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转让、消灭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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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转让、消灭PPT推荐.pptx

,8,4、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及撤销通知的禁止: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9,债务的转移,10,一、债务的转移的涵义,债务人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负责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二、债务的转移的构成要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3、须有合同义务转移的内容4、须有债权人的同意,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1,案例:

第三人的履行是否构成债务转移?

12,当事人:

A、B、C【案情】A与B订立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A向B出售大米1500吨,于当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3天后付款。

A与B订立合同的3天后,又与C订立了与B的合同内容几乎一样的合同。

C在与A订立合同后3天立即向A汇出500吨大米的款,A收到C的款后即向C发送了500吨大米。

向C发送500吨大米后,A也向B发送了1000吨米,还剩余的500吨大米无货可发送。

A对B的合同债务期即将届至。

即与C商量,请C暂时拨出500吨大米给B,以后再由A补齐给C,C同意。

但是,C只有400吨可以发送给B。

C向B发函,称愿意帮助A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C与A结清,B表示同意接受400吨大米。

但是,B在收到400吨大米后,以“尚欠100吨大米”为要求由C,补足,同时拒绝向A支付1500吨大米的货款。

【分析】所谓债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负责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权人债务人,债,担,责,务转,承,任移第三人,13,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备注】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

协议仅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分析】A与C的约定属于“由第三人履行”。

所谓由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并非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可以提高效率。

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代为,履,行第三人,14,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5,一、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涵义原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转让形态。

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适用要件:

16,1、只能是双务合同;

2、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3、适用有关合同债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79条;

4、“从随主”原则,亦受其约束-81条、86条;

5、适用债权人对债务受让人的抗辩权的规定82条;

6、适用有关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人的抵消权的规定-83条;

7、适用债务受让人抗辩权的规定-85条,案例分析-建设工程的分包、转包,17,【案情】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楼盘建筑施工合同,后经甲同意,将部分的管道安装工程交由丙建筑施工公司来做,并签订有书面的合同。

后经验收,丙所完成的管道安装工程严重不合格,乙所完成的工作也有重大瑕疵。

【问】乙、丙如何承担责任?

【分析】丙需要向乙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需要向甲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丙需就它完成的管道安装工作与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18,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法条分析】一、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建设工程的分包建设工程分包,指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的部分工作再分包给他人完成的行为。

19,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

(3)分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人。

(4)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5)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量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0,三、建设工程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行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1,

(二)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条强制性规定明确了严禁转包行为,即禁止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后履,行合同内容,直接将工程再转包。

所有的转包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无效。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区别区别转包与分包的三个基本原则是:

(1)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发包给第三人。

如果是,则可认定是一种转包行为。

如果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仅是将次要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并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则是合法分包。

(2)承包人在将工程发包后是否对工程进行管理。

在转包中总承包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便把工程全部转交给第三人,对于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再管理,而分包中的总包单位则需要独立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并对分包的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3)法律对二者的限制不同。

建筑工程转包为法律所禁止。

但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分包是合法的。

22,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即包人工)的一种形式。

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业主不得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23,三、合同当事人的变化,24,合同当事人的变化的涵义-指当事人本身的变化,不是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两种方式:

其一,当事人合并,其二,当事人分立。

2003年1月,甲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另成立一家乙公司,乙公司的股东仍然为原来甲公司的股东。

2月,甲公司投资1000万于另一家丙公司。

此时,甲公司在2002年欠丁公司的100万元债务到期,甲公司不愿履行。

丁公司要求乙、丙公司偿还。

乙、丙公司均拒绝丁的要求。

25,【分析】乙公司属于派生分立。

得为派生它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乙的拒绝没有依据。

甲投资丙,取得丙的股权,是投资行为,不是公司分立。

丙拒绝有理。

合同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并,26,吸收合并(兼并为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新设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分立派生分立,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新设分立,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

合同的消灭,27,一、合同的消灭,28,

(一)合同的消灭涵义-也叫合同终止,或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指合同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合同债权与债务归于消灭。

(二)合同的消灭的原因,29,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

即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得到了满足。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如:

当事人意思一致要消灭合同-合同的解除和合同更新,当事人有消灭合同的权利-债务免除和抵消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合同的法定解除,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法人的终止。

参见:

我国合同法,30,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31,

(一)合同解除的涵义合同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情形:

依协议、依约定、依法如,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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