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823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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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礼与刑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相对的。
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
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
当然,即使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
4、“以德配天”:
是西周统治者为了使统治合法化提出的一种学说,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是天常”,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有德者才能承受天命,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四、论述题
试论述周公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及意义?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
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
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周公吸取殷商的教训后得出来的。
①周公的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
对统治者而言,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
对统治人民而言,要重视人民的力量,宽以待民,使民心归服。
②慎罚是明德在刑事法律原则和政策上的体现,包括:
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主张刑罚适中。
五、材料分析
商奴隶主贵族的总代表就是商王。
他直接控制着土地、奴隶和军队,对国家的一切政务有权做出决定,甲骨文和青铜铭文中所说的王命、王令,就是商王对重大事件做出决定的书面文件。
因此,王的命令即为法律,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如《尚书》记载的《汤誓》篇,就是商汤发布的动员令。
他宣布“有夏多罪,天命殛之”的讨伐命令;
在伐桀胜利后发布的《汤诰》中要求臣民必须“各尔守典”,遵守常法。
在《伊训》篇中,又说到要制定“官刑”以警戒百官,凡犯有狂舞、酣歌、殉于货色、经常狩猎、侮圣言、逆忠直等“三风十愆”罪者,必须给予惩处。
此外还有王“令”的出现,其法律效力也等同誓、诰、训。
可见,商王的一切命令都是国家活动的准则,已经具备了法律的最高权威。
当然,就立法的整体意义而言,它仍然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夏朝国家形成初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古籍的有关记载虽然很多,但全属后人的追忆或传说,其中不乏可信资料,但很难准确说明夏朝法制的情况。
据有关文献记载,其法律形式主要有王命、习惯法。
王命。
夏王是夏奴隶主贵族的总代表,王的命令就是法律,是夏朝的重要的法律形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例如,《尚书•甘誓》记载: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
”就是夏启讨伐有扈氏的总动员令。
夏朝有奉天罚罪的法制观,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
禹不传贤而传其子,破坏了“禅让”制,传说中曾经作为继承者候选人的益对此不服,起兵反对,为启所杀。
当时的氏族首领有扈氏也反对启,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
启在誓师大会上发表《甘誓》,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而启与有扈氏的战争,是为了“恭行天之罚”。
“五行”,是指金、木、水、火、土五星,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习惯法。
夏代建立之初,习惯法成为当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
夏朝统治者将传袭已久的有利于统治的原始习惯加以筛选补充,把原始社会的祭祀鬼神的“礼”,改造成为适合其统治的习惯法律。
夏朝习惯法统治方式是中国国家产生以来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
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的落后所决定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2
一、填空题:
1、礼制
法制
礼治
法治
2、在顺民心、在逆民心
3、刑法
公布
公布成文法
4、先秦
秦汉
5、事不成,则礼乐不兴;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6、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7、兼相爱,交相利
8、道、老子、庄子
9、上古、中古、近古,当今、法与时转则治
10、慎到
二、单项选择
2、A
3、B
4、C
5、C
6、D
7、A
8、A
9、B
10、C
三、多项选择
1、AC
2、AC
3、A
D
4、B
C
5、ABCD
6、ACD
7、BCD
8、CD
9、ACD
10、ABCD
四、标点并译成现代汉语
1、有乱君,无乱国;
有治人,无治法。
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
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
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
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释义]有造成国家混乱的君主,没有必定混乱的国家;
有使国家安定的人,没有使国家自行安定的法制。
后羿的射箭方法并没有失传,但后羿并不能使世世代代的人都百发百中;
大禹的法制仍然存在,但夏后氏并不能世世代代称王天下。
所以法制不可能单独有所建树,律例不可能自动被实行;
得到了那种善于治国的人才,那么法制就存在;
失去了那种人才,那么法制也就灭亡了。
2、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
必以其数断。
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释义]所说的统一刑罚是指使用刑罚没有等级,从卿相、将军、一直到大夫和平民百姓,有不听从君主命令的,违反国家法令的。
违反国家禁令,破坏君主制定的法律的,可以处以死罪,不赦免。
从前立过战功,但后来有触犯刑罚的事发生,也不因此而减轻刑罚。
从前做过好事,又在后来犯过错误,也不因此而破坏法令。
就是那些忠臣、孝子犯了罪也一定根据他们罪过的大小来判断。
执行法令的官吏,担任现职的官吏有不实行君主法令的,也犯了死罪,决不赦免。
而且刑罚株及到了他们的父、母、妻子的身上。
五、论述题
论述韩非法、势、术结合的思想。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他在总结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得失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加完整的“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
⑴以法为本。
韩非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
他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法令,它使百姓确信守法的一定受赏,犯法的一定受罚。
①治国必须以法为本。
法是治国的惟一标准,是统一人们行动的准则。
②刑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
他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赏刑结合的思想,把刑赏看成君主维护其权势的两大权柄。
⑵法、势结合论。
韩非讲的“抱法处势”,就是即坚持法治又掌握权势的意思。
这是韩非法治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
⑶法、术结合论。
韩非主张用法行术,使法和术结合起来。
①综核名实之术;
②无为而为与禁奸之术。
韩非还吸取道家的无为思想,变成积极进取的人君“南面之术”。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3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13.√
14.×
15.×
二、名词解释
1.《春秋》决狱:
指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2.《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疏释部分。
因为文中疏释部分以“议曰”二字开头,所以被人们称为《唐律疏议》,或者《唐律疏义》。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
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
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
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
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访《唐律》。
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3.“存天理,灭人欲”:
是宋.明时期理学家们的修身.治学.体道的永久话题。
就像禅宗的“如何是佛祖西来意”是禅师们的永久话题一样。
“存天理,灭人欲”是每一个理学家的必修课程。
4.“一家之法”:
“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三、论述题(44分)
(下面文章供参考)
两汉初期,经过高、惠、吕、文、景各代以黄老之学为指导的统治,从公元前206年至公元前140年,在近七十年当中,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有了相对的缓和。
到武帝初年,出现了“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的情况。
同时,由于采取了削藩的政策,在平定吴楚七国之乱以后,已基本上改变了各诸侯国据地称雄、各自为政的状态,使封建中央得以站稳脚根,整个中国,逐渐形成了大一统的局面。
但是,这种大一统是有限度的。
正是在这时,也出现了“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的形象。
而国家“财赂衰耗而不赡”,“富商大贾或蹛财役贫,转毂百数”,“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
就是说,原来存在的那些老矛盾,又逐渐暴露出来了。
特别是农民和地主之间的阶级矛盾,由于封建剥削压迫的加强和农民起义的不断爆发而日益尖锐起来了。
无论从政治或经济方面来说,这种趋势都严重妨害着封建大一统的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在思想领域,汉初虽然推崇黄老,但先秦时各家各派的学说,仍在各处流传。
儒道两家固然由于和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斗争纠缠在一起,表现为尖锐的对立和互黜,即其他如名、墨、法、阴阳、纵横各家,也都有各自的代表人物在活动。
这样,便出现了董仲舒所说的“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以致“上无以持一统,治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现象。
这对于正着力于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封建大一统的统治者们,尤其是不能不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种状况,封建统治者们不能不感到继续汉初所奉行的无为之治,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因此除在政治、经济方面采取各种新的措施之外,还要力图造成一种同封建宗法制度和君主专制的统一政权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来统一思想,既以麻痹和束缚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意志,又以驾驭和统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力量。
这样,在董仲舒提出“天人三策”之后,汉武帝采纳并实行了他的所谓“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的建议。
随着儒学成为官学,儒经的受到表彰和儒家经义成为宗教、哲学、政治、法律、道德、风俗习惯以至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在法律上,也便开始形成了以这种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指导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这种儒学,是有别于先秦儒学的、由董仲舒奠基的一种新的儒学。
它一方面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