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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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十二条规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
普陀区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辖区内收养登记行政职能。
(二)审批内容
收养登记部门对收养人的收养行为以及送养人的送养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
(三)法律效力
1.收养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审查和确认通过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为收养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解除收养登记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期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撤销收养登记的法律效力
收养登记一经撤销,收养法律关系便失去法律效力。
4.出具收养关系证明的法律效力
收养登记证明可作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现在收养状况的证明。
(四)审批对象
户籍在普陀区提出收养申请的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
提出解除收养申请的收养人和户籍在普陀区的被收养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收养登记办理的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弃儿)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九条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被收养人条件:
1)中国公民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或孤儿中被收养人的条件
由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弃儿)或孤儿;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涉外收养中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3)送养人的条件
1)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组织: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3)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
(1)协议解除的情形:
1)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解除协议;
2)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2)送养人单方解除的情形: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子女合法利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3.办理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
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的。
4.办理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1)收养机关具有管辖权;
2)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办理出具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但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在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收养登记不予办理的情形
(1)收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2)提出申请的收养人或送养人不符合条件;
(3)收养人递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4)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1)有子女或其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未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不足四十周岁以上;
2.不得单方解除收养的情形: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六、审批数量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当场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实际材料内容相同。
(2)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收养登记申请书
原件
纸质
2
单位证明
3
不育证明或不宜生育疾病证明
4
无子女证明
5
弃婴证明
须由派出所出具且加盖公章
6
寻亲公告
刊登天数60天
7
户口簿
复印件
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簿复印件
8
身份证
9
结婚证
10
证人证言公证书
11
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
12
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与区县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13
精神病患者治愈或病情稳定证明
14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纸质/电子
文件
3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送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送养申请书
特殊困难证明
与区县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离婚后单身送养人的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的配偶死亡证明,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被送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收养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复印件
离过婚者的离婚证
6.收养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送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2
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
孤儿的实际承担监护责任人证明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7.收养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被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1
8.收养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被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