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券商内核全程指引(券商内部手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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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是企业申请挂牌的重要一步,需要特别注意。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主要审核以下几点:

 

(1)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1、设立中的出资审验情况

企业在改制中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分别出具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根据结果进行整体折股。

  《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因此,公司在确定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时,需要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审计机构在确定公司净资产额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一,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亦称原始成本或实际成本原则,指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应以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取得成本为标准进行计量计价。

从这一原则出发,公司资产的取得、消耗等都应按照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支出进行计量,负债的取得和偿还都应按照取得负债时的实际支出进行计量计价和计量。

 历史成本原则认为资产负债表的目的不在于以市场价格表示企业资产的现状,而在于企业通过资本投入与资产形成的对比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成本原则要求资产按照购入成本(原始成本)入账,并在持有资产过程中不反映资产价值的变动。

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价,费用则是已经耗费的历史成本。

历史成本计量是传统会计计量的核心。

 历史成本原则一直处于会计实物中的核心地位。

主要由于历史成本原则的客观性。

第二,不用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企业进行改制是为了挂牌或上市要求,如果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那么改变了历史成本计价原则,需要在持续经营满两年才能申请挂牌。

总的来说,企业是进行改制时,需要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由于《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因此,企业改制必须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对于资产评估报告可以进行选择,有申请挂牌成功的企业没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如:

讯方技术(834449),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进行资产评估。

但是,股转公司反馈要点“请公司补充披露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是否进行评估、律师对股份公司设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005年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但是2014年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应该由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的规定。

因此,律师根据这条规定,认定资产评估报告不是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登记所需要的文件。

最后股转公司也同意了律师的观点。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中明确了自然人股东纳税的方式,即可以“,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同时,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从以上的定义出发,企业在改制后准备挂牌新三板时候,自然人股东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适用分期缴纳税收的方式。

 但是,自然人不是所有的纳税都可以适用分期缴纳的方式,我们需要界定清楚非货币资产的范围,“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我们在明确非货币资产的范围后,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需要明确自然人股东的纳税范围。

《通知》认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交税的的一个关键点在于,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3、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

中小企业在股改后,都面临交税的问题,由于之前国家政策不明确,同样的关于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怎样交税,发行律师也是主要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对这部分转增股本采用向税务机关备案分期缴纳的方式。

但是,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下称(财税[2015]116号))第三项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明确了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交税方式。

采取的方式也是和(2015)41号一样向税务机关备案分期缴纳,不过,优惠的对象“中小高新企业”。

(财税[2015]116号)公布后,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进一步细化了[2015]116号的操作方式,不过针对其他类型的企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的出发点可以看出,主要点在于区分企业是否为高新企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对于不是高新企业的,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需要缴税。

  二、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环保问题未落实的

  1、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未取得;

  2、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未达标,且未取得应当取得的文件的;

  3、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取得,存在排污费缴纳情况不合规的,公司的排放经政府部门认定不符合标准,未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未正常有效运转;

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缺失的;

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未核查清楚且违规的;

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未解决的;

  5、公司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未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三、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企业开展业务必备资质未办理且可能带来重大法律风险的(如重大行政处罚的)

  企业应当取得业务开展必备资质(如GMP证书、特种设备检验证书、危险品生产运输证书等)而未取得,且未采取有效补足措施存在被政府机构行政处罚可能的。

  四、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企业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

  1、企业存在行政处罚,根据对应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法规或行政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已经明确是情节严重的(如安全事故等);

  2、企业存在行政处罚,律师未明确论证且未下明确结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3、申报报表显示存在营业外支出,项目组未能合理解释原因或有重大遗漏情况的;

  五、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在内核会前未解决的

  内核会前拟挂牌企业被关联方直接占用或各类金融通道(如委托贷款等)形式占用的,不论金额大小,未清偿且未规范内控措施的。

  六、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存在关联方担保的

  内核会前拟挂牌企业存在替关联方担保,未做重大风险提示,未明确解决担保措施,未履行必要内控决策程序,未分析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大股东未明确兜底措施的,被担保方已经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

  七、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核定征收未能整改的

  1.核定征收无合法理由,又未整改为查账征收的

  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小规模纳税人未整改为一般纳税人的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重要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核查不清楚且未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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