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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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
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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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别号|项别|种别号|种别|强检形式|强检范围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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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尺|
(1)|竹木|只作首次强制检|用于贸易结算:
|||直尺|定。
使用中的竹木|商品长度的测量
||||直尺,不得有裂纹、|
||||弯曲,二端包头必|
||||须牢固紧附尺身,|
||||刻线应清晰,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准|
||||使用|
||-----|----|----------|-----------
||
(2)|套管尺||用于贸易结算:
||||周期检定|
|||||计量罐容积的测量
||(3)|钢卷尺|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商品长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
|||||安全距离的测量
||(4)|带锤钢|周期检定|
|||卷尺||用于贸易结算:
|||||计量罐中液体介质
|||||度高的测量
||(5)|铁路轨|周期检定|用于安全防护:
|||距尺||铁路轨距水平、垂
|||||直距离安全参数的测
|||||量
|||皮革面||用于贸易结算:
2|面积计|(6)||周期检定|
|||积计||皮革面积的测量
续表
3|玻璃液|(7)|玻璃液|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体温||体温||以液体容积结算
|度计||度计||时进行的温度的测
|||||量。
|||||易燃、易爆工艺
|||||过程中温度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
|||||婴儿保温箱、消
|||||毒柜、血库等温度
|||||的测量
4|体温计|(8)|体温计:
|只作首次强制检|用于医疗卫生:
|||玻璃体|定。
使用中的玻璃|人体温度的测量
|||温计|体温计,汞柱显象|
||||应清楚鲜明,刻线|
||||应清晰,汞柱不应|
||||中断,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准使用|
|||其它||
|||体温计|周期检定|
5|石油|(9)|石油|周期检定|用于安全防护:
|闪点||闪点||石油产品闪点温
|温度计||温度计||度的测量
|谷物水||谷物水||用于贸易结算:
6|分测|(10)|分测|周期检定|
|定仪||定仪||谷物水分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
7|热量计|(11)|热量计|周期检定|燃料发热量的测
8|砝码|(12)|砝码|周期检定|见天平项
||(13)|链码|周期检定|见皮带秤项
||(14)|增砣|周期检定|见台秤、案秤项
||(15)|定量砣|周期检定|见杆秤、戥秤项
9|天平|(16)|天平|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商品及涉及商品
|||||定等定价质量的测
|||||有害物质样品质
|||||量的测量
|||||临床分析及药品、
|||||食品质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
|||||环境样品质量的
|||||测量
10|秤|(17)|杆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流动商贩间断使用|商品的称重
||||的杆秤,在使用时|
||||必须有在有效期内|
||||的合格证)|
||(18)|戥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药品的称重
||(19)|案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商品的称重
||(20)|台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21)|地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22)|皮带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23)|吊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24)|电子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车辆轮载、轴载
|||||的称重
|||||环境样品的称重
||(25)|行李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包裹、行李的称
|||||重
||(26)|邮政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信函、包裹的称
||(27)|计价|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收费||商品、包裹、行
|||专用秤||李的称重
||(28)|售粮机|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粮食的称重
11|定量|(29)|定量|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
|包装机||包装机||商品定量包装量
|||||值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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