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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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立由工作量考核、工作业绩考核两部分构成的考核分配方案。
构成为:
工作量津贴占50%、工作业绩津贴占50%。
A1、工作量(按下列四个项目的具体课时计算):
1、管理职务职责工作量:
教研组长工作量折算为每周1课时;
中层工作量折合为每周3课时;
计算方法:
学校编制所设的相应岗位中层干部职数×
岗位职责工作量÷
实有中层干部数=该岗位履行者所得工作量。
2、教学工作量:
(1)教师周教学课时:
实际教学课时×
已聘专业技术等级系数(员级1、助理1.1、中级1.2、副高级1.3)+实际教学课时×
学科系数(语、数学科系数为0.2)=教师周工作量(课时)
(2)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代课按实计算,节假日护校按每天6课时折算。
属于学校行政人员管理职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能重复计算。
3、学校其他管理岗位职责工作量:
按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折算课时数。
4、出勤情况(含会议和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
病假1节扣0.5节,事假1节扣1节,旷课1节扣5节,迟到或早退1次扣0.5节。
非教学人员按工作日参照教学人员酌情折扣。
计算公式: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量部分)=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50%÷
学校总工作量(节数)×
个人工作量(节数)
A2、工作业绩(含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专业发展、工作成效)。
1、职业道德10%:
①爱国守法,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②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敷衍塞责;
③关爱学生,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④为人师表,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学校根据以上要点根据不同岗位制定具体考核细节进行量化评分。
⑤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A、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即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规定的20条之一的;
B、当年度受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的。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职业道德部分)=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10%÷
学校职业道德总得分×
个人职业道德得分
2、业务能力20%:
(1)德育工作10%:
①坚持以课堂为主渠道,将德育有机融入教学之中;
②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
③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④组织内容健康的各类活动,陶冶学生情操;
⑤帮助学习困难学生的措施落实。
学校根据以上要点制定具体考核细节进行量化评分。
(2)教学常规10%:
①认真备课,教案齐全、规范;
②从学生实际出发,精心组织教学,改进教学方式;
③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学活动;
④教学内容科学、正确,不出现知识性错误;
⑤及时进行教学辅导,认真批改作业;
⑥运用多种方式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⑦坚持课后反思,认真总结教学经验。
以学校教学常规量化分值相应得分。
非教学人员:
能履行好岗位职责,按本校教师教学常规量化平均值计分。
计算公式: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业务能力部分)=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20%÷
学校业务能力总得分×
个人业务能力得分
3、专业发展10%:
(1)继续教育5%:
①有参加培训的过程记录和总结;
②参加学历达标或各类培训,完成规定学分,考试考核合格;
③积极参加校本培训以及其他各种进修学习。
(2)教学研究5%:
①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和示范课、课题研究(负责人5分,成员4分)、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得5分。
(不重复计分)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专业发展部分)=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学校专业发展总得分×
个人专业发展得分
4、工作成效10%
(1)教学效果5%:
①合格率、巩固率、进步率情况;
②学生和家长的反映情况。
学校根据其所任班级学科考核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差四个档次,相应分值为5分、4分、3分、0分。
综合科按平均分得分。
(2)育人效果5%:
①学生获奖情况;
②学习困难学生进步的情况;
③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非教学人员:
学校根据其岗位职责和工作完成情况及效果等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相应分值为10分、8分、6分、2分。
计算公式: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成效部分)=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学校工作成效总得分×
个人工作成效得分
四、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形式及要求
1、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等于各部分所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和。
2、学校应将教职工考核情况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金额列表公示。
3、学校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教职工考核量化等工作。
组长:
侯宝存
副组长:
高金龙王桂琴孙国东
成员:
村小负责人、各科教研组长、年级组长
4、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教代会通过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5、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后,除上级文件规定的项目外,不准利用任何账户、任何资金、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
不准提高现有的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1、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
(1)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
(2)当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的;
(3)学年度病假、事假累计到达或超过30和20天的,扣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
2、被立案、停职检查的暂缓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待结案后按处罚结果再予以确定。
3、受行政处分的同时受党纪处分的按处分种类重的确定标准。
4、对迟到、早退、不参加集体活动或会议的、无故旷课、旷工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考核量化办法,适当扣发奖励性绩效津贴。
5、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6、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挂职、支挂教、借调或进修学习等人员,由挂职、支挂教、借调单位出具挂职、支挂教、借调期间的工作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原单位的平均水平发放。
批准脱产进修学习人员的工作量按本单位的平均工作量计算。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跨单位流动的人员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并将其按标准测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上缴核算中心或财务中心。
7、以校为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进行量化考核,发放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