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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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在不可移动的坚硬岩石表面制作雕刻界桩。
对界桩桩体,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C25,石材强度应不低于40MPa。
界桩基座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
界桩埋设点为岩石时,可直接开凿基坑,将界桩桩体镶嵌于岩石基坑。
2.1.3外形及尺寸
(1)基本桩
基本桩桩体外形宜采用棱柱体。
地面以上桩体高度不小于500mm。
采用长方体(修边)外形时,有基座桩体尺寸应为200mm×
200mm×
1000mm(长×
宽×
高);
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200mm×
1200mm(长×
高)。
见图1。
图1长方体(修边)基本桩断面图
采用六棱体外形时,桩体尺寸应为边长180mm,有基座桩体高应为1000mm;
无基座桩体高应为1200mm。
见图2。
图2六棱体基本桩断面图
(2)加密桩
加密桩桩体外形宜采用长方体。
地面以上桩体高度应不小于400mm。
有基座桩体尺寸应为150mm×
150mm×
900mm(长×
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150mm×
见图3。
图3加密桩断面图
(3)基座
基座外形应采用长方体,尺寸应为600mm×
600mm×
500mm(长×
预制混凝土基座及岩石基座坑应较桩体外形尺寸略大,便于桩体镶嵌和砂浆固定;
界桩材料为钢筋混凝土,基座为现浇时,受力筋应在桩体下端外露,长度不小于100mm;
基座顶面应低于地面100mm。
2.1.4界桩布设
(1)布设要求
1)布设界桩时应以能控制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围边界的基本走向为原则;
2)根据实际地形和周边环境确定埋设位置,选择界桩外形和材质;
(2)界桩密度
基本桩密度宜为100m~200m,加密桩密度宜为20m~50m;
相邻两界桩之间应相互通视。
在河湖无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河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
在以下情况应增设界桩:
1)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
2)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
3)河湖拐弯(角度小于120度)处;
4)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2.1.5标注
长方体(修边)界桩地面以上各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围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围外立面为背面。
正面、背面应采用阴文标注,左面、右面可采用喷涂方式标注。
长方体(修边)界桩正面、背面标注中国水利标志图形和“管理围界”5个汉字;
长方体(修边)桩左面标注河湖或水利工程名称;
长方体(修边)桩右面标注界桩编号及设立日期。
各面标注推荐式样见图4。
图4长方体(修边)界桩标注样式示意图
六棱体界桩地面以上正面、反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围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围外立面为背面。
正面、背面应采用阴文标注。
六棱体界桩正面标注界桩编号及设立日期;
背面标注中国水利标志图形和“管理围界”5个汉字;
各面标注推荐式样见图5。
图5六棱体界桩标注样式示意图
如堤防管理围无法埋设界桩,可在堤防边界埋设,标注为“堤防边界”。
界桩标注均应采用白色作为底色,中国水利标志应采用蓝色,其他标注文字均应采用红色。
标注文字的字体均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根据字数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2.1.6编号
1)河道编号格式为“岸别—界桩序号”。
其中,岸别用“左”或“右”标识,界桩序号建议采用3位阿拉伯数字(如001)(下同),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增大。
2)湖泊编号格式为“岸别—界桩序号”。
其中,岸别用“东”、“西”、“南”或“北”标识,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排列。
3)堤防编号格式为“岸别—临水侧/背水侧—界桩序号”。
其中,岸别用“左”或“右”标识,临水侧/背水侧用“临”、“背”标识,界桩序号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增大,特殊情况时可根据管理需要排列。
4)对有堤防河道、湖泊,堤防临水侧根据需要可设置水利工程界桩,采用堤防界桩编号规则;
堤防工程背水侧界桩与河道或湖泊管理围界桩重合,应分别采用河道界桩编号规则或湖泊界桩编号规则。
5)水库编号格式为“库区/坝区—界桩序号”。
其中,库区/坝区用“库”、“坝”标识,库区界桩序号按照先左岸后右岸,左岸从下游至上游、右岸从上游至下游依次增大的规则排列;
坝区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排列。
6)河湖整治工程、水闸、泵站和其他水利工程编号格式为“管理单位—界桩序号”。
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排列。
加密桩编号通过在基本桩编号下方增添附加编号组成。
其中,基本桩编号采用相邻两界桩中序号较小的编号,附加编号由“加”和加密桩序号组成。
序号从基本桩编号较小一侧向较大一侧依次增加。
例如:
加1,加2等。
(3)增设界桩
增设界桩编号是在上一个原有界桩序号后加注括号数字,例如:
8
(1),8
(2),9
(1)等。
2.2标示牌
2.2.1结构
标示牌由面板与支架组成。
2.2.2材质
标示牌可采用铝合金、钢筋混凝土、仿木等材料制作。
2.2.3外形及尺寸
标示牌外形采用长方形,尺寸宜为2000mm×
1500mm(宽×
高)或1500mm×
1000mm(宽×
标示牌尺寸可根据工程规模选择;
对临近村镇的工程,可选用较大尺寸的标示牌。
标示牌正面和背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围外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围立面为背面。
采用铝合金等金属材质时,面板底色为蓝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白色;
采用混凝土材质时,面板底色为白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红色。
标示牌正面标注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容:
标示牌背面标注文字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容:
2.2.4密度
河湖及水利工程起点、终点各设一个标示牌,起点、终点之间设置的标示牌间距应小于3000m。
在下列情况应设置:
1)穿越城镇规划区上、下游;
2)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
3)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湖岸;
4)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
5)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2.2.5编号
标示牌编号书写于标题名称后面。
格式为“(标示牌序号)”,序号根据管理需要排列。
3测绘
3.1坐标和高程基准
区域原则上应采用54坐标系或80坐标系,确实无法采用以上坐标系的也可采用流域乡镇规划的独立坐标系,但一条河流的划界坐标系应统一。
高程原则上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珠江基面高程基准。
确实无法采用以上高程基准时也可以采用流域乡镇规划高程系统,但一条河流的高程系统应统一。
3.2测绘围
除河湖及水利工程占压地外,测量围应向河湖管理围边界外侧延伸10m~50m(平面);
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围边界外侧延伸50m(平面)
3.3地形图绘制
3.3.1河湖管理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围地形图测图比例1:
2000,等高距为1m。
3.3.2测绘围的建、构筑物应在地形图上标识清楚。
堤防护岸、拦河坝、水闸、沿河提引水建筑物等水利工程应注明名称及关键特征参数。
3.4界桩点放样标准
3.4.1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CORS、RTK或全站仪进行界桩点放样,也可采用J2经纬仪配合测距仪或交汇法放样。
3.4.2放样测站(RTK固定站点)宜选择基本控制网及以上等级的控制点,当采用全站仪或经纬仪在基本控制点上不能放样时,也可采用图根点或增设支线点。
3.4.3界桩点放样时,平面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允许差值为5cm;
高程实测值与设计高程值的允许差值为±
5cm。
3.5测绘成果
测绘工作应提交完整的测绘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1)外业观测、记录手簿;
(2)平、高控制平差计算资料与成果;
(3)界桩、标示牌坐标测绘成果;
(4)界桩、标示牌埋设点位置应展绘到相应的河湖管理围或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围平面图上;
(5)界桩、标示牌埋设后的数码相片;
(6)测量检查报告、测量技术报告等;
以上成果的相应电子版资料。
4埋设
4.1埋设流程
(1)测绘河湖管理围或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围1:
2000地形图;
(2)根据实际地形,在图上画出河湖管理围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围边界,标出界桩、标示牌埋设点;
(3)界桩、标示牌埋设点定点放样;
(4)开挖基坑并夯实;
(5)现场浇筑基座,或在基坑安装预制混凝土基座;
(6)安装界桩、标示牌并确保与基座牢固结合;
(7)拍摄照片。
4.2埋设位置
界桩、标示牌均应埋设在管理和保护围界线侧(近河湖、水利工程一侧)。
所有已埋设的界桩、标示牌均应在河湖管理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围平面图上标注,并将埋设点的坐标、高程和界桩、标示牌照片整理入数据库。
当选定的埋设点在湿地、水塘等不适于埋设区域时,可先将界桩、标示牌埋设于岸边适当位置并在管理围平面图上详细标注,待有条件时再按选定位置埋设。
少数民族地区应尊重当地习俗,避开敏感区域。
4.3埋设深度
无基座基本桩埋设深度不小于700mm;
无基座加密桩埋设深度不小于600mm;
有基座的界桩,包括基座在桩体埋设深度为600mm。
不具备深埋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埋设牢固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界桩埋深。
标示牌宜安装在保护围明显位置。
标示牌可采用柱式和附着式两种安装方式。
柱式安装时,支撑件应美观、统一、牢固稳定,采用与标示牌相同材质;
附着式安装时,标示牌应固定在表面平整的硬质底板或墙面等不可移动物体上。
5管理
5.1管理单位
界桩、标示牌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由河湖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
5.2管理容
5.2.1检查
管理单位应按相应水利工程养护修理规程要求进行经常检查和养护修理。
重点检查是否松动、移动、损坏或丢失;
日常维护工作包括清除界桩、标示牌周围杂草、淤泥和遮挡物,刷新注记,清洁桩体、牌面,保证界桩标示牌明显易见,做好检查记录,制止损坏界桩、标示牌的行为。
5.2.2移动
因建设项目确需移动界桩、标示牌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河湖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批准。
界桩、标示牌移动后,应及时更新相应管理围平面图和数据库。
移动界桩、标示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2.3增设
需要增设界桩、标示牌时,河湖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确定增设界桩、标示牌的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标示牌管理责任方,提出增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5.2.4修复
对主体完整、边角轻微损坏的界桩、标示牌应当修复;
对基座松动但桩体完整的界桩应当在原地加固扶正。
5.2.5更换
对丢失或者严重损坏、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