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税种及税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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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
营业税率
1、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号)的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顾客在就餐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而在饮食价款之外另行收取费用的,应将这部分另行收取的费用单独记帐,并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凡上述单位的上述另行收取费用与饮食价款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对其全部收入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的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258号)的规定,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
×
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
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税率为33%。
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五)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345号)的规定,将《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京地税个[1995]554号厨师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修改为:
按餐厅级别、厨师等级分类定额。
厨师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单位:
元/月
餐厅级厨师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二级以下(含未定级中小餐厅)
中级工
75
50
25
高级工
175
125
技师
325
250
高级技师
625
475
275
注:
由于大部分宾馆、饭店附设餐厅属旅游服务业按星级标准分类,为了与饮食业分类一致,宾馆饭店附设餐厅的餐厅级别,按下列方法分级:
四星级(含)以上,为特级;
三星级,为一级;
三星级以下,为二级。
旅店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一、什么是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二、涉及税种
旅店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旅店业适用的税率
旅店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营业税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旅店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率。
3、随着旅店业的发展,新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旅店业中出现了凭卡服务的经营方式。
即顾客入店时,店方发给一张服务卡,顾客可以凭此卡住宿、吃饭、购物和享受店方提供的各种服务。
顾客离店时,凭此卡到柜台统一按住宿费结算,店方将全部收入作为住房收入。
对于此种经营方式中的货物收入,即住宿的同时为顾客提供的货物,是在提供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货物,按税法规定是混合销售行为,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
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①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②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③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①②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
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
(1-30%)×
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
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
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七)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
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税率×
(1-30%)。
(八)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
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
适用的单位标准。
(九)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
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
(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