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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一般程序第三节一般程序第三节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消防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

一、一般程序工作流程行政拘留案件一般程序流程案件移送终止调查终止调查二、受案

(一)案件来源1行政许可与备案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2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或者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时,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受案。

3火灾调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受案。

4举报投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认定构成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及时受案。

5其他部门移送其他业务部门工作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受案。

6上级交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受案。

(二)制作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范例5-3-1)。

受案登记表制作要求:

1一案一填。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

2一案多人且案由相同或者一人多案的,可合用一表,但应分别载明各个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或者简要案情。

3“简要案情”。

要载明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事实及案件发案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人的,应记载被侵害人人身伤害、财务损失及数量、特征,接受证据的,应附接受证据清单及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

4“受案意见”。

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明确是否受案,在相应的选项打“”。

5“受案审批”。

一般应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也可以由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审批。

同意受案的,应同时确定该案的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范例5-3-2)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范例5-3-3),并妥善保管。

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

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三)受理后的其他处理方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该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范例5-3-4)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移送案件时,应将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登记一并移交;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使用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范例5-3-5)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处理。

三、调查取证

(一)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收集证据的要求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范例5-3-6)、调取证据清单(范例5-3-7)。

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制作调取证据文书的注意事项:

(1)调取证据通知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使用的文书。

抬头部分横线处填写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下列证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具体证据的名称。

证据持有人或者单位收到该通知书,由其在“证据持有人”处签字或者加盖印章,并将签字或者盖章的文书附卷。

(2)调取证据清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使用的文书。

“持有人”填写该证据的保存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人”填写该证据的保管单位;“持有人”和“保管人”根据证据材料的持有或保管情况填写,可以只填写“持有人”或“保管人”栏。

“办案民警”由接收证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案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7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8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三)调查取证的主要方法和手段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办案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手段:

1传唤

(1)基本要求传唤只适用于违法嫌疑人。

单位违法的,可以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证人、受害人及其他人员不能适用传唤。

在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询问的,不必办理传唤手续,但应出示办案人员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将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地点、传唤的公安机关和期限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并使用省厅制作的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家属在场的,可以当场口头告知,并在询问笔录或者传唤证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的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

询问查证时间,是指从被传唤人到达询问地点时起至离开询问地点时止。

对于投案自首、群众扭送或者主动前来说明情况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

询问查证时间和通知其家属适用前述规定。

(2)口头传唤对象:

现场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嫌疑人。

现场是指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或者场所,包括案发现场,也包括其他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或者场所。

程序:

办案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口头告知违法嫌疑人传唤理由、依据、地点和时间。

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由本人签名确认。

到案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到达询问地点的时间。

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应当精确到分钟。

无需补办传唤证。

(3)使用传唤证传唤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范例5-3-8),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经被传唤人签收后附卷。

送达传唤证,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理由、依据、地点和时间,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法强制传唤”。

制作传唤证的注意事项:

“涉嫌”后填写案由。

“根据”后在相应的选项后打“”。

附卷联上的“被传唤人到达时间”和“被传唤人离开时间”应由被传唤人本人填写并签名,要求精确到分钟。

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4)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工作中应当慎用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的方法以将被传唤人传唤到案接受调查为限度。

必要时,可以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被传唤人到案服从、配合调查的,不能继续使用警械。

2询问办案人员根据调查取证需要,既可以询问违法嫌疑人,也可以询问证人和受害人。

(1)工作要求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

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其与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前,应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签字(范例5-3-9)。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范例5-3-10)。

询问时,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开始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

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询问时,应当首先询问其有无违法行为,让其陈述违法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无违法行为的辩解;然后针对其违法事实与证据进行提问。

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听取、核查。

询问违法嫌疑人,一般应当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办案场所进行。

也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或者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公场所提供证言。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办案人员在询问时不得向受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询问。

以非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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