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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注销取水许可证—区权限项目

国务院

2006年4月15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

未经签暑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

199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有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其余事项由区环保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

4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已不符合安全要求,限期改建。

1988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

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界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省人大

2000年1月2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6

已动工建设或已峻工的建设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的,限期治理。

1993年9月16日

(1997年9月22日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条。

7

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

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限期改正。

—市级权限

水利部

1996年7月29日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市级权限

8

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号)

2003-4-2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第四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而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四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包括三部分具体业务职能:

1.招投标监督,具体通过各环节资料的备案;

2.合同备案;

3.中标后跟踪监督

9

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6-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10

中标后的合同签订与履行、工程质量与竣工结算等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广东省建设厅、顺德区人民政府

2004年1月19日、2005年3月1日施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顺德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区建设局依法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后的合同签订与履行、工程质量与竣工结算等进行跟踪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1

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起发布,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建设厅

2005-12-12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

12

招投标情况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999-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3

辖区造价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14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业务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22日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三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15

房地产查封、预查封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法发[2004]5号

2004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6

房地产权属审定

法发[20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17

人防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报废

广东省政府

2003.10.1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82号)第十五条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

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18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19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0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1998.7.29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21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至第四款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22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3

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检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24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初审或审查

2004.6.29

国务院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98项

审批权在国家人防办

25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2001年11月1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26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27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28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9

基准地价审批

全国人大,广东省人民政府

1、2004年8月28日修订;

2、2007年8月30日修订;

3、1998年12月1日

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8条;

2.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

3.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地价》(GB/T18508-2001);

4..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1998年第46号令)第5条

30

标定地价审批

3.《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1998年第46号令)第7条

31

闲置土地处置权限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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