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管理的暂行规定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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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太湖流域管理局,省水利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局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站,各技术评审专家,吴章云副厅长。

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2011年7月4日印发

附件: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相关法规、规章,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以下简称“防治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技术评审与管理工作,制订以下暂行规定:

一、报告书编写格式和编审的规定

1、报告书格式必须符合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保监[2001]15号)。

2、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甲级、乙级、丙级的持证单位,其所承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参加报告书编制的人员,必须持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岗证书,并经我省相关机构备案,但不得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建立报告书编制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编制、校核、审查、核定、批准等环节的岗位职责和质量考核、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严格把好报告书编制质量关。

编制单位须对所编制的报告书质量负责。

报告书封面须加盖建设单位与编制单位公章;

与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合作的项目,还应加盖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公章。

4、承担涉及对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拦档工程和斜坡防护、防洪排导工程等内容的报告书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或者通过合作拥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其工程设计内容及其图件要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编(绘)制、校核、审查、核定,并亲笔签名。

5、参加报告书编制和质量把关的人员,包括编制、校核、审查、核定人员,按规定必须在报告书的专页上亲笔签名,其中参加编写人员必须在自己所编制的章节上亲笔签名,以示负责。

提交技术评审的报告书,必须经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持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批准,并亲笔签字,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二、报告书收件、预审、受理、评审的规定

6、负责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评审机构”),对项目业主报送的报告书送审稿,要指定专人进行收件,收件应当办理书面登记手续。

收件后,技术评审机构要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特点,指定专人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预审,包括对报告书送审稿的格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并办理预审的书面手续,出具预审书面意见。

7、报告书送审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预审不合格:

(1)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主体相一致的;

(2)报告书送审稿的编制格式不符合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保监[2001]15号)文件规定的;

(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不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要求的;

(4)参加报告书编制人员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岗证书与工程设计资格证书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参加编制(绘制)、校核、审查、核定、批准等环节的有关人员亲笔签名不符合要求的;

(5)报告书编制深度达不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的;

(6)报告书送审稿的附件或基本图件不符合要求的;

(7)报告书送审稿的内容出现抄袭的。

8、技术评审机构要指定专人,对经预审基本合格的报告书进行受理,要求补充有关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办理受理的书面手续。

对预审不合格的报告书,退回项目业主,按预审要求进行补充、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告书送审稿存在本暂行规定第七部分规定的报告书不予批准的九种情况之一时,则不予受理。

9、召开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会议的条件:

(1)报告书收件和预审基本符合要求;

(2)已办理网上审批受理的申报手续;

(3)专家实地察看项目现场情况、项目组成与报告书编制内容相符合;

(4)项目业主承诺项目主体设计单位能够派出相关设计人员参加技术评审会。

10、技术评审机构对受理的报告书送审稿,应及时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代表察看现场、召开技术评审会议。

邀请参加会议的专家,应当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性质、专业特点和要求,随机抽签确定,形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7人,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

技术评审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调整、充实、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建立起与生产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各相关专业技术结构较合理,数量有一定保证的专家队伍,以满足技术评审工作的需要。

技术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但应严格控制参会人数。

11、报告书的技术评审工作由专家组负责主持,专家组对报告书送审稿编制的技术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把关。

专家组一般应根据专业特点,对报告书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分工把关;

每位专家都要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编制质量进行评分,并作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考核的主要依据。

其他参加人员的发言也要形成书面意见,一并存档。

12、报告书送审稿的汇报,必须制作多媒体;

汇报的内容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对线型工程还应制作能反映线路选址走向的地形地貌视频图件(推荐googleearth即谷歌地球)。

会场应悬挂项目主体工程总平面布置、地理位置等大比例尺图件。

13、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人员必须到会,并就项目工程主体设计与水土保持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14、报告书必须由主要编写人员进行汇报,编制单位参会不少于3人,编制单位的主管领导应当到会。

15、报告书送审稿的技术评审意见,应当综合反映专家组和与会各位代表的意见,特别要体现反对者的意见。

如技术评审结论性意见产生较大分歧时,应由专家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

评审会议形成的技术评审意见,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技术依据。

三、报告书编制的主要内容规定

16、报告书编制深度要与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深度相一致。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已动工的生产建设项目补编报告书,其报告书编制深度必须达到初步设计。

17、省级以上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各类自然与景观保护区、饮水水源保护区等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其他地区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二级标准。

18、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约束性因素分析,必须按技术规范的规定和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制定颁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08]8号)文件要求,逐一对照分析(不能缺项),并明确分析评价的结论性意见。

19、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特别是直接影响区范围,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明确界定。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石方挖填平衡中必须分为总量平衡和表土平衡,并分别制定总土石方与表土的流向框图。

21、必须按技术规范确定的界定原则(5.1.3)和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制定颁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08]8号)文件要求,明确界定水土保持工程内容。

22、各取土(石)场、弃渣场的场址(含周边敏感目标),必须进行实地录像、拍照,并有文字资料的分析说明。

23、工程建设所需的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如建设单位自行开采,其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规定;

如外购,则必须明确合法的采购料场名称、地点、可供数量等;

报告书应附购销双方的协议(或合同)以及料场单位设立、征地、安全、水土保持方案等的审批文件。

单个料场供料量在50万m3以上的,还须提供储量的初勘资料。

24、工程建设产生的余渣,如采取外售或外调其它工程利用,则报告书应附余渣供销双方协议(或合同),其内容需明确每年包销余渣数量、用途、去向及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此外,还应附余渣接纳单位设立、征地、安全、水土保持方案等的审批文件。

报告书则应明确余渣提供方的临时堆放场或中转场地点、占用土地类型、面积、场地容量、堆渣量及临时堆渣的水土保持措施等。

25、水土流失预测必须有类比工程实测的相关分析数据、资料,并结合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进行修正,选取合理的水土流失预测参数。

26、水土保持监测内容的编制,除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文件规定。

27、水土保持工程的典型设计,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制定颁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08]8号)文件的要求。

28、截水、排水等防洪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及其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29、拦渣坝、挡渣墙、拦渣堤、围渣堰以及排土场、尾矿库等拦渣(挡)工程的设计,除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重点针对坝(墙、堤、堰)、地基和堆渣体边坡的稳定性,选用相关参数,采用不同方法进行计算、验算与比较分析,以确保拦渣(挡)工程的稳定与安全。

同时,按规定应进行拦渣(挡)工程的选址、坝(墙、堤、堰)型方案及坝体断面设计的比选。

工程设计的深度,应符合技术规范对不同设计阶段规定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30、植物措施应在对立地条件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本着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适合当地生态环境的树(草)种,并进行乔、灌、草优化配置。

有景观要求的项目还应尽量满足美化景观要求。

31、水土保持概(估)算的编制,应当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3]67号)等规定。

其中,水土保持工程单价应当按照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最新季度的单价标准进行调整;

当单价(含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费)过低时,应当参照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闽水[2005]计财73号)等规定。

32、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授权国务院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但尚未颁布,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编制暂按我省现有规定执行,但涉及按面积计算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则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除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外,还应包括损坏地貌植被面积。

33、水土保持损益分析应侧重于在弃渣利用、土地和耕地垦复、林草植被恢复、堤(海)岸线资源防护、水土资源保护和功能恢复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化分析。

34、报告书的结论应简明扼要,突出阐明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的结论意见。

35、建议部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议项目业主在项目初步设计、招投标设计、技施设计阶段,应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纳入其设计内容,进行同时设计;

(2)建议项目业主在开展招投标时应把水土保持内容纳入招投标合同,一并进行签订;

(3)在充分分析评价主体工程设计的基础上,应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有利于水土保持、有利于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建设性建议,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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