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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1

第二节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及岗位职责…………10

第三节煤矿基本知识……………………………………………12

第四节煤矿安全基本知识………………………………21

第二章基本技能…………………………………………………37

第一节准备工作…………………………………………37

第二节操作及注意事项…………………………………38

第三节收尾工作…………………………………………40

第一章基础知识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原则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

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

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

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主要有4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有《×

×

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X省煤炭法实旋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2.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具体内容共有七章97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2)《矿山安全法》

该法共八章50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旋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

这些内容都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法律界定和要求,无疑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障作用。

3)《煤炭法》

该法共八章81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

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

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有五章50条。

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5)《煤矿安全规程》

《规程》共有四编751条。

第一编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备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第三编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

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该《规程》为第七次修订本,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

《处罚办法》共有6章78条,主要包括:

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及附则。

其中的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中规定行政处罚共有9种,分别为: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拘留;

关闭;

吊销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中,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法处罚规定也明确、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24条,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明确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以及国家、省级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发证权和管理权;

提出了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和使用做出了规定,对行政处罚明确了权力机关。

这是一个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的法规,也是煤矿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加强法治管理、科学管理的有力武器。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国务院446号令》)

第八条规定: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二节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及岗位职责

一、权力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煤矿职工在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1.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煤矿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有权对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遇险停、撤权

煤矿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煤矿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煤矿职工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5)、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3-伤保险,为职工缴纳3-伤保险费。

煤矿职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企业依法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2、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遵守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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