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企业宰前屠宰过程及宰后检验流程要点和检验制度生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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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宰前屠宰过程及宰后检验流程要点和检验制度生猪

生猪屠宰厂宰前、屠宰过程

宰后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及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

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19479-2004)

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

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

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

1、入厂检验:

1.1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

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5.3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

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

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

人工麻电器:

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

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

9.3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

9.4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

(即不得刺破气管)

9.5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

10、头部检疫。

(具体操作由检疫人员进行,在此不予叙述)

主要目的是为了检疫炭疽和结核。

11、浸烫。

11.1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

11.2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

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

11.3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

11.4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

11.5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

12、打毛(脱毛)。

12.1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

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

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

12.2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12.3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

13、燎毛、刮黑。

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配备燎毛、刮黑设备,以清除屠体内的残毛、绒毛。

条件达不到的企业,也可以采用酒精喷灯燎毛、手工刮黑的方法。

但严禁采用松香和沥青进行拔毛。

14、修整。

通过燎毛刮黑后,对屠体的外观等再进行一次修整,以除去残毛、浮毛、燎黑的皮肤等。

15、统一编号。

15.1对没有设置同步检验线的中小型屠宰厂,必须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对照检验。

15.2在每头屠体的耳部、腿部外侧,用变色笔进行编号,字迹应清晰。

15.3不得漏遍、重遍。

15.4在开膛后,也应当对内脏进行统一编号。

16、体表检验。

16.1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

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16.2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

16.3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

17、开膛、净膛。

17.1雕圈:

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出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

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

17.2挑胸、剖腹:

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中正线自上而下剖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

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

17.3拉直肠、割膀胱:

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

17.4取肠胃:

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隔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

17.5取心、肝、肺:

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隔肌交备检(旋毛虫检疫)。

左手顺势将肝下揪,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

17.6冲洗胸、腹腔:

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

(严禁在未摘除内脏的情况下进行冲膛)

18、内脏检验。

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首先,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随后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该胴体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

18.1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查。

首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

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肿瘤、白血病、霉菌感染和黄疸时,连同心肝肺一起将该胴体推入病猪岔道,进行详细检验和处理。

胃肠内容物清除后,还要对黏膜面进行检验和处理。

(对于胃肠黏膜面的检验,可直接观察肠胃颜色,如果对于肠内出现血肠样的,必须进行检验,如无异常,可以不检)

18.2膀胱和生殖器的检查:

剖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有肿瘤时,要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

同时,还应对种公母猪晚阉猪进行判定。

18.3心肝肺的检查:

18.3.1心脏检验:

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

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虫性病变等。

18.3.2肝脏检验:

观察其色泽、大小有无异常,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进行切检。

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变性、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虫性白斑和肿瘤。

18.3.3肺脏检验:

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检。

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病变。

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虫性病变和肿瘤等。

气管上附着的甲状腺进行摘除。

20、整理内脏。

20.1分离心、肝、肺:

切除肝隔韧带和肺门芥蒂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猪肺上允许保留5cm的肺管。

20.2分离脾、胃:

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与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

剥开网油,从网膜上摘除脾脏,少带油脂。

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10cm的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干净。

20.3扯大肠:

摆正大肠,从结肠未端将花油撕至与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

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

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的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

经清洗、整理的大肠不得带粪污,不得断肠。

20.4扯小肠:

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

扯出的小肠应及时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

20.5在整个整理内脏的过程中,不得时内脏落地。

21、胴体检验。

21.1观察体表四肢有无异常。

21.2切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

21.3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组织炎等病变。

21.4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

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以及肿瘤等。

检查是否摘除肾上腺。

22.5检查胸腹腔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脓肿、肿瘤病变等。

22.6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对猪胴体进行综合判定。

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检做出处理。

22、去头蹄。

22.1经过前面的肉品品质检验,均无问题的,可以将头、蹄修割下来。

22.2修割下来的头蹄,应当有专用的盛装容器,不得落地和随意扔在地上。

23、劈半。

23.1可采用手工劈半或者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

23.2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

23.3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

23.4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

24、胴体修整。

按顺序修整腹部,修割乳头、放血刀口、割除槽头、护心油、暗伤、脓疮、伤斑和遗漏的病变淋巴结。

25、复检。

25.1结合头部、体表、胴体、内脏进行全面复检。

25.2检查有无内外伤造成的淤血、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干净。

25.3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

25.4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等。

25.5仔细检查隔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虫性损害。

25.6检查三腺是否摘除。

25.7判定是否有不合格肉品需要处理的:

如放血不全、白肌病、白肌肉、黄脂、黄脂病、黄疸、骨血素病、种公母猪晚阉猪、脓毒症、尿毒症、中毒、全身性肿瘤、过度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以及其他影响肉品质量的因素。

25.8按照质量标准,对肉品好坏进行综合判定,评定级别。

26、出章出证。

26.1经检验合格的商品猪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一猪一证或者一个片猪肉一证。

同时,认真填写《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其存根。

26.2经检验合格的种公母猪晚阉猪产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同时,认真填写《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及存根。

26.3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同时,认真填写《生猪病害肉处理登记表》。

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害化处理。

26.4对除胴体外的其他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也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屠宰检验环节中的几个要点及存在问题。

1、入厂检验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夜间收猪,不做入厂检验;

1.2病健不分离,伤残猪送屠宰车间;

1.3货主拉来灌水猪直接送屠宰车间屠宰的;

1.4不索要或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标志。

2、宰前管理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未停食静养或停食静养达不到12-24小时的。

2.2未在宰前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的。

2.3未善待生猪的,采用暴力驱赶生猪的,甚至采用火烙等方式给生猪做记号的。

3、签发《准宰证》、《急宰证》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3.1做好宰前检验工作;

3.2对经过宰前检验合格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准宰证》;对伤残畜禽和患有一般性疾病且有死亡危险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

3.3屠宰车间和急宰间只能凭《准宰证》和《急宰证》方可屠宰畜禽。

对于没有《准宰证》、《急宰证》擅自屠宰畜禽的,按未经宰前检验处理。

3.4《准宰证》、《急宰证》应同《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一样,必须详细填写签发日期、签发人员、准予屠宰头数、检验结果等具体情况,并保存1年以上。

屠宰车间屠宰的头数应与《准宰证》、《急宰证》中签发的头数一致。

4、淋浴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4.1部分企业未做到淋浴。

4.2部分企业采用高压水枪进行冲洗。

虽然操作要点三中没有明确要求做到用温水冲淋,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尽量做到温水冲淋。

5、麻电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5.1有的直接从220V电压中接上一根电线,就实行电麻,这就不是致昏了,而是致死了。

5.2有的屠宰厂干脆就不采用电麻;

5.3有的屠宰厂电麻地方太大,屠畜未固定,对麻电人也是一种伤害。

6、放血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6.1屠宰工直接刺破心脏进行放血的现象比较普遍;

•6.2沥血时间不够长,未达到5min;

6.3放血刀未做到消毒轮换使用,一把刀现象严重。

7、同步检验。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7.1未配备同步检验线的畜禽屠宰厂,未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编号检验;

7.2未在屠宰流水线中进行检验;

7.3曾经有上市场检验的。

8、内脏检验。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8.1不检验。

由于内脏检验使用检验刀的地方并不多,而且内脏经整理后,无法判定是否检验,因此部分企业就直接不予检验。

8.2存在漏检。

主要是漏检膀胱生殖器以及心脏的心内膜。

8.3没有同步检验。

没有同步检验线的企业,未实行编号。

9、胴体检验。

漏检肾脏和漏摘除肾上腺的现象比较普遍。

10.去头蹄环节。

10.1多数屠宰企业在将头、蹄在出清水池(即体表检验前)就将头踢割除。

而又未实行对照检验,导致后面查出问题的生猪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查找不到头蹄。

10.2头蹄落地现象较为普遍。

11、复检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1.1不检;部分屠宰厂从胴体检完后,就直接盖章,未做复检工作。

11.2检得不全;部分屠宰厂仅对前面几个环节进行复查,未对其他项目进行检查,导致白肌肉、白肌病、黄脂等一些有害肉劣质肉上市,很多地区屠宰厂出厂的肉品中的三腺未摘除。

11.3检验技术不过关;主要是部分企业,检验人员素质不高,对病害肉识别不全,种公母猪晚阉猪不分。

11.4把关不严。

极少数的畜禽屠宰厂,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明知是病害肉,而为其出具合格标志,出厂鲜销的。

12、出章出证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2.1部分地区至今仍未使用检验合格标志。

12.2多数地区没有使用无害化处理印章。

12.3绝大多数地区未使用种公母猪晚阉猪标志,未实行挂牌销售。

12.4其他畜禽产品(包括小包装肉、分割肉、畜禽脏器等)未使用检验标志。

以上是我省各生猪定点屠宰厂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如不及时按照本操作要点中第三部分的要求进行改正,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的处理。

1、宰前检验中病害生猪的处理。

1.1机械性死亡的生猪。

按照新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机械性死亡的生猪,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1.2伤残猪。

伤残猪,签发《急宰证》后,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将伤残部分剔除,其余部分可做复制原料。

1.3灌水猪。

不得进厂,不得屠宰。

1.4患有一般性疾病的生猪。

有死亡危险的,应当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高温后,可做复制原料。

1.5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生猪。

按照按照动物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

1.6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销毁。

2、病害肉、不合格肉的处理。

2.1放血不全。

2.1.1后肢肌肉呈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的,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

2.1.2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的,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出厂。

2.2白肌肉(PSE肉)。

一般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的。

半键肌、半膜肌和被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柔软,且有汁液渗出。

对严重的白肌肉进行修割处理,其他的不受限制出厂。

2.3白肌病。

2.3.1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硬,晦暗无关,在苍白色的切面上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有类似病变。

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销毁或非食用。

2.3.2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位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

2.4黄脂、黄脂病和黄疸。

2.4.1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黏膜、筋键无黄色,无其他不良气味,内脏正常的,不受限制出厂。

有其他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

2.4.2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明显发黄乃至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退,但无不良气味,脂肪组织做非食用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变化的,不受限制出厂。

2.4.3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键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退,仅留痕迹的,不受限制出厂。

黄色不消失的,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

2.4.4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的,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5骨血素病。

既骨髓变黑,牙齿变红。

肌肉可以食用,有病变的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6种公母猪、晚阉猪。

正常应当作为复制原料用肉。

上市鲜销时,应当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证明》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

市场销售时,应当挂牌销售,明示告知消费者。

2.7脓毒症。

即在整个猪屠体内发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脓肿。

应当进行销毁或非食用。

2.8急性慢性中毒。

在十二指肠等肠内发现灌血肠样病变,肠内黏膜脱落。

应作为非食用或销毁。

2.9全身性肿瘤。

全身发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肿瘤,应当销毁。

2.10过度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

应当销毁。

2.11部分组织器官修割。

从机体中修割下来的病变部分以及有碍肉食安全卫生的部分,全部做销毁或非食用处理。

3、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方法。

3.1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盛装,装卸前后必须进行消毒。

3.2销毁。

一般分为两种操作方式。

3.2.1焚毁。

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

3.2.2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炭疽等芽孢类疫病,以及牛海绵壮闹病、痒病。

具体操作如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场所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肉尸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掩埋坑底应铺2cm厚的生石灰。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米以上。

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3化制。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病害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3.4高温。

一般有两种高温处理方法。

3.4.1高压蒸煮法:

把肉尸切成不超过2公斤,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小时。

3.4.2一般煮沸法:

将肉尸切成3.4.1规定的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小时。

3.5复制。

即作为熟食加工原料,不作为上市鲜销肉品。

以上为不合格肉的处理,如未按照以上进行处理不合格肉的,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相关制度建设。

屠宰厂经营过程中,应当包括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进厂检查登记制度、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日常消毒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以下为示范制度,供各畜禽屠宰厂参照。

1、进厂检查登记制度。

1.1质量部负责人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负责人;入厂检验员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1.2入厂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1.3入厂检验应对生猪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1.4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

1.5对入厂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猪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1.6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生猪,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1.7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对质量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1.8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的,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并对质量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1.9对于入厂检验员工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2、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2.1台帐包括各屠宰、检验环节的各项登记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2.2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3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行每天一报,当天生产情况当天报送至办公室。

2.4台帐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2.5台帐保管人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屠宰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

2.6台帐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的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

2.7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法人报告,经企业法人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

2.8台帐保管人未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2.9各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好登记记录,或未及时送至办公室的,给企业造成影响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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