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任务分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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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任务分解Word格式.docx

区农委、区种植中心、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

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科委、区安监局等,相关乡镇(街道)

二、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3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区实际,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工作。

区环保局、区种植中心、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卫生计生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商务委等,各乡镇(街道)

配合市级部门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布点,开展现场采样及监测。

配合市级部门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工作,完成关停企业基础信息调查,确定采样名单。

4

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配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配合市级部门推进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配合市级部门研究规划、国土、农业、园林绿化等专业土壤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区环保局

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种植中心、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等,各乡镇(街道)

5

协助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配合市级部门积极推进土壤环境质量、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农药化肥施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土壤地质环境等相关数据的共享。

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种植中心、区水务局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经信委等,各乡镇(街道)

6

公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开展本区土壤环境状况信息公开工作。

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种植中心

长期实施

三、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7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各乡镇(街道)

8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严禁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周边新建化工、制药等存在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

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市政市容委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各乡镇(街道)

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区农业局

区农委、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各乡镇(街道)

按照《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存量企业。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

区经信委

区环保局、区发改委、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各乡镇(街道)

9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

配合市级部门实施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

区水务局,相关乡镇(街道)

监测发现土壤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饮用水质量时,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立即采取防控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区水务局

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委,相关乡镇(街道)

配合市级部门制定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区种植中心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相关乡镇(街道)

研究本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

相关乡镇(街道)

10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制定本区未利用地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

区环保局、区农委、区种植中心、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各乡镇(街道)

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原则上作为生态涵养用地。

未利用地确需开发为农用地的,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开发利用;

可以开发利用的,应采取防治措施。

加强对未利用地的巡查和保护,防止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依法严查向沙荒地、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房山公安分局、区市政市容委、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各乡镇(街道)

依法严查向未利用地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区环保局、区市政市容委、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各乡镇(街道)

11

严控工矿污染

确定并公布本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区经信委、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

6月底前

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区经信委、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各乡镇(街道)

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药、汽车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危险化学品贮存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按国家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区经信、环保、安监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安监局

各乡镇(街道)

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对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的控制。

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各乡镇(街道)

12

控制农业污染

切实开展农药和生产领域的化肥、有机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确保质量安全。

区种植中心、区质监局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供销合作总社,各乡镇(街道)

全面禁止施用列入国家名录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精准高效植保机械。

全面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引导施用配方肥、缓释肥、有机肥,加快实现水肥一体化利用。

制定引导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南,并组织开展培训。

全区化肥利用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2%以上,化学农药和化肥施用量分别比2014年降低8%和10%以上。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各乡镇(街道)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区农委、区农业局、房山公安分局、房山工商分局、区供销合作总社,各乡镇(街道)

制定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试点方案,在蔬菜产业重点区域先行试点。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市容委,各乡镇(街道)

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育种、科研用途除外)。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

区农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禁养区外9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禁止污水灌溉。

严格管理再生水灌溉,建立再生水灌溉水质、土壤土质、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

制定本区历史污灌区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方案。

区种植中心、区水务局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商务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环保局,各乡镇(街道)

13

减少生活垃圾污染

完成区级及以上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工程和渗滤液处理工程,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

全区范围内禁止新增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全面整治已有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区市政市容委

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住建委,各乡镇(街道)

集中收集家用废旧电池,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环境连片整治,新完成不低于10个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

区农委、区新农村办、区环保局,相关乡镇(街道)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相关乡镇(街道)

14

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制定全面排查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工作方案。

区经信委、区环保局

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市政市容委,相关乡镇(街道)

督促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制定每五年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开展一次评估的工作计划。

区发改委、区安监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经信委,相关乡镇(街道)

15

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

按照减量置换原则,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涉重金属项目。

修订重金属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组织重点监管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重金属污染全过程控制。

区经信委、区发改委,各乡镇(街道)

继续淘汰退出重金属污染较严重的行业和工艺。

全区工业领域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在2015年基础上持续下降。

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各乡镇(街道)

16

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防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督促事件责任方及时处置残留物及已污染土壤。

事件责任方不能及时有效采取处置措施的,由区环保部门组织代行处置,并向事件责任方追缴处置费用。

区安监局,各乡镇(街道)

四、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7

严格用地准入标准

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区环保局、区住建委,各乡镇(街道)

18

建立关停企业污染地块筛查工作机制

对2015-2016年关停的企业原址用地,根据其停产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污染筛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台账。

19

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对工业企业用地和加油站、汽车修理等服务业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明确污染物、污染范围和程度;

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

区经信委、区商务委、区住建委,各乡镇(街道)

20

实施污染地块清单管理

根据疑似污染地块筛查及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

区住建委、区经信委,各乡镇(街道)

21

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可优先实施绿化并封闭管理,严格限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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