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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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

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4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

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

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

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

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

要求:

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详细填写每个国家,如:

产品拟输往印度尼西亚,需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FormE证书,则输往国家不得填写“东盟”,而必须填写“印度尼西亚”。

(3)申报员信息

每家企业可申报1~3名申报员,每名申报员不可注册在多家原产地备案企业。

信息填写要求如下:

①“移动电话”必须填写真实手机号码,便于日后出现业务问题及时联系,如空缺或无效,立即暂停签证资格;“联系电话”尽量填写能直接找到该人员的座机号码。

②“手签笔迹”必须上传本人亲手签名扫描件,不得空缺;

③“照片”可上传身份证扫描件或一寸/两寸证件照。

(4)加工设备信息

仅限生产型企业填写,贸易型企业无需填写。

(5)企业电子文档资料

必须上传的电子文档资料有: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企业印章*1、申报员身份证、原产地证书申报员授权书*2、法人手签笔迹等。

除法人手签笔迹外,其他各项均有对应栏目,应上传至相应栏目内,法人手签笔迹可上传至“其他”栏目。

企业备案申请发送成功后,请及时致电我局原产地工作人员(0539-8097803),工作人员将当场审核相关信息,如有不恰当之处会给予指导并退回,如符合各项要求则立即给予通过,并告知企业原产地备案号,办理时限为1工作日以内(以企业来电沟通起计算)。

*1企业印章:

由于每份原产地证书均须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因此原产地备案企业必须持有正规中英文企业公章,才有资格办理备案和签证。

中英文企业公章没有特定的样式或颜色要求,但不得以中英文法人签章代替。

无外贸经营权的纯生产型企业,上传中文企业公章即可。

*2原产地证书申报员授权书:

可在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首页“表格下载”模块中“原产地各种业务办理纸面表格”中下载,《申报员授权书》存放在“企业备案表格”子文件夹中。

4.2年审

自2014年5月16日起,原产地备案信息年审手续取消,各单位如遇年审到期情况,请电话咨询临沂局检务科产地证岗(0539-8097803)。

4.3变更

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更新相应信息。

填写信息应首先满足本文中“4.1原产地企业备案”相应模块的各项要求,具体操作可参照下文。

(1)企业基本信息的变更

对于变更企业中英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企业电子文档资料等重要内容的,应提交申请类别为“企业变更”的电子申请,填写信息时应符合本文中“4.1原产地企业备案

(1)企业基本信息”部分的要求;如涉及企业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企业印章、法人手签笔迹等变更,还应将企业电子文档资料中的相关扫描件一并更新,上传文件时应符合本文中“4.1原产地企业备案(5)企业电子文档资料”部分的要求。

(2)备案产品的变更

对于新增备案产品的,应提交申请类别为“产品变更”的电子申请,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填写信息时应符合本文中“4.1原产地企业备案

(2)产品信息”部分的要求。

(3)原产地证申报员的变更

每家企业可申报1~3名申报员,每名申报员不可注册在多家原产地备案企业。

新增/撤销申报员的,应提交申请类别为“企业变更”的电子申请,填写信息时应符合本文中“4.1原产地企业备案(3)申报员信息”部分的要求,同时应更新“企业电子文档资料”中的“申报员身份证”扫描件。

(4)签证种类的增加

对于要求增加签证种类的,应提交申请类别为“企业变更”的电子申请,先在相应产品的备注栏内注明新增加的输往国家,具体要求见“4.1原产地企业备案

(2)产品信息:

输往国家”部分;然后在企业信息备注栏注明此次变更涉及的所有产品名称和新输往国家,并在业务类型中勾选拟增加的签证种类即可。

企业变更申请发送成功后,请及时致电我局原产地工作人员(0539-8097803),工作人员将当场审核相关信息,如有不恰当之处会给予指导并退回,如符合各项要求则立即给予通过,办理时限为1工作日以内(以企业来电沟通起计算)。

4.4签证

原产地证书需要企业自行发送电子证单信息并打印、签字、盖章完毕后,来局端办理签证手续。

其中有几点注意事项提醒广大企业注意:

(1)基本要求

要求证书内容真实具体,各联证书打印位置正确、字迹清晰,在正确的位置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和签名。

各类证书填制规范见证书第一联背面的说明,或参照相应原产地标准。

签证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②申请企业签字盖章的原产地证书;

③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④含进口成分的还需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⑤除C.O.和FormA,其他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在签证时应尽量提供提单和报关单复印件。

电子版《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产品成本明细单》可在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首页“表格下载”模块中“原产地业务办理纸面表格”中下载,填写时请勿改动页面设置。

(2)证书状态

一般常见证书状态有:

“新证”、“更改”、“重发”、“更改重发”等几种,需要强调的是“更改”和“重发”的区别。

“更改”用于原证书内容有变动或修改的情况,签证时原证书应随更改后新证一并交回;

“重发”用于原证书丢失、需要重发证书的情况,原证书内容不变,签证时还需提供原证书在国家级经济类报纸上的登报挂失声明复印件;

“更改重发”用于原证书丢失需重发且内容有变动的情况。

广大企业在客户端提交证书信息时应高度重视证书状态的选择,不可混淆或乱用概念。

(3)原产地证书的补发(后发)

①例外情况

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货物出运前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书:

a)货物出运后3天内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和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不作为补发证书申请;

b)货物出运后7天之内申请签发中国—韩国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不作为补发证书申请;

c)货物出运后15天之内申请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不作为补发证书申请;

d)货物出运后30天内申请签发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不作为补发证书申请。

②申请期限

除亚太贸易协定、中国智利自贸区和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没有规定可以补发原产地证书外,其它原产地证书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发。

a)一般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秘鲁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韩国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

b)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没有规定补发期限,但原则上应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0个月内申请补发;

c)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日内申请补发。

(4)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以下简称“异调单”)适用于:

生产单位为临沂辖区内的企业,通过临沂辖区外的贸易公司(即发货人)进行出口的情况。

若生产单位已在临沂局备案,可将原产地备案号提供给发货人,无须签发《异调单》;未备案企业须向发货人提供临沂局签发的《异调单》,发货人方能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产地证。

具体办理流程:

①生产企业须向发货人索取其与国外客户签订的《出口商业发票》,可以使用复印件或传真件,但要求该《出口商业发票》上能够体现发货人的中英文公章;

②生产企业填写《原产地证书申请书》,手填或打印均可,填写方法可参照示例文件(其中绿字部分为需要填写的内容;红字部分仅为说明,填写时无需体现);

③生产企业填写《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要求打印,一式两份,填写方法可参照示例文件(其中绿字部分为需要填写的内容;红字部分仅为说明,填写时无需体现)。

④携带《出口商业发票》以及填写好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书》、一式两份《异调单》,来局端办理(如产品含有进口成分,还应填写《产品成本明细单》)。

以上电子版表格均可在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首页“表格下载”模块中“原产地各种业务办理纸面表格”中下载,填写时请勿改动页面设置。

(5)其他

以下8种原产地证书,每份产地证货物不可超过20项:

①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②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③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④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

⑥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⑦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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