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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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曾当选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德国皇家科学院院士。
1755年在旅途中患病,病逝于巴黎,终年66岁。
著述
1《波斯人信札》(1721)早期著作
2《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
3《论法的精神》(1748)是孟德斯鸠最系统、最成熟的政治法律理论的代表作,是他花了20年心血的结晶。
它的出版轰动了整个欧洲,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出版了22版,被译成多种文字。
内容涉及政治、法律、经济、历史、地理、宗教等领域,并以独特的方式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作,被伏尔泰誉为“理性自由的法典”。
全书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总论,论法的定义和种类,其中包含着自然法理论;
第二,法与政体的关系,其中有著名的分权与制衡学说;
第三,法与地理、经济、人口、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关系,实际上是广义的社会法学;
第四,法的历史与比较研究,包括对罗马法、法国法、封建法制等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
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
一.法学方法论
1.法学的比较方法
法学的比较方法是指对不同的国家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方法论。
2.法学的历史方法
是指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二.一般的法、自然法、人为法与法的精神
(一)一般法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
物质世界有它的法;
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
兽类有他们的法;
人类有他们的法……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
(二)自然法
人类的四条自然法:
第一条:
和平;
第二条:
因需要而寻找食物;
第三条:
人们互相之间存在着自然的爱慕;
第四条:
互相结合与愿望过社会生活。
(三)人为法
一般地说,法律,在他支配着的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论法的精神》
人为法包括:
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四)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实际上指下列四种关系
1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
2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由关系;
3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
4法律同法律之间应该有关系;
1.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
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
(1)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
(2)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意义.“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
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5.局限性.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法律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
这表明“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三.法律与政体
首先研究法律同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
因为政体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
政体分为三种:
1共和政体:
民主政体:
品德;
贵族政体:
少许品德加节制;
2君主政体:
荣誉
3专制政体:
恐怖
(专制政体是违背人类理性的政体)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
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
1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异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
2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3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的影响;
五.自由与法律和三权分立的关系
(一)法律与自由
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
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神恶魔。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
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论法的精神》
(二)三权分立与制衡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完了。
1三权分立
①立法权由人们享有,由人民通过选出各个城市的代表来行使。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由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共同拥有,二者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也有各自的见解和利益。
②行政权由国王享有。
国王可以否决立法,但不得参与辩论;
他受立法机关审查,但不受它控制;
国王不得参加征税,只有表示同意的能力。
③司法权单独由法院享有,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干涉。
2三权的内涵
①立法权,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②行政权,执行公共决议,即议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
③司法权,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
3分权制衡
⑴立法权内部的权力制衡。
立法权由贵族团体和选举产生的平民团体同时拥有,它们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见解和利益,可以独立立法,相互行使否决权,在立法内部实施权力制衡。
⑵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制约。
立法机关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况,对行政部门提出弹劾,但不能对行政者本身进行审讯。
行政机关规定立法机关召集会议的时间和期限,但只能以“反对权”参与立法,不能参与立法事项的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