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如何促成执行和解的问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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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防止当事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丧失权利救济的可能。

二是要严格限定法院介入当事人和解的方式。

法院在执行中主动提出和解方案是不适宜的。

哪怕这一方案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且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实现债权人利益,但鉴于执行权的强制性和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垄断性,难免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迫,继而影响当事人的独立判断。

因此,法院在执行和解中仅可以为以下三类介入行为:

一是征询当事人有无进展和解的意向。

一旦有一方当事人不愿和解的,就应当避开和解程序;

二是传递和解信息。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愿和对方发生直接联系或者无法有效联系对方的,法院可以充当“二传手〞,为双方传递和解信息。

这样的传递活动未添加法院的意见,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是在具体传递活动中,法院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此类和解信息仅是对方意见,与法院无关,防止当事人产生误解;

三是债权人要求法院提出和解方案的。

有时,债权人会主动要求法院向其或者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和解方案以供参考。

考虑到债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此时,法院可以提供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但这种方案必须经债权人最终认可,以符合意思自治原那么和处分原那么。

同时,考虑到双方在执行中的地位不平等,为防止合理疑心,仅有债务人一方要求法院提供和解方案时,应不予准许

执行和解如何在执行工作中表达

2011年03月29日19:

35东方法眼葛兴忠235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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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在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的结案方式常常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并已越来越发挥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被人们所认可和推崇。

在当今法制中国,和谐司法,以

  在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的结案方式常常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并已越来越发挥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被人们所认可和推崇。

在当今法制中国,和谐司法,以人为本,公正司法的理念下,执行和解对提高案件执结率,降低执行本钱,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合法权益,调节人际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真正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具有其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现就结合自己从事执行工作方面的经历和体会,现就如何把执行和解的理念贯穿到执行过程中去,谈谈个人的初浅观点和看法。

  一、把结实树立执行和解的理念贯穿到执行过程中去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

执行和解理念就是执行员搞好执行工作行动的指南,并贯穿于案件执行始终。

一般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起来大都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启动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催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作为执行员首先就要结实树立执行和解的理念来促成双方当事人朝执行和解方向努力,不要有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调解,未履行义务,到了执行阶段更难达成执行和解的模糊认识,而左右案件的执行思路。

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有相当一大局部执行起来有难度的案件就是在执行和解的理念下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而结案的,靠这种结案方式每年约占百分之五十左右。

  二、把执行和解离不开宣传教育的理念贯穿执行过程中去

  在执行案件中,执行员要把执行和解离不开宣传教育的理念贯穿执行始终。

执行员在执行有难度的案子时,一方面要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宣讲执行和解的好处和弊端,让双方当事人承受执行和解这一理念,并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使对立的双方回归到执行和解轨道上来;

另一方面也要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执行和解是在有理有度的根底上的和解,并不是申请执行人无原那么性地让步,更不是一味地迁就被执行人。

法院既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履行能力,统筹兼顾,寻求双方当事人都能承受的“临界点〞来促成执行和解达成结案目的。

  三、把执行员在执行和解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理念贯穿到执行过程中去

  执行员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展执行和解过程中,既是组织者、参与者,协调者,更是谋划者,指挥者。

执行员对需执行的案件能否顺利执结,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什么同样是一件案子,不同的执行员会有不同的执行效果。

有的老是执行不动,结不了案,有的却快速执结,案结事了。

可见执行员在执行和解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不仅要求执行员有过硬的业务技能素质,职业道德素养,丰富的执行工作经历,娴熟的执行艺术和方法,而且最主要的是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诚待人,掌握当事人的心里动态,抓住执行和解过程中的火候和时机,执行员要果断决策,求同存异,驾驭执行和解全局,充分发挥总指挥作用,力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四、把执行和解离不开执行联动机制的理念贯穿到执行过程中去

  在执行过程中,对无执行能力,对抗情绪大,有影响的督办案件,应采取执行联动机制。

如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启动征信系统,取得政府、人大、政协支持,并与乡、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协调配合,发动当事人亲戚朋友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转化工作,依靠社会舆论压力,上级部门干预督办,亲朋好友奉劝解难支助,多方联动形成合力,促成执行和解。

有当事人自己履行义务的,也有靠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出面支助履行义务而结案的。

  五、把执行和解离不开强制执行的理念贯穿执行过程中去

  强制执行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拘留、限制出境等方式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使执行工作由被动变主动,使被执行人由躲避到自觉来履行义务,在执行和解中起到催化剂的作用。

从大量的执行案件来看,强制执行确实能起到震慑被执行人的作用,往往能到达事半功倍,立竿见影的效果,为案件的快速和解执结功不可没。

从这几年案件的执结方式来看,靠强制执行结案的每年约占百分三十左右。

  六、把执行和解离不开司法救助机制的理念贯穿到执行中去

  在执行案件中,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执行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个别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困群体,弱势群体,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案子陷入僵局。

矛盾纠纷化解不了,申请执行人就会上访、缠访、闹访,甚至做出过激的行为或事端,往往极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怎么办?

法院这就要靠争取的司法救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在经济上予以一定X围内的救助,缓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安抚当事人,平息矛盾纠纷激化,甚至有的案子靠司法救助基金达成执行和解而结案,每年这类案件约占百分之五左右。

执行中的调解在促进司法和谐中的作用

司法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和谐执行那么是搞好和谐司法的重头戏,因为法院审判工作的归宿是执行,执行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最终得到保护,直接关系着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

因此,和谐执行的关键是在执行的方式、方法上,执行过程中的调解就是和谐执行的重要方法。

笔者在执行工作岗位八年,时刻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努力研究执行中的方式、方法。

八年来用调解的方法执结案件700余件,双方当事人的满意率100%,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现就执行中的调解在促进司法和谐中的作用谈点粗浅认识。

一、调解的重要性

自古以来就有“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矛盾发生后请出一位中间人从中斡旋,调解解决问题,这一民族传统延续至今。

在执行方式中最具体的表达就是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与民间调解方式不同的是,此时中间人的角色是由法院执行人员来担任的。

这一方式在执行工作中经常用应,它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根底上,互谅互让,共同达成和解,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迅速结案。

我们从一下几点加深对调解的认识。

〔一〕、调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主持下,争议各方就民事权益进展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它符合中国主流哲学“天人合人〞的思想,以“和谐〞为其根底和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中国民间司法程序主导性的纠纷解决手段,具有极强的社会适应性和纠纷处理策略的正当性,是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珍贵经历和优良历史传统。

〔二〕、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对有些案件而言,调解是必经程序。

调解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首先,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

调解强调当事人的积极参与,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使整个诉讼过程当事人都非常清楚,容易理解和承受。

其次,调解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

调解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和妥协,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

大大降低和弱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再有,调解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

调解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调解方式灵活,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这一重要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X和完善了诉讼调解制度,加大了诉讼调解的力度,符合司法为民要求,也适应了我国经济与全面协商开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执行过程中调解的重要性。

执行中的调解应引起各级法院领导和法律专家的高度重视,因为民事案的件执行是?

民事诉讼法?

中的重要程序,调解既然适应审理阶段,同祥也应适用执行阶段,案件是否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直接关糸到审判的效果,同时也是表达司法是否和谐重要标志。

因此,执行中的调解意义非常重要,既可节省司法资源,又可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既可化解矛盾,又可预防矛盾的升级;

既可到达法律效果,又可实现社会效果,是促进司法和谐的重要途征。

笔者列举执行中的一个小案例:

X某是XX省诸城市某村一83岁的老人,膝下有两子两女。

因两个儿子不赡养,老人于2003年将其两个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人每年给付X某小麦200斤,玉米100斤,大豆、花生各20斤,日常生活费用60元,于每年3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住所由两个儿子轮流提供,每人一年。

在前三年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虽然做了很多工作,并且动用了强制措施,局部钱物也都执行到位,但X某住所仍然无法解决。

由于采取了强制措施,更加激化了母子间的矛盾。

二儿子为逃避执行,同妻子办了离婚手续。

大儿子也扬言,他丢不起人,如果法院再强制,他就不活了,要同其母亲一起死。

该案在本村及周边村影响很大。

执行人员在对案件分析后,认识到这种家庭纠纷仅靠强制执行只能治表,不能治本,如果不改良执行中的方式、方法,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同时,给社会带来了不和谐因素,当事人及知情者对法院的抵触情绪会更大。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赡养案,必须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尽全力化解其母子之间、婆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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