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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三、您确保提交给贷款人的有关证件、资料及向贷款人所作的述是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的;

四、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

五、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提供任何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以及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六、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七、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您要求在贷款获得信用社批准之前签署本合同,贷款及担保最终结论以信用社审批为准;

八、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贷款人咨询。

立约人: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因购买房产资金不足,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并以所购买之房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借款人对本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

第一条 

借款种类。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二条 

借款币种和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三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第四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第五条 

贷款利率。

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一、贷款利率的计算: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

(1+上浮比例)

(1-下浮比例)

二、基准利率指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三、本合同项下贷款每次发放时的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所载利率为准。

四、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因展期原因导致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以另行约定为准。

五、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贷款划转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即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贷款人有权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施行的基准利率。

第六条 

罚息利率。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对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贷款利率计收复利。

第七条 

贷款利率的调整。

一、调整周期。

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二、贷款利率按年度调整利率的,利率调整日为次年1月1日;

贷款利率按季度调整利率的,利率调整日为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的21日;

贷款利率按月度调整,利率调整日为每月的21日。

(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季/月度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季/月度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三、本合同有效期,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

执行固定利率时,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做调整。

执行浮动利率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和贷款利率计算公式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四、贷款人按约定调整贷款利率的,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自调整当日开始执行。

第八条 

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不变,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双方签订的对原浮动比例进行调整的书面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计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自贷款实际发放日开始计息。

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利息和罚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第十条 

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当期利率计算利息。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结息,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二、结息周期。

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第十一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每次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由。

二、担保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担保权已经设立,担保人没有违反担保文件的约定。

三、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格式的《提款申请书》。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和贷款人信贷资金充足。

五、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支付贷款资金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相关交易文件(由借款人签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二)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已经填妥的以交易对象作为收款人的付款凭证(原件);

(三)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订符合贷款人要求格式的《委托支付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支付。

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一、借款人应当委托贷款人代为支付贷款资金,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交易资料、付款凭证和支付委托,将贷款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代为支付贷款资金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交易资料、付款凭证等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等进行形式性审查,贷款人经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支付条件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支付贷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划款方式。

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第十五条 

还款原则。

一、借款人应于本合同或借款凭证或附件《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

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开立的指定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委托贷款人自行转款代为清息或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二、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贷款人之任何款项或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第十六条 

约定还款日。

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还款方法。

见本合同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 

等额本息还款法。

指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

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月利率×

(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九条 

等额本金还款法。

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固定金额的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的还款方法。

贷款本金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

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

一、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每月还款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指定账户或其他个人结算账户、储蓄账户、银行卡(以下称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每月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可撤销,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二、借款人应在每期的约定还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

因委托扣款账户资金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形成贷款逾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三、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贷款人之任何款项或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任何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此授权行为不可撤销,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四、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而且无法扣款的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五、借款人于委托扣款账户项下的款项,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被征收任何税款,该等税款由借款人缴纳。

第二十一条 

借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的,借款期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

借款采用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对利率固定期和借款期限均不作调整。

第二十二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本。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时,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在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支付违约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三、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

还款时执行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提前还款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四、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人民币壹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 

提前还款违约金约定。

见本合同第五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担保条款。

借款人在此确认:

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同时借款人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二十五条 

保证担保。

一、为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本合同,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保证围为: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本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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