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条件安全检查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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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l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装卸毒害品时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1.1.4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1.1.5

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1.1.6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1.2

液化烃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1.2.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1.2.3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1.2.4

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1.2.5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1.3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泵区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

1.4

可燃气体、液体罐车的静电接地设施应与装车台接地网连接良好,应采用静电超限报警装置。

1.5

装卸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满足对装卸车辆和装卸作业实施全方位、全过程、高清晰监控,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

1.6

易燃液体的装卸输送泵与输送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的泵应单独布置。

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1.7

装卸台的鹤位处宜设置定量装车报警系统。

装卸台的鹤位处宜设置静电连锁报警系统。

装卸台的鹤位处宜设置防溢流装置或高液位报警系统。

1.8

易燃液体装车应选用浸没式鹤管;

液态烃装车应采用万向管道充装鹤管。

1.9

装卸车台应按照GB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9泵区应按照GB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10

在装卸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风向标;

在装卸毒害品装卸作业区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1.11

装卸毒害品时应在装卸区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淋洗器,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米。

装卸腐蚀性液体时应在装卸区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淋洗器,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米。

1.12

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防止溢漏、污染环境的应急措施及相应设施。

装卸作业场所宜建满足事故状态下的环形导流沟、集水池、控制阀。

1.13

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HG/T20592至HG/T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密封垫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

无法采用以上管法兰密封组合的,应当由设计人员根据介质、压力与温度特性确定法兰连接结构。

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HG/T20592至HG/T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密封垫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

充装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HG/T20592至HG/T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密封垫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

2

装卸车作业前的安全核准

2.1

资质查验

2.1.1

购货单位的资质。

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1.2

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

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1.3

运输车辆的资质。

(1)机动车辆行驶证;

(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

(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2.1.4

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

(1)驾驶员驾驶证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2.1.5

剧毒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单位在开具提货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

具备: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2.1.6

液体危险货物常压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书。

2.2

车辆安全状况查验:

2.2.1

装载前运输车辆罐车内物料残存情况;

车辆的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

2.2.2

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2.2.3

配备2个以上与运载介质相适应的灭火火器或有效灭火装置。

2.2.4

随车携带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随车携带相应的安全标签。

随车携带相应的应急处置卡。

2.2.5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2.2.6

对于液化烃汽车罐车还应当携带以下文件和资料:

(1)《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从业资格证;

(3)液面计指示值与液体容积对照表(或者温度与压力对照表);

(4)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记录;

(5)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2.2.7

静电接地带和下卸口应处于良好状态。

3

装卸车要求

3.1

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车辆应按装卸作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上,不得堵塞安全通道。

运输车辆发动机应熄火,收钥匙

应采取防止槽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启动的有效措施。

3.2

确定装卸工艺流程;

装卸管理人员复核无误后,装卸作业人员严格按装卸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3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前,应先连接静电接地线后接通管道,并确认所有装卸设备、设施已进行有效接地;

作业完毕,应先拆卸管道后拆静电接地线。

3.5

严禁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易燃液体产品的储罐(或槽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易燃液体产品。

3.6

雷雨天气应暂停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

夜间应暂停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

3.7

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应严密监视作业动态,严格检查罐体、阀门、连接管道等有无渗漏泄漏,防止泄漏、溢出,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3.8

装卸易燃液体时,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液体宜从容器底部进入,或将鹤管伸入容器底部,鹤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00mm;

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注入口浸没鹤管口后,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管道内的流速。

3.9

当采用敞口装车方式可能导致其性质改变、易对人体造成损伤或可能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均应采用密闭装车。

充装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气体应加以收集、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3.10

充装量不允许超过运输车辆的“额定充装量”或“额定载重量”。

充装时应有液位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严禁超装。

3.11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结束后,关闭作业工艺流程系统的相关阀门,应按操作规程要求的静置时间。

静置一定时间后,轻、缓提起鹤管,封闭槽罐盖,拆除连接管,再拆除静电接地夹。

3.12

液化烃装车使用充装单位专用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不得使用随车携带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

3.13

装卸用管与液态烃汽车罐车的连接符合充装工艺规程的要求,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3.14

液态烃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处在规定的工作岗位上;

配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位于紧急切断装置的远控系统位置;

配置装卸安全连锁报警保护装置的,该装置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

3.15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不得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严禁超装、错装。

3.16

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1)的规定,取得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3.17

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

3.18

装车量不得超过道路运输证中核定的载质量。

3.19

装卸单位应根据装卸物料的危险特性和防护要求,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装卸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

装卸作业后的安全确认

4.1

充装作业车辆离开现场前,应复查充装量。

如有超装应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4.2

液态烃汽车罐车压力、温度、充装量(或者剩余量)应当符合要求;

所有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应当完好;

4.3

充装冷冻液化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罐体外壁不应存在结露、结霜现象;

5

装卸车单位应编制装卸车作业操作规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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