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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有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三、建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四、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民主、法制的原理和论述,是我们学习法理学应着重掌握的内容,6,7,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一、法学体系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一类再分为若干分支。

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2.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3.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个法律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4.外国法学,是指一切以外国法律文化、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5.国际法学,本来是指国际公法学,现在常常泛指一切对涉及国家的各种关系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7,8,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二、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以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第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8,9,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9,10,第四节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可以把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比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三、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四、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联系五、法学、法理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10,11,第五节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一切唯心主义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

(3)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马克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

11,12,第五节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二)一般的科学方法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数学的方法及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方法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法理学研究要努力应用最新的科学方法(三)特殊(具体)的科学方法(四)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例如,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法律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

这些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实际上就是人类长期积累的对认识法律现象的知识、文化、技术和措施的总和。

12,13,1.什么是法学?

什么是法理学?

2.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度和方法?

13,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15,本章结构,第一节社会调整及其分类第二节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第三节法的产生过程第四节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与法,16,第一节社会调整及其分类,一、社会调整的概念人们往往用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的概念来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认为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需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而社会规则(规范)则是这一过程静态表现二、社会调整的分类

(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

(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五)自己解决的社会调整和由第三方解决的社会调整,16,17,第二节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现象,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法,那时的社会调整措施是氏族习惯。

当代人类学的发现表明,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与其经济、组织和文化的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凡是生产力发展上仍然处于采集、狩猎以至于简单养殖业阶段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也是最简单的。

其次,在只有简单的社会分工,不存在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主要是内在的再次,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不仅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而且受到社会组织状况的影响。

最后,原始社会文化的单一性也是影响其社会调整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

17,18,第三节法的产生过程,一、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根源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的发展和由此而引起的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是最主要的原因。

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自己解决争端的方式逐步演变为强者对弱者、富人对穷人、有权者对公有财产的占有、掠夺;

通过第三方的调解这种自愿解决争端的形式也为由第三方强制解决的方式审判或仲裁所补充,出现了专门解决争端的机构和人员法庭、警察、监狱,它们可以不顾当事人的反对,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

18,19,第三节法的产生过程,二、法产生的社会组织根源不少人类学家都认为,在阶级社会产生的过程中,社会分层越大,氏族首领的权力越大,社会控制的类型也逐步由内部控制为主转变为外部强制为主,由轻微的惩罚到严厉的惩罚,出现了剥夺财产、死刑等措施。

三、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由于人们不再从事同样的劳动,而是具有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共同劳动中形成的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方式对于从事不同劳动的人们不再奏效。

当人们对规则有不同的理解,对一种行为是否违反了规则有不同看法,对某项规则的权威性发生质疑,或者不服从某一判决时,必须补充以正式的社会调整。

19,20,第三节法的产生过程,四、法的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2)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五、不同的国度法的产生的特点,20,21,第四节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与法,一、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是不是法二、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第一,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

第二,二者赖以形成和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

21,22,1.什么是社会调整?

如何理解社会调整是社会本身的内在要求?

2.社会调整有哪些基本分类?

想一想它们与法有何关系?

3.怎样认识原始社会社会调整的特点?

4.氏族习惯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有何不同?

5.是否可以把原始社会的习惯看作是法的一种形式?

为什么?

第二章法的概念和本质,24,本章结构,第一节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第二节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第三节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第四节法的定义,25,第一节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一、法的语源和词意法的概念问题就是“什么是法”或“如何理解法”的问题。

第一,“法”有平、正、直的含义,是个多义词。

第二,法律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含义不尽相同,在有的情况下,应有所区别,不应简单混同。

25,26,第一节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二、法的外部特征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

第二,法律这种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第三,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第四,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法不仅是这类规范,而且是这类规范的总和或系统,即在一国、一地区,这类规范总是成系统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整体。

法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26,27,第二节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一、法的内容我们可把法的内容分为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和专门法律内容。

专门法律内容也是一种思想、原则,但其本身不带社会政治色彩,总是受社会政治内容的制约和支配的。

法的内容集中体现为法的原则,法的原则也有社会政治原则(反映某一社会经济形态、政治制度的规律性)和专门法律原则(反映法作为相对独立的上层建筑部分本身的规律性)之分。

二、法的社会阶级本质1.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就法的阶级、社会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属于社会意识,是上层建筑现象。

27,28,第二节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2)法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阶级意志,并且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2.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3.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即指出了法的物质根源(物质渊源)、物质制约性。

任何法就其社会阶级本质来看,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要求的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法,都是体现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并且还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法。

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社会本质和阶级本质的最一般的原理。

28,29,第二节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三、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第二级本质,是为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与纪律,这种自由和纪律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权利与义务。

法的第三级的本质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人们的行为自由和纪律、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

29,30,第三节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首先,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正义观、价值观的体现。

其次,法这种特殊的规范系统又是同国家权力不可分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体系。

30,31,第四节法的定义,一、科学定义的局限性和必要性二、围绕法的定义的主要争论第一,要不要揭示法的本质?

第二,什么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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