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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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一)审批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批引导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三)审批投资基金年度设立计划,包括投资领域、总体规模、出资比例等基本条件;

(四)审批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和重大直接股权投资项目;

(五)审批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代行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职责。

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上报管理委员会的相关事项;

(二)监督指导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定相关规则,开展基金运营工作;

(三)批复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和重大直接股权投资项目;

(四)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对于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发生非实质性变化等事项进行备案。

第六条省财政厅经省政府授权,代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包括:

(一)拟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

(二)出资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采取认缴制,分期注资到位;

(三)根据出资进度安排预算资金;

(四)监督引导基金清算退出和收益上缴。

第七条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投资基金设立计划,参与投资基金的设立;

支持引导基金进行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促进投资基金与项目对接;

向引导基金公司推荐行业专家入库;

配合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接国家各类基金。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受托引导基金管理运营,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完成投资基金的设立工作,建立规范的引导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

(二)向投资基金派驻观察员,审查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三)防范、识别及处置投资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运营风险;

(四)对投资基金开展绩效考核,定期报告引导基金运营情况及重大事项;

(五)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运作管理

第九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形式,各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设立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对产业类投资基金出资额不超过投资基金规模的20%;

对创业类投资基金出资额不超过投资基金规模的30%;

我省各级政府出资总额不超过投资基金规模的50%。

创业类投资基金要求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企业不低于投资基金规模的60%。

第十二条投资基金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投资基金应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

(二)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不超过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

(三)投资基金投资于约定主要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投资基金投资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四)引导基金参与的投资基金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投资基金投资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额度认定方式:

(一)投资基金投资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的额度;

(二)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情况为准)投资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的额度;

(三)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投资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额度;

(四)其他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额度。

第十四条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在投资基金中认缴出资不低于1%;

(二)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重大过失,无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的记录;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管理水平,具备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核心管理团队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3年以上,具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成功案例,且已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投资基金的设立程序。

 

(一)年度设立计划报批程序

1.发起人提出年度设立计划,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2.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汇总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年度设立计划,报管理委员会。

4.管理委员会审批年度设立计划。

(二)设立方案报批程序

1.信息发布。

根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设立计划,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等多渠道发布信息,公开征集投资基金管理人和设立方案。

2.申请受理。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理申请,并于15个工作日完成方案辅导和初审。

原则上每支投资基金需由3个以上管理人申请。

3.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于完成方案辅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4.专家评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工作,并形成专家评审报告。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派出观察员对评审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5.社会公示。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方案批复。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公示无异议的设立方案(附尽职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报告)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经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下达设立批复。

(三)出资程序

1.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完成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签署等工作后,向省财政厅提出出资申请,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2.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出资协议,不先于社会资本并与社会资本同比例出资。

第四章投资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可通过股权回购、转让股权及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或不予出资:

(一)投资基金方案批复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工商注册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投资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投资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

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上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完成本地投资任务目标后,可根据投资基金本地投资比例、管理人认缴投资基金比例、本地注册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基金管理人适当奖励;

根据投资基金的投资地域、领域、投资阶段等因素综合考虑,对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

具体方案经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的收益主要为利息收入、投资分红收入和股权转让所得,在扣除本办法规定管理的奖励和让利等支出后,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原则上滚动使用,支持引导基金发展。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计提引导基金管理费,用于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及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及退出工作。

要严格按照投资基金章程,向投资基金委派观察员,履行有限出资人职责,原则上不干预所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运作,不干预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当投资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违反章程约定的情况时,可按照章程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五条投资基金应委托在辽宁省辖区内设立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资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中择优选定托管银行,并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六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投资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不予执行。

定期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引导基金投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切实保障引导基金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和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送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复评、重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等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参与出资国家级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另行制定办法。

省级以下政府参与省引导基金出资的投资基金,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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