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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继续加强检查与监督,通过不同途径的检查,督促各网点文明服务创建工作的常规性与积极性;

三是调整优化考核方式,以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为前提,对目前的网点文明服务考核指标与比例进行调整,充分发挥考核对网点的约束与激励作用,巩固服务提升的效果;

四是继续加强对员工特别是新员工标准化服务的培训与教育,煅练其服务礼仪与标准化服务水平。

  2.加强对网点人员服务工作分级分层监督管理

  2017年,全行文明服务工作的推进与开展,重点要从网点会计主管与分理处主任着手,明确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是要求各网点每周最少召开一次服务工作例会,探讨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方法,会议记录按时上交服务办;

二是,要求各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文明服务的现场检查与检查力度,对于员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起到提醒与监督整改的作用;

三是,要求各管理人员对于本网点文明服务的工作开展形成自己的目标与方案,并指导督促各网点逐步实施。

四是,对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效果进行考核,促进其主动性与积极性的提高。

  3.加强金融消保制度学习

  不断修订文明服务规范实施细则,对基本服务规范、服务环境、仪容仪表规范、服务礼仪规范服务监督规范等方面进行细化,让规范服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

一是加强网点督导,指导网点加强对员工的消保理念与合规操作习惯培训,促进全行上下形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氛围;

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将消保知识培训与测试纳入2017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当中,提高员工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水平;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求各网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公众教育宣传方案,在大力宣传营销我行产品的同时提升广大客户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4.严格投诉管理工作。

  一是将投诉处理时限与处理结果纳入支行考核,及时统计投诉处理情况,形成相关报告,按时报送监管当局;

二是对典型案例与普遍性案例及时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方法,形成案例分析,供全行学习借鉴;

三是结合监管部门对我行投诉管理的考核依据,制定对各网点投诉管理工作的考核方法,提高网点重视度;

四是继续加强对基层网点投诉处理能力与技巧的培训,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五是对于投诉多发的环节,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分析,查找是否可以通过流程、技术等因素从源头上减少投诉的发生。

  5.优化调整各项服务管理制度。

  一是对服务办之前下发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进行统计汇总分类;

二是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基层网点的意见,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和调整;

三是检查现行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满足我行目前服务工作的各项要求,查缺补漏、细化完善,严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工作,制度先行。

  6.切实开展各项文明服务创建工作

  根据省联社、银行业协会、文明办等相关部分的要求,指导各网点积极开展标准网点、星级网点、文明窗口、先进员工等各项创建工作,在为我行争取荣誉的同时进一步有效提高员工服务素质与我行整体服务水平。

  2017年,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将继续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客户满意度,打造扬子银行的品牌形象。

  第一章总则

  01

  第一条为保护分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分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恒丰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0版)》要求,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恒丰银行长沙分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分行产品和接受分行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分行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消费者在与分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应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岗位,配备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员工担任。

  第六条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

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公平公正原则。

承担公正对待消费者的责任,履行与消费者公平交易的义务。

  (三)诚信公开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诚信服务,践行向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诉、举报和诉讼。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能分工

  02

  第八条分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审查、统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和任务,指导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监督落实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执行和考核评价机制。

培育公平诚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树立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第九条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牵头组织、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设在法律合规部,其他相关部门系此项工作的协助部门(以下简称协助部门),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条分行法律合规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向分行高级管理层直接报告。

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根据分行需要拟定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并根据监管规定、业务发展及市场变化及时更新;

  (四)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审查工作,督导产品服务管理部门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五)对消费者投诉工作进行统筹管理、指导和考核;

  (六)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配合监管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评估;

  (七)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提高消费者素养;

  (八)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教育和培训;

  (九)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考核;

  (十)对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向高级管理层汇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面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的各个业务环节中,落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规定和要求,并监测分析涉及本条线的产品或服务方面存在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缺陷、瑕疵或风险隐患,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确保涉及本条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纠纷得到妥善、及时处理;

  

(二)在对本条线关于产品和服务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检查内容,开展业务培训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三)根据监管规定、行内制度、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及时修订产品服务相关制度,更新相关业务流程、操作标准,规范本条线员工行为,纠正、弥补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四)及时向职能部门报告外部检查信息(包括检查启动、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配合、接待方案,积极提供材料,认真解释,加强沟通,落实处罚决定和整改措施;

  (五)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实施信息披露;

(六)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受理或处理消费者投诉事项。

(七)负责将本条线自主开发的产品、法律性文本和规章制度、营销方案等送职能部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

(八)协助做好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并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消保职能部门落实岗位设置,加强人员配置,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结果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的应用,在入职培训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负责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合理经费,应在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的占比权重。

负责牵头分行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按照监管部门及总行要求及时公示最新服务价格,并对收费价目表的公示及执行情况进行追踪。

负责推动落实对外包服务供应商的监督评价工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外包服务供应商的准入、退出条件中。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涉及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宣传及舆情管理工作,受理客服工单转办投诉,在信访工作中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防范和制止经营场所可能发生的第三方不法侵害。

  第十五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做好计算机处理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普惠客户部牵头落实普惠金融工作。

  第十七条零售金融部为分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牵头部门,负责牵头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

负责本条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组织安排员工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强化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授信管理部负责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体系,落实个人征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协助部门应对存在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准入、清退条件,并在合作协议中子以明确,防范外部风险向分行传导。

  第三章工作规范

  03

  第二十条分行应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全流程管控。

  

(一)事前协调机制:

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过程中,特别是在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环节,应当融入消费权益保护理念和要求;

  

(二)事中管控机制:

在产品和服务推介销售过程中,应当履行产品和服务营销宣传中需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三)事后监督机制:

应当做好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产品和服务规则。

对下架或退市的产品和服务要持续做好存量客户权益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审查机制。

对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就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政策、制度、业务规则、收费定价、协议条款、宣传文本等进行评估审查。

  第二十二条分行对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实施评估和分级动态管理,坚持改进和完善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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