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培训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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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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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不实报告”(教材P17倒数第2段)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利害关系人的含义(教材P17倒数第1段)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全新表达,注意理解)
诉讼当事人的列置(教材P18第2段)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2)在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利害关系人对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原则
(1)过错责任归责为基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模式;
(2)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事务所可以通过提交相关的执业准则和审计工作底稿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除非事务所能够证明原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是由于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因素引起,否则就可以推定不实报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存在。
连带责任-事务所故意(按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过失责任的情形-按过失大小▲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具体情形包括: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
(二)、(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
(1)民法学“四要件”来界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①行为人主观过错;
②实际损失的发生;
③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违法。
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也是“四要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
②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③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④注册会计师有过失。
举证免除民事责任情形
无过错——免责: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无因果关系——免责: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
分支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事务所的组成部分,其民事责任由事务所承担;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减责情形:
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而仍然使用报告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责任。
无效免责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其用途已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事务所无权限定审计报告的用途,如果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是无效免责。
如果是连带责任,则不存在赔偿顺序问题。
事务所因故意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连带责任时,没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定,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事务所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务所为“第三赔”)。
被审计单位的违约或欺诈行为是导致报告使用人损失的直接原因,不实审计报告只是间接原因,对于报告使用人的损失,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事务所承担在后顺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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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的职业行为。
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
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注册会计师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出具的报告,姓名与报告联系的)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2)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如果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不被视为违反上述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条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可以披露客户涉密信息的情形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1)、自身利益:
7条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
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2)、自我评价:
5条
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对象
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项目组成员:
担任或最近曾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所处职位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过度推介:
2条
(1)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4)、密切关系: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5)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5)、外在压力:
5条
(1)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事务所
(4)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6)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1.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审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就审计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2.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审计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审计业务的对象;
(3)审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审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审计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审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直接影响审计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3.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4.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