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厂相关的法律法规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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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994]118号第4条: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四、协迫与骚扰
劳部发[1994]118号第8条:
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五、不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六、最低工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部发[1995]309号第54条:
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处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3)劳部发[1994]409号第3条第3点: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
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袜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4)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条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6)劳部发[199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9条: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l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
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l停工待料之工资支付方法:
全国范围: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的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
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的办理。
*广东省:
[1989]《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28条:
企业停产,应发给职工停工工资,停工工资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的70%。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4条: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因职工本人过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间未能调配职工做其它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应按下列标准给职工停工津贴:
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内的(含六个工作
日),按职工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80%支付给职工;
停工超过连续六个工作以上的,从第七日起
按停工之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60%支付给职工。
七、加班工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
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以外处长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
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是或小时工
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处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件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处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3、劳部发[1995]309号第62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八、加班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正):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是起施行。
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
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加班时间一天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不超
过36小时。
4、劳部发[1997]134号《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对极个别确实有困难,1997年5月1
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施福利
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作制度。
九、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的劳
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权利
1、法定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支付工资。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度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
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
放假3天(劳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⑶劳动节:
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⑷庆节: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法定节假日恰逢休息日,则休息日顺延。
2、休假和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第2条: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
工作满一年未五年者5
天;
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
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
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劳部发[1992]309号第58条:
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3、延支付工资和预留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
第月工资必须准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雇主如未能有恰当的理由,不得预留部分工资或延迟支付工资。
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
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或预留工资作为保证金或其它用途。
劳部发[1994]118号第2条: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工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9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劳动合同期
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卫生与安全
1、教育培训
《工厂安全卫生规定》第87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
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工作资格。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实务全书》第2章第2节第5点:
在《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是指操作者本人及其它人和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有: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捍接与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与输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3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
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0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2、厂房出口
《工厂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丙类厂房(见备注X),每层面积不超过2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