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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条禁令详解全解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

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提出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是因为人们常常违反或忽视这些规定而不断地引发事故。

化工生产区内,多数物料有毒、有害,工艺条件复杂,设备、管道的布置多层次;

高压、高温、深冷、高速、设备高大、用电设备多,输送物料管道多,有地下的,有高架的,有管沟、电缆沟、废液沟。

明沟、阀门、阴井等交错分布,加之使用过程中的腐蚀变化,在化工生产区内构成许多种潜在的危险。

管理稍有疏漏,既可酿成重大事故。

进入化工生产区,要高度警惕危险性的存在,严格遵守生产区的行为规范,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国内外的统计资料都表明,火灾爆炸事故在化学工业中所占比例较大。

造成的死伤人数居各类事故之首。

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最严重的。

许多火灾爆炸事故频发的原因,除自动加热分解和自聚的物料之外,绝大部分是由两种条件同时具备而成的:

一是可燃物已与助燃物(一般是空气、氧气)混合在一起。

二是有激发能源(多数是明火)。

在化工企业中由于泄漏和操作管理不当,可燃物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机会很多。

要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严格控制激发能源。

绝热压缩和化学反应热也是激发能源,它们的预防要通过严格的工艺管理来解决。

那些常常引发事故的明火,它们大都是在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如焊接、切割、喷灯等作业过程都可能产生明火。

在易燃、易爆化工区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管理制度要求,达到安全作业的条件后,才能允许作业。

控制的办法是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证,详情另述。

在易燃易爆场所,应按规定选用相应等级防爆电气设备,防止产生电气火花。

在易燃易爆场所,临时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应视为动火作业,按程序办理动火作业证。

凡能产生静电的管道、设备等应单独接地。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

以上提到的明火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生地点相对固定,管理上容易落实。

而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是最危险的。

吸烟之所以最危险就在于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吸烟并没有被所有人接受。

这是因为吸烟是生活中常见的行为,对点燃的卷烟的危害没有充分的认识。

卷烟的燃烧是阴燃,燃的速度较慢,一只卷烟燃烧可持续4-15分钟,但它燃烧的中心温度可达800度,已超过许多可燃物的燃点,烟头的热量也超过氢气、汽油等可燃物的最小点火能量。

它已为可燃物的燃烧、爆炸提供了足够的能源。

烟头又是一种难以管理的流动性火种,这就增加了它的危险程度。

烟头与固体可燃物接触,不能立即发生燃烧,但能使烟头热量影响范围内物质氧化,在影响范围内阴燃。

在阴燃过程中逐渐积累热量,随着热量的增加逐步扩大氧化范围,加剧氧化程度,当热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开始出现火焰而燃烧,这阴燃所需的时间长的可达数小时,在通风条件不好时,甚至可达十余小时。

据实验,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把烟头扔进深5Cm干木屑中,经过7590分钟的阴燃,开始出现火焰,把烟头扔进510Cm的干刨花中,经过60100分钟开始燃烧的机会有75%;

把烟头放在甘蔗板上,60分钟后,燃烧面积扩大到直径15Cm的范围,170分钟后爆发火焰。

烟灰也可能引起燃烧,烟灰有部分是没有完全燃烧的,这种烟灰是黑色的团状。

这种未完全燃烧的烟灰里面有火,有一定的热量,如果遇到可燃物,条件适当也可由阴燃起火。

对明火管理不严,尤其是在生产区内吸烟引发不少事故,给了我们足够的教训。

1、1980年8月,广西某氮肥厂,因两名工人在废氨水池顶盖上吸烟而引起氨气混合气爆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2、1984年12月,某化工企业三产服务公司,两名工人在给通风管道刷油漆时吸烟,引起管道上的油漆连同保温材料一起燃烧,其中一人被烧死。

3、1985年5月21日,河南省某化肥厂,一名车间干部吸烟划火柴将火柴梗随便扔向地面,因地面上有洒散的涂料,顿时起火燃烧,将一名操作工烧死。

4、辽宁某化工厂,一名工人在仓库内吸烟,无意中将烟头扔在易燃物上,引起库内大火,烧毁库房360多平方米和其它物品。

5、某氮肥厂压缩岗位主操作工上班时间到吸烟室内吸烟,把机器交给徒工看管,恰巧此时设备发生故障,低压段压力急剧上升,以致于压力容器发生爆炸。

事故分析时,主操作工认为自己去了吸烟室,不在岗位,没有责任。

这个徒工称自己不懂得如何处理,自然没有责任。

因此,设立吸烟室使吸烟者脱岗合法化,使操作者责任不能落实。

从这此事故中可以看出“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的重要性。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中第十八条对在有火灾、爆炸场所使用明火做了详细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法中第47条对违法使用明火和吸烟者提出了处理罚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消防法第53条还提出刑事处罚规定,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

该法第28条又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企业招收的十八周岁以下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律保护人群,他们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压、高温和过重劳动的化工生产区域不准他们进入。

待他们年满十八周岁以后,才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他们进入化工生产区内工作。

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所有的生产性区域。

因为他们还属于儿童阶段,在生理上发肓还不够成熟,他们在智力、视力、听力等方面都未达到完全成熟,反应能力差,对自己的行为正确与否缺乏正确的判断。

他们好奇、爱动、往往不知深浅,不顾后果,因此他们不能进入生产区内从事活动。

本禁令规定不许将他们带入生产区域。

有些家长对这些人进入生产区内的危险后果认识不足,存有侥幸心理,造成不少的悲惨后果和终身悔恨。

1、辽宁某厂区内,汽车司机因有事将汽车临时停在路旁,一个在厂区内玩耍的小孩,因天气热,玩累了躺在汽车底下阴凉处睡觉,司机办完事后慌忙上车,没有对周围检查就开车,将小孩轧死。

2、某氯碱厂一名女工带小孩上班,在生产区内行走至一管架下方时,管道突然泄漏,热的碱液喷出,正巧喷到小孩身上,母亲赶忙去营救,致母子双双灼伤。

3、某石油化工厂室外装置的阀门,被一群进入厂区的小孩误认为是水阀将其打开想洗手,结果弄得无法收拾,酿成火灾。

4、某化工厂的技术员,星期日加班带小孩到办公室玩,该技术员工作时,精神很集中,没有注意小孩何时走出了办公室,待他发现孩子不在,去寻找才发现在循环水池里,小孩被淹溺而死。

为了避免各种各样的不幸事故,敬请各位职工不要带领未成年人进入厂区。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劳动法中第六条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阐明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安全卫生教育,遵纪守法,反对违章,防止发生事故的要求。

众所周知,在上班时间睡觉、干私活、脱离岗位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都是违章违纪行为,很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上班时间是社会规定人们从事劳动创造价值的时间。

这是社会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保证,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社会化大生产,特别是化工生产,客观上需要劳动者严格遵章守纪,精力集中。

化工生产是连续性大生产,工艺条件复杂而且不断变化,设备运转随磨蚀、腐蚀和工艺变化也不断变化,生产总是在波动中不断调整的,这就要求操作者集中精力观察生产变化,了解上下工序变化。

生产环境、条件变化才能及时正确调整,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离岗、睡岗、干私活等分散操作注意力,一旦工艺、设备变化不能及时发现,突然发觉就会惊惶失措,贻误处理时机,导致事故扩大。

此类事故案例如下:

1、1983年8月,河南某氮肥厂一名车工在独立操作后,工作任务完成得很好。

由于思想麻痹,在高速运转的车床旁吸烟、看报,突然一盘带着高温的铁屑向他袭去,他发觉时已躲闪不及,将面部灼伤,鼻尖也被削去一块,落下伤痕。

他悔恨地说:

“疏忽瞬间一生恨”。

以后他一直坚守劳动纪律,创十五年不出事故的好成绩。

2、1984年7月,广西某公司造气车间,一自动机操作工黄某在岗位上睡觉,当其接到其操作的3#炉下灰指令,便一人到室外打开3#炉的一、二楼信号灯,因瞌睡未完全清醒,未等自动机停,就盲目打开炉盖,炉火将其烧伤,抢救无效死亡。

3、1994年2月,山东省某化肥厂脱硫工序检修后开车,系统内压力波动很大,将分析硫化氢气体的稳压瓶塞顶开,煤气泄漏到室内,在岗工人违章睡觉,不知不觉地中毒,经抢救其中一人死亡。

4、1996年3月,河北省某化肥厂造气车间,二名工段长在三楼休息室睡觉,因室外一煤气管阀门填料渗漏,一氧化碳随风飘入室内,二人中毒死亡。

5、1996年12月,湖北省某化肥厂造气车间,因全厂已停车检修,二名工人早班开始睡觉,其中一人睡在尚未熄火的造气炉口旁,值班调度到车间查岗时,发现该工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进入生产厂区的人,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头脑,对外界有正常反应的能力,才能正确地接受指令,准确地处理问题,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

喝酒,使人们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不断上升,当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0.035%,人的各种能力开始明显降低,酒精对人的影响最主要的是抑制大脑的神经功能。

可能出现意识、智能和运动障碍,主要症状为头昏、恶心、呕吐、神志不清、嗜睡不醒、胡言乱语、动作失调。

喝酒加快血液循环,加之与毒物联合作用,使某些毒物中毒作用加剧。

因班前班上喝酒造成不少机毁人亡的事故就不少,例如:

1、1980年12月,某化工厂一名职工午间喝酒,酒后走到离施工爆破很近的地方时,很快就要引爆了,他不但不听劝说,不隐蔽,却迷迷糊糊地喊着要去看“天女散花”,随着爆破声响,同时他也倒地死亡。

2、1984年2月,某市造纸厂一名锅炉工,班前喝酒,上班后头昏,便躺在煤堆之间睡觉,结果被塌下来的煤掩埋而死。

3、1993年12月,广西某氮肥厂造气车间炉条机岗位一名工人擅自离岗喝酒。

酒后又回到岗位,晃忽中从二楼坠落地面,造成颅脑外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1996年12月,湖北省某氮肥厂碳化车间,一名维修工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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