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四章买卖法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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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四章买卖法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为:

营业地标准。

4,课堂练习,*营业地位于纽约的某公司,有一些建筑材料存放在日内瓦,纽约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将这些建筑材料出售给法国公司,而法国公司购买这些材料是为了修建在日内瓦的旅馆。

*位于纽约的美国甲公司与位于印第安那州的美国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购买家具的合同,这些家具被卖方存放在意大利,买方购买这些家具是为了装修其在法国的办事处。

5,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但是,国内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具有国际(即涉外)因素的货物买卖关系,一定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才得以适用。

实际上地冲突规范与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中某一实体规范结合在一起,来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一)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由法院法官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根据“冲突规则”(conflictrules)(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6,我国合同法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2、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最密切联系原则3、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五、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有三:

一是有关的国内法;

二是国际条约;

三是国际贸易惯例。

(一)各国的国内法1、在大陆法国家,买卖法一般作为债编的组成部分编入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这些法典通常没有专门针对货物买卖的法律条款,而把货物买卖视为动产买卖的一种统一加以规定。

8,2、英美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普通法,它是由法院以判例形式确立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或判例法(Caselaw);

二是成文法或称制定法(Statute),它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aleofGoodsAct,1893)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UniformSaleofGoodsAct,1906)就是以其蓝本制订的。

该法曾被美国36个州所采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已不能适应美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从1942年起,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即着手起草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简称UCC)。

该法典于1952年公布,其后曾作过多次修订,现在使用的是1998年修订本。

该法典第二编的标题就称为“买卖”,对货物买卖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在世界各国的买卖法中是最为详尽的。

9,1、公约的适用范围

(1)双方当事人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则适用公约.

(2)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

10,2、我国参加公约时所作的两项保留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

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

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保留。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11,3、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是否适用公约,完全听凭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2)即使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公约,也可以将合同订立的和公约的规定不一致。

12,(三)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它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3、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和托收统一规则,13,第二节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公约的有关规定1、合同的成立要件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根本条件,一为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一为合同是否要以书面作成并签字,前者为实质要件,后者为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发价”与“接受”或“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

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的这些规定,是我们应该遵循或参照的。

14,一、公约的有关规定,1、合同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关于发价(offer)A发价的含义B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offeree)提出。

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offeror)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15,关于发价C发价的效力发价于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发价人于发价送达受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

发价的效力,因受发价人的拒绝而失效,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

发价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

发价还会因发价人的撤销而丧失效力。

16,关于发价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送达受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

发价纵已送达受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其发价,只要撤销通知于受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发价人。

但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或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时,发价不得撤销。

17,关于发价E我国外贸实践中的发价发价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常用的是另外一个名称:

“实盘”或“发实盘”。

相对于此,另有一种虚盘,它是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意思表示,不规定有效期,没有约束力,可以随意撤销或变更其内容,我国外贸实践中的“虚盘”,并不是发价,而是发价邀请。

18,接受(Acceptance)A接受的含义:

接受是受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

B接受的效力:

受发价人表示接受发价的意思,是发价人、受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我国对此采用到达主义。

公约规定:

“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也是采取到达主义。

19,关于接受,C逾期的接受:

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

其一为(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

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

另一为(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依照通知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

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20,关于接受,D接受的撤回在采用到达主义的情况下,受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

21,

(2)形式要件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不适用该条规定。

22,2关于在接受中对发价内容的修改与补充,

(1)在接受中对发价的内容进行修改与补充,原则上构成了对发价的拒绝,是还价,是一项新的发价.

(2)如果在接受中对发价的修改与补充并非实质性的,仍可视为有效的接受.如果发价人不提出异议,合同就以发价的条件和接受附加的条件为准.,23,第三节买卖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1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3)“货物相符”问题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3转移货物所有权,24,

(二)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的义务1、权利担保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

(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25,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售10辆汽车用于买方的运输业务,卖方交货后,第三人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汽车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

根据有关程序,买方也参加了诉讼。

法院后判决卖方胜诉。

但是买方由于参加诉讼,10辆汽车未能正常投入使用从而损失利润1万元,买方还支出了5000元的诉讼费用。

卖方是否应赔偿买方遭受的15000元损失?

26,案例分析,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商人又将该批机床转售给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国公司索赔。

请裁决。

27,

(二)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的义务,2、品质担保笼统地讲,品质担保就是指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品质交货,如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包装等都属于品质担保。

(1)大陆法国家将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称为瑕疵担保,即卖方必须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无瑕疵。

(2)英美法国家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规定比大陆法详细、具体。

28,2、品质担保,SGA的规定:

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必须符合五个默示条件:

A:

凭说明书的买卖;

B:

凭样品的买卖;

C:

凭说明书和样品的买卖;

D:

如果商品的品质是按照买方的特定要求来生产;

则该商品的品质应符合买方的要求;

E:

如果卖方是在经营业务中出售货物,则应承担货物必须具有商销品质的默示条件。

29,2、品质担保,UCC的规定:

将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称为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

明示担保是指卖方明白地、直接地对其货物所作出的保证。

默示担保是依法律规定卖方对货物的品质必须保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

30,小思考明示担保是否一定是书面的担保?

如果买方购买一台铁路吊车,假设该吊车没有任何质量缺陷,并能够吊起除火车车厢外其他类型的重物,而合同中并无关于该吊车质量的任何规定,该卖方是否应承担违反品质担保义务的责任.,31,【分析提示1】不一定,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担保。

因为明示担保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而合同订立的形式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电子数据形式。

【分析提示2】应该承担。

因为他违反了默示的品质担保义务。

该案中虽无卖方对于品质的明示担保,但法律规定货物应具备其通常品质,这构成一项默示担保。

作为铁路吊车的通常品质就是能够吊起火车车厢,这也是买方购买铁路吊车的本来目的,卖方提供的货物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因此应承担违反默示担保的责任。

32,2、品质担保,(3)公约的规定A:

要求该项货物应适用于通常的用途B:

货物适用买方特定用途C:

货物应符合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模型D:

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来包装,适合商品的用途。

33,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价金或货款买方应在约定地点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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