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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础知识Word下载.docx

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差异。

简言之,这种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成立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

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名义不同。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第三,财产性质不同。

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4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

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第二,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

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可以采取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和遗嘱等方式。

(2)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3)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

(4)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

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

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

5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另外,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只有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包括以下4点内容:

第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

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第三,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

《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不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均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的侵害。

6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运用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大的特色,也是信托制度得以广泛应用的关键所在。

信托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一制度优势,为企业提供非常有效的服务。

信托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运用就是典型例子。

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受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证券。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有一个实行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载体(SPV)。

采用信托形式设立SPV,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保护证券化的资产。

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标的物的资产转移给作为SPV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然后通过信托发行证券。

这种信托安排在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与SPV和投资者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

原始权益人转移给SPV的证券化资产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名义上归SPV所有,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不会殃及信托财产。

原始权益人破产时,其债权人也没有对信托财产的追索权。

证券化资产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被有效隔离开来。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托财产也不同于SPV的固有财产。

SPV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之列。

一旦SPV倒闭,其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也无追索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税收、会计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会逐渐建立起来。

可以预见,信托投资公司将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7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现代信托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尤斯制,已有800多年的历史。

在中世纪的英国,财产转移受到法律限制,人们就采用信托方式规避这种法律限制,因此,信托一开始并不具备财产管理的功能。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关财产转移的限制逐渐被取消,信托的主要功能由最早的转移财富转变为现代的专业化财产管理。

19世纪末以来,信托机构作为一种盈利性组织在美国蓬勃发展起来。

20世纪初日本引入欧美的信托制度后积极创新,由信托银行主导的信托业发展迅猛,目前也已跻身于信托业发达的国家行列。

随着信托制度发展,信托工具商业化倾向日益明显。

主导现代信托活动的是各种以盈利为目标的信托机构。

在美国,主要有专业的信托公司以及商业银行里的信托部;

日本的信托机构是主营信托业务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

其他国家都有这样的一些信托机构主导着现代信托活动。

现代信托呈现金融化的趋势。

信托活动越来越成为一种金融活动,信托业务金融业务性质日益明显,这可归结为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财富的日益金融化。

在信托发展的早期,用来信托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后来出现了一些动产。

随着经济的不断货币化,财富也开始金融化。

由于用于受托的财产越来越金融化,整个信托活动也越来越金融化。

第二个原因是财产管理方式的金融化。

早期的财产管理方式更多的是带有保管、处分的性质。

现代理财主要通过金融工具来实现。

现在的信托机构一般是金融机构,并与银行、证券和保险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

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务按委托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以及个人和法人兼有的信托。

个人信托包括为个人管理、监护财产,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及代理财务等信托业务。

法人信托主要包括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业务,商务管理信托的受托业务,代理股票过户登记和支付股息业务,以及提供企业合并、改组和清算服务等业务。

个人和法人兼有的信托主要包括公益信托、年金信托及职工持股信托等业务。

8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

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的信托部;

1922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保管部改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

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到50年代中期信托业务全部停办。

1979年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信托业得到恢复。

从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业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也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经曲折、几经调整。

中国信托业的第一次整顿发生在1982年。

当时的基建投入规模过大,其中尤以信托贷款方式的进入为甚。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业务的管理和改良基建投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信托行业进行整顿。

第二次整顿是在1985年,起因是1984年以前大量使用信托方式进行信贷活动,而信托资金来源却不明朗,容易造成金融信贷过快增长而造成失控。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框定信托资金来源。

第三次整顿发生在1988年,此前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飞速膨胀,“三乱”(乱集资、乱拆借、乱贷款)现象严重,国务院决定整肃金融环境。

第四次整顿是在19

95年,原因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揽存等违规行为。

主要事件为“中农信”1994年被关闭,“中银信”被广发行接管。

此次整顿促成四大国有银行与信托脱钩。

最后一次整顿发生在1999年。

1999年3月,国务院下宣布中国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原则为“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

始于1998年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第五次整顿被认为是信托业的一次根本性变革。

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和实施,监管层本着“坚决把信托办成真正的信托,不让有问题的公司留下来”的态度,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撤消,现有的239家信托公司最终被批准重新登记的将只有60家左右。

伴随着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和“一法两则”的出台,大多数信托机构在股本结构、企业模式、内控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市场化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一些观念超前、机制灵活的信托投资公司已开始统筹安排其发展战略。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是惟一可同时涉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当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就推出了国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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