腦進行文字處理;
(h)在有監考員監督的情況下稍作休息。
10.在是次調查過程中,教育局已引入改善措施如下:
(a)重新編排關於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師資培訓課程,在融合教育五年專業發展計劃內包括90小時的進階課程和60小時的主題培訓課程;
(b)在二零零七/零八學年引進「香港初中學生讀寫障礙測試」。
公開考試的特別安排
程序
11.有特殊學習困難的考生可在下列兩個時段,向考評局申請在公開考試時提供特別安排:
(a)在中四及中六學年開始的九月或十月(「提早遞交申請」);
或
(b)在中五或中七學年開始的九月或十月(「第二階段申請」)。
12.有特殊學習困難的考生在遞交申請時必須:
(a)填妥申請表格;
(b)夾附由合資格心理學家及校長簽署的評估報告表格,並必須連同下列文件證明考生的需要─
(i)考生就讀的學校曾作特別安排的記錄;
(ii)最近期的心理評估報告。
13.在本署調查的期間,考評局落實了下列改善措施:
(a)澄清了有關「合資格心理學家」的資歷要求,包括「曾接受專業實務訓練的敎育或臨床心理學家」;
(b)進一步註明「最近期的心理評估報告」必須是在「參加公開考試前三年內取得」;
(c)修訂了評估報告表格,其中一項主要修訂是要求簽署表格的心理學家確定考生有特殊學習困難,需要當局在公開考試時提供特別安排;
(d)澄清了對心理評估報告的要求,包括就考生是否有特殊學習困難作出結論,以及就所需的特別安排種類提出建議;
14.一般而言,申請會依三個步驟處理:
(a)考評局秘書處職員審核每份申請是否已夾附齊備資料及證明文件;
(b)評審小組考慮申請人是否已被確實診斷為有特殊學習困難,以及所要求的特別安排是否合理,之後會向「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考生作特別考試安排專責小組」(「專責小組」)提出建議;
(c)專責小組決定批准或拒絕申請;
(d)專責小組的決定會於考生遞交申請後的翌年二月郵寄到考生就讀的學校。
自二零零七年年初開始,考生亦會收到通知書副本。
15.考生若不滿意申請結果,可於通知書發出後一星期內以書面向「特殊需要考生事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要求覆核,並提供理由和證明文件。
在考試開始前,覆核結果會以郵寄方式送達有關考生。
16.在公開考試中提供的特別安排可包括:
(a)延長考試時間;
(b)容許考生在答題簿單面或隔行書寫,或在多項選擇題試卷上圈出答案;
(c)以特別方式印製試卷,例如單面印刷或放大字體;
(d)特別安排的試場(例如在課室而不是大禮堂考試);
(e)特別編配的座位(例如在試場較前或較後位置);
(f)考試若需時90分鐘或以上,考生可在有監考員監督的情況下稍作休息;
(g)其他特別安排,例如根據考生的個別情況,准許使用電腦答題。
本署觀察所得及意見
引言
17.自本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宣布展開這項直接調查後,教育局及考評局已推行多項改善措施。
這種積極主動改進的態度,實在值得嘉許。
為中學而制訂的評估工具
18.本署研究的個案顯示,二零零七年九月之前,由於缺乏為中學生制訂的評估工具,當局對會考考生進行評估時,須使用為兒童制訂的評估工具(在其中一宗個案:
當局使用為十歲半兒童而設的評估工具,對一名十六歲的學生進行評估)。
這就難免令人質疑,以這樣的評估結果來決定應否為中學生提供考試的特別安排,到底是否準確和公平。
然而,鑑於當局已在最近引進一項為初中學生制訂的新評估工具,我們期望這種情況可以大為改善。
然而,我們認為,教育局應審慎地評估新工具是否適切有效,並留意是否需要為中學生繼續制訂評估工具。
監察措施
19.教育局雖然有向學校發出指引,並提供專業指導,但考試特別安排的實際工作則完全交由校方處理。
基於校本管理政策,這種情況雖然可以理解,甚至可算是合邏輯,但我們擔心不同學校的處理可能大不相同。
為確保所有學校都明白《殘疾歧視條例》所規定的義務,以及令不同學校的處理能一致,本署認為,該局有必要訂定適當的監察措施。
為學校提供的支援
20.本署研究的個案,以及來自志願機構、家長和學校的回應顯示,有些學校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學生的考試提供十分細緻的特別安排;
有些只能達到最低要求;
有些學校光說不做;
而有些則對這類學生視若無睹。
這種現象可能是由於部分教師對問題缺乏認識,或是因為教育心理學家要肩負大量個案所致。
21.教育局的原意是,考試的特別安排應由教師、家長和學生支援小組內的教育心理學家,又或者在個案會議上討論及決定。
在進行諮詢會面時,該局會收集不同相關人士的意見,並予以回應。
教育局如此處理是否適切有效,本署將在下一次的調查中審研。
檢討考試的特別安排
22.前教統局曾於二零零五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就小學考試提供的特別安排向學校的教職員進行意見調查,而該項調查並不包括中學。
除此之外,並沒有系統性的檢討,以確定:
(a)學校有否及如何提供考試的特別安排;
(b)各學校的安排是否一致;
(c)有關安排是否足以應付學生的需要。
有特殊學習困難的申請人統計
23.二零零三至二零零七年間,申請在會考及高考提供特別安排的每年統計數字及有關結果臚列如下:
會考
年度
接到的
申請數目
獲批的
被拒的
上訴個案數目
批准
拒絶
2003
1
-
2004
8
2005
12
2006
28
28*
1@
2007
48
46#
3^
3
*當中有三宗作為肢體或其他傷殘個案處理。
@當中有四宗作為肢體或其他傷殘個案處理。
#一名考生不滿專責小組把其申請作為肢體傷殘個案處理的決定。
^一名考生不滿其使用某種電腦軟件的要求被拒,儘管她的其他特別安排要求獲得批准。
高考
2
1*
4
*被拒的申請人沒有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
考評局統計數字
個案研究
24.本署研究了五宗申請:
有四宗提出上訴,另一宗獲專責小組批准。
這些個案雖然並非由抽樣統計方式選出具代表性的案例,但也能從中發現有待改善之處。
延誤傳遞專責小組的決定
25.考評局秘書處職員花費相當長時間才把專責小組的決定通知書送達學校,需時28至35天不等。
本署認為費時太長,應予縮短,讓申請人有較多時間準備提出上訴。
26.考評局解釋,該局通常會「一次過」處理各類有特殊教育需要的考生的申請,旨在確保處理所有申請的方式能夠一致,避免在不同時間通知考生而使他們感到焦慮。
然而,本署認為,對於有特殊學習困難的申請人,基本上有四類不同的結果:
(a)按申請批准特別安排;
(b)以肢體殘疾而不是有特殊學習困難為理由批准申請;
(c)只批准部分申請;
(d)申請全都被拒。
對(b)、(c)及(d)類申請結果,考評局都應該優先發出通知讓考生有較多時間考慮上訴和採取進一步行動,以符合該局的規定。
27.自二零零五年四月,考評局為二零零六年的公開考試引入「提早遞交申請」方式,即學生可在中四及中六時,分別申請會考及高考的特別安排。
然而,甚少學生採用這個方式。
有特殊學習困難的申請人數
提早遞交申請的人數
25
9
44
28.「提早遞交申請」方式應該可以:
(a)讓考評局有充分時間審批申請;
(b)減輕學生等候審批結果時的壓力;
(c)讓學生更能集中學業,無需受不明朗的情況困擾;
(d)方便學校為獲批准的特別安排進行模擬練習,例如舉行模擬考試,讓學生熟習有關安排。
因此,考評局應考慮採取措施,把在中四及中六時分別就會考及高考遞交申請確定為一般通常的做法。
提出上訴的時限不合理
29.考評局容許考生提出上訴的時限過短。
若要進一步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