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迫在眉睫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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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还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对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制度设计上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二是储蓄账户仅限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三是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从以上《办法》对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制度设计和规定上可以看出,《办法》未将储蓄账户纳入管理范围,且使用规定有失科学性和实用性,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是储蓄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不能办理转账结算的规定,严重影响存款人的结算需要,造成原本可通过转账结算的资金收付,只能通过“钞不离柜”的方式办理现金存取结算,资金交易记录流失,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是不利于开户银行的实际操作。
在《办法》未出台前,商业银行开立的自然人账户统称为储蓄账户,因此在《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对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无法划分,只能全部归入个人结算账户范围,造成《办法》的规定形同虚设。
三是造成大量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无卡存折户游离于结算账户管理之外。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划分和使用规定存在弊端。
《办法》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并规定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账户办理;
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通过一般账户办理;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但随着各单位经营活动和管理的需要,部分单位的工资、奖金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已不局限于从基本存款账户发生收支,有的在专用存款或一般存款户支付工资、奖金,日常经营活动资金也有从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收支的现象发生,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也并非像《办法》规定的一样,做到专户存储,专户使用,开户银行也无法进行监控和管理。
所有这些问题的出现,已逐渐暴露出《办法》在账户用途划分和使用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弊端,无法满足单位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需要。
3、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规定存在弊端。
为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核发专用存款账户许可证。
但《办法》对预算单位能否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未作出规定。
按一般规则要求,若《办法》未作出具体禁止的,预算单位就可根据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而预算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需开户银行同意接受开立,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即可,且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除不能提取现金之外,其他比专用存款账户更加广泛。
因此在预算单位能随时开立一般账户的前提下,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就显得形同虚设。
4、临时存款账户使用期限规定上存在弊端。
《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其使用期限最长(含展期)不得超过2年。
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般以基础设施(公路、农田水利建设)、基建等建设工程和地方政府部门设立的相关建设管理指挥部,此类临时建设工程项目部和指挥部的建设工期一般较长,且牵涉到建设结束后的工程决算等必要的时间,一般使用时间都在3年以上,造成《办法》规定的使用时间偏短,不能满足临时工程建设单位的结算需要,造成到期销户又重新开立账户等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5、《办法》在罚则规定上存在弊端。
为严肃《办法》的纪律性,《办法》不仅对开户银行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行政和经济处罚规定,还对存款人违规行为作出明确的经济处罚规定。
但由于人民银行执法对象一般是金融机构,因此对存款人违反《办法》的具体规定而实行处罚的难度较大,且《办法》只是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能否对存款人实行处罚,也值得商榷。
改革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主要思路
1、科学定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在设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时,应将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所有活期银行账户不分银行机构类别,统一归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取消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使用范围不同的规定,从推行非现金结算和加强反洗钱角度出发,规定所有自然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均可办理现金存取和转账结算,同时扩大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的支付范围,并明确提供合法的支付依据,满足个人临时经营活动的需要。
2、坚持合法、合规性原则,重新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种类。
建议按单位资金来源和使用合法、合规的原则,重新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不断提高账户管理的市场化动作水平。
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原来四类重新划分为三类:
基本存款账户、辅助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也就是将原来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合并为辅助账户。
有效减少开户银行和存款人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人民银行只负责各账户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合法和合规性,减少监管的法律风险和成本。
同时对各类结算账户的具体使用范围不作指令性规定,只作指导性的使用说明,由存款人和其主管部门根据使用说明合理使用各类账户。
3、取消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核准制。
鉴于预算单位在开立预算专用存款账户时,已经过财政部门的严格审查和审批,且预算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不受《办法》的约束规定,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只是形式,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也只有在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前提下才能开立,预算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已经过人民银行核准,再对其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其实已无多大必要,因此,建议取消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人民银行核准制的规定,改为由财政部门审批,开户银行报备的做法。
4、适当延长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期限。
建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在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现时开立临时存款单位的实际结算期限需要,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减轻账户管理系统负担。
在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期限上应作适当的延长,原则上其使用期限为三年,若遇工程延期和结算滞后因素,还可由存款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相应的展期申请,展期一般控制在原使用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限不含在原使用期限计算之内,切实满足临时经营活动和工程建设的结算需要。
5、改革对存款人违规的罚则规定。
一是建议对存款人因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由开户银行或人民银行提交或移送相关部门(如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减少人民银行的法律风险。
二是对存款人违反规定支取现金的,建议按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减少人民银行部门规章层次偏低的情况。
三是建议对其他方面的处罚情形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